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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你知道ISO14000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吗(2)

第一篇第二十五章你知道ISO14000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吗 (2)

3.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在现代,人类改造

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

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在地球上许多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周围有越来越多的人为损害的迹象:在水、空气

、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险的程度;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一些

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在人为的环境,特别是生活和工作环境里存在着有害

于人类身体、精神和社会健康的严重缺陷。

4.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远远低

于像样的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他们无法取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住房和教育、保健和卫

生设备。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

要。为了同样目的,工业化国家应当努力缩小他们自己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在工业化国家

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

5.人口的自然增长继续不断地给保护环境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

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民推动着社会的进

步,创造着社会财富,发展着科学技术,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不断地改造着人类环境。

随着社会进步和生产、科学及技术的发展,人类改善环境的能力也与日俱增。

……

《内罗毕宣言》简介

为纪念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各国代表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聚

会于内罗毕,审议了为执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计划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并郑重要求各国

政府和人民巩固与发展迄今已取得的进展,同时对全世界环境的现状表示严重关注,指出迫

切需要在全球、地区与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加紧努力。会上制定的《内罗毕宣言》指出

1斯德哥尔摩会议是加深公众对人类环境脆弱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强大力量。自那时以来的

些年里,环境科学取得了重大进展,教育、宣传和训练得到了很大发展。几乎所有国家都通

过了环境方面的立法,不少国家已在宪法中写入了保护环境的条款。除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外,还设立了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缔结了一些有关环境合作的重要国际协定。《斯

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在今天仍和1972年时一样有效。这些原则为今后的岁月提供了一套改

善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守则。

2然而应当指出,行动计划仅是部分地得到了执行,而且其结果也不能认为是令人满意的

这主要是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缺乏足够的预见和理解,在方法和努力方面没有进行充

分的协调,以及由于资源的缺乏和分配的不平均。因此,行动计划还未对整个国际社会产

生足够的影响。人类的一些无控制的或无计划的活动使环境日趋恶化。森林的砍伐、土壤与

水质的恶化和沙漠化已达到惊人的程度,并严重地危及世界大片土地的生活条件。有害的环

境状况引起的疾病继续造成人类的痛苦。大气变化(如臭氧层的变化、二氧化碳含量的日

益增加和酸雨)、海洋和内陆水域的污染、滥用和随便处置有害物质以及动植物物种的灭绝

,进一步严重威胁人类的环境。

3过去十年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看法: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的必要性。环境、发展、人口和

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

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并强调这种

相互关系,才能使环境无害化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4对于环境的威胁,因为贫穷和挥霍浪费变得更为严重:这两者都会导致人们过度地开发

环境,因此,《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开发战略》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均属于旨

在全球性努力扭转环境退化的主要手段。将市场调节和计划相结合起来,也可有利于社会的

健康发展,以及环境和资源的合理管理。

5一种和平安全的国际气氛,没有战争,特别是没有核战争的威胁,不在军备上浪费人力

物力,也没有种族隔离、种族分离或任何方式的歧视,没有殖民主义和其他方式的压迫和外

国统治,对于人类环境将有极大的好处。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简介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62年6月14日在里约热内卢通过。其内容如下:

序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会议重申1972年

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试图在其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怀

着在各国、在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

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

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宣告:

原则1

人类处于备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

而富有生气的生活的权利。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

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

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3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谋求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原则4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

一进程来考虑。

原则5

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

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

原则6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

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7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存在,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

家承

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

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

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

各国应当合作进行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做法是通过开展科学和技术

知识的交流来提高科学认识,并增强各种技术——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性技术的开发,适应修

改、传播和转让。

原则10

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公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

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

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

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