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这里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管理,但不得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这种行为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进行查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甚至造成伤亡事故。
实践中一再发生的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都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引起的。对于这种有可能直接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不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还可以立马走人,不用告知用人单位。但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应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