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长时期的劳动就业服务实践中,形成一套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体系。这套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介绍,提供就业训练,组织生产自救,发放失业救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农村进城劳动力就业管理等。下面介绍其中四个主要方面。
(1)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是就业服务体系中的核心与主要部分。在我国,政府劳动部门设立公立职业介绍所(区县级以上为中心)、技工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劳动市场等机构,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各项工作。劳动供求见面的各种活动(如洽谈会)来对求业人员、转业人员寻找工作牵线搭桥、提供“就业机会”。政府除自己进行职业介绍外,还统辖着民间的各种非官办的职业介绍活动。
(2)提供就业训练。就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岗训练和下岗后再就业培训。开展就业训练是各国解决失业问题的通行做法。我国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以帮助普通求职人员获得就业技能与就业资格,并开展对失业人员和富余、下岗职工的培训,为提高他们就业能力服务,并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免费培训。
(3)发放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是对失业人员在生活方面的救助,是政府对符合救济条件的失业者在一定期限内发放一定数额的救济款项,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我国实行的是失业保险制度,即对失业者采取了投保缴费、享受保险的做法。
在我国,领取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就业以后失业”,并且是已经投保缴费、符合给付条件的人。在我国改革中存在着大量下岗职工,他们丧失了工作岗位也丧失了工资收入,因而很多人处于生活困难的境地,为此我国对下岗职工实行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保证其生活和维持社会稳定。
(4)组织生产自救。生产自救,是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部门的直接组织,安排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的生产自救劳动,或者帮助建立与失业者自己组织“就业性企业”,使失业者有一定的短期或长期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