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有效的条件。
实践中对劳动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争议较大,主要争议点是,劳动合同是订立时生效,还是在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工作时生效,或者是按照双方确定的生效日期生效。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往往也是焦点问题所在。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发挥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即视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为确认劳动合同何时生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解决以往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议,缓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这一问题上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