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历史文化百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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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哲学典型理论观点入世和遁世思想(9)

祖先崇拜在中国源远流长,且长盛不衰。以家庭为单位的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讲究仁义、情谊,重视家庭关系。中国人认为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是父精母血的产物,父母生育养育之恩浩荡无极,所以应报之以孝道。父母又有父母,追根溯源,一脉绵延,直溯而上至远祖。祖先崇拜的内容除了祭祀祖先外,还包括向祖先认同。在中国传统家庭中,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常常以过去的祖先为榜样,要求子女向祖先学习,与祖先认同。而祖先能否成为子孙的认同对象,一方面靠其活着时所扮演的角色与履行的功能,另一方面要靠修家谱与讲故事为祖先“化妆与整容”。古时人们得了功名之后,衣锦还乡祭祀祖先也是对祖先认同的表现之一,因为他实现了光宗耀祖的目的。祖先崇拜一方面与社会封闭、科技文化落后、思想愚昧有关,另一方面又是导致中国人与西方人不同的重视亲属关系而轻视团体角色的不合作性格的原因之一。祖先崇拜也使人泥古仿古、因循守旧、不思革新。中国历史上的“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思想正是这种祖先崇拜观念的体现。因为祖先崇拜的盛行,中国历史上许多变法改革是以托古改制的形式进行的。近代的戊戌变法,康有为正是以托古改制的名义发动的。总之,祖先崇拜观念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作为一种价值规范。

它一方面有助于社会保持一种凝聚力,使中国传统得以延续,另一方面也促使中国人形成了国民性中顽固保守、因循守旧的落后的一面。

“天不变,道亦不变”

这是西汉大儒董仲舒提出的天道观,目的是为了论证封建统治秩序的合理性。他在给汉武帝的《举贤良对策》中说:道之所以大,是因为道原出于天,只要天不变,道也不会改变。道是指封建社会统治赖以维持的根本原则,其核心就是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五常为仁、义、礼、智、倍。天是指自然界及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是由主宰的天决定的,天永远不会改变,因此按天意而产生的封建统治之道,也是永恒不变的。

从思想来源上说,这个理论来自殷周以来的天命论。天命论者把天看作是人间的最高主宰,总是试图从天命中寻找人类统治秩序赖以存在的先验依据。殷人又称天为帝、上帝。商朝末年,纣王还自认为他有命在天,他的统治权是天所命定的。春秋时,周王室宣称,周德虽已经衰微,但天令周天子统治的天命却没有改变。后来,秦统一六国完成了天下一统的局面,秦始皇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天命。汉高祖刘邦以布衣身分而有天下,这是以前不曾有过的现象,汉代人认为刘氏有天下,更是天命的体现。历经数千年的有神论,天的神性就愈加突出,天不仅被视为最高的统治者,而且还被视为人间秩序的规定者。总之,人间的一切都是天的安排,就连个人的命运也在天的控制之下。天命成了中国古代人们的真诚信仰。汉朝初年,社会经过长时期动乱,民众疲惫,生产力衰退、于是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思想成了当时的统治思想。黄老无为政策,使汉代社会得到了休息和发展,同时,无为却也是无力t汉代统治者在内部面临着治分封王国势力强大的威胁,对外则无力制服匈奴的入侵骚扰。董仲舒在汉武帝欲大有作为之际,提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论断,给汉武帝以理论上的支持。董仲舒站在儒家的立场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所接受。从此,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董仲舒用《春秋》公羊学及孔子学说论证天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人主应承天意以顺命,明教化以成性,正法度、别上下之序以防欲,认为这是为政的大本。在董仲舒看来,王者有改道之名而无改道之实。一个新王朝建立,接受天命以统治天下,必须徒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对起居饮食等制度作一些具体的改变,这是改道之名,不然,沿循旧制,则无以明天命,体现不出天命的转移;但是,为治理社会、维护统治所采取的那些根本大法,则不能有任何改变,这是无改道之实。王道大法的兰纲取法于天地阴阳之道,君、父、夫是天是阳,臣、子、妇是阴是地,阳统治阴是天经地义的,阳尊阴卑是不可改变的天命规定。

经过董仲舒的提倡,“天不变,道亦不变”成了两千余年来维护封建统治的最根本信条之一。后世历代帝王莫不以天命降临为统治借口,莫不以三纲五常为治世法宝。历代的保守派,总是以“天不变,道亦不变”为武器,论证祖宗之法不可变,反对社会变革。这种不变论一直高唱到近代中国。清代的封建守旧顽固派坚持封建伦常之道不可变,就连洋务振及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调和中西方文化的中体西用、旧体西用论时,也以“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传统论调作为论据。所谓中体、旧体就是孔孟之道、三纲五常。直到辛亥革命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推翻,“天不变,道亦不变”

的理论才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春秋大义”和大一统观念

《春秋》原本是编年体的鲁国史,起始于鲁隐公元年(前722年),终止于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前后记载了242年间的史事,文字相当筒约。

它之所以成为儒家的重要经典,是因为相传由孔子亲笔加以编纂改定。认为《春秋》含有深意,即“春秋大义”,此说滥觞于孟子。孟子提出历史上有三位圣人,对中国历史进程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一是。“禹抑洪水而天下平”,二是“周公兼夷狄、驱猛兽而百姓宁”,三是“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赋子惧”。孟子并列举出“三圣”,目的在于强调孔子作《春秋》的意义。孔子对鲁国史官的《春秋》旧本稍作修改,一两个字之间就寓意着褒贬,这就是“书法”,即“春秋笔法”。孔子用“书法”诛杀乱臣贼子,昭示大义于天下后世,对一切不正义的人和事就起到了警示劝惩的作用。孔子笔“诛”批判的对象几乎都是各国的国君大臣,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作为史学家、思想家的孔子的当然的权利,而在当时这却是僭越名分的行为。所以,孟子也意识到作《春秋》是天子的事情,孔子有越权的嫌疑。到了汉朝初年,(春秋)的一种重要注解《春秋公羊传》面世了。据说这是孔子为避免当时政治迫害,把非同寻常、惊世骇俗的言论秘传弟子,世代口耳相继,不立文字,最后由公羊高笔录而成。公羊派强调,孔子作《春秋》时,上天已降下符命祥瑞,孔子是新受天命的王——天子,孔子就是继周之后一代新王,在当时他虽未实际掌握政治最高极力,是个“紊王”,但他却以《春秋》“垂法”,直接为数百年后的汉朝设定了拨乱反正的王法。这种说法就解决了孟子的矛盾。以我们今天的眼光看,它本质上是否定了春秋战国以来思想界的自由,剥夺了思想家批判的权利,非要先论证孔子为“天子”,他才可具有为封建社会制度制定上层建筑的资格。

像《春秋》这样的国史,原先各国都有,只不过都毁于战乱和秦始皇之手。鲁国的《春秋》经过鲁国公认的大师孔子之手修改,并用于教学,也是可信的事情。《春秋》作为鲁国官方国史有一定格式,例如记载诸侯都称他们原先受周天子所封的公、侯、伯、子、男之类爵位,而不用春秋年问他们自封的“王”的名义,鲁国是周公的受封地,保持周文化传统较认真,这应是正常的现象。孔子继承了这一形式和从周王朝正统出发进行褒贬的立场,并未作大的修改,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汉代公羊派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则发挥道:“‘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义)也。”在他看来,《春秋》就是以“一统”思想为“大”,而且这个所谓被孔子崇扬光大的。“一统”思想是天地古今不可动摇改变的根本之“道”。他恐怕是夸大了孔子的倾向,冒用了孔子的名义,他所认定的“微言大义”,不能算作孔子有发明权,而只不过是秦汉以来疆域空前广大、君权金字塔结构充分建立这样一种新局面在公羊派思想家头脑中的反映而已。这是我们今天看待“春秋大义”的“大一统”思想时需要注意的。从秦汉开始,中国真正有了“一统”的事实,“大一统”思想也日益成为思想主流。它的积极意义是巩固了一个需要统一的国家,维护了与古代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政治结构、社会秩序和意识形态,促进了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生成。但是它的消极意义从一开始就显现出来,董仲舒就是用“《春秋》大一统”原则来作为“罢黜百家”的理论根据的,而他“独尊”的所谓。“儒术”也并不等于孔孟所代表的早期儒家思想的真髓。“大一统”不仅钳制了思想的自由,某种意义上也削弱了地方、个人的活力,使封建国家背上了沉重包袱,最终成了国为中国历史进展迟缓承担责任的一项负面因素。

“春秋大义”另外还有一层意义。《春秋》“书法”不顾当时各自为王的实际状况,坚持周天子的正统及其所代表的秩序,表面看是保守主义,但是它针对天下大乱的现实,大力提倡“大一统”,又可以看作是理想主义的革新主张。公羊派所谓《春秋》以“垂法”为主,是预先为经过数百年纷乱之后的汉王朝描绘了一套秩序完整的大一统图景,也不无道理。特别是所谓孔子改制为汉家立新法的精神,成为封建时代思想家有力的借口,时常用来作为议论政治、提出政治上的新方案进行改革的工具。直到近代,康有为还以公羊学派的“春秋大义”,并撰《孔子改制考》,来为维新变法运动张目。从“春秋大义”和“大一统”思想的渊源与流变,从其实际作用的正面与负面,我们可以体会到中国古代思想资源的复杂性。

“法、术、势”和政治权术思想

政治权术思想即有关政治统治的方法和手段。“法、术、势”是中国历史上主要的政治权术思想,先秦法家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慎到讲势(威势、权势),申不害言术(权术、治术)。商鞅重法,也谈势和“数”(同于术),认为君主如果能掌握势和“数”,就能使官吏不敢作奸,人民不敢犯法。《管子》主张尚法,主势、用术,初步提出了三者相结合的思想。韩非集前期法家学说之大成,系统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一套帝王统治之术,他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运用,紧密结合。”

具体地说:一、君主必须拥有无上权威,牢牢掌握生杀予夺之大权。在法、术、势理论体系中,势是法和术的前提和后盾。所谓“势”就是君主的权威,就是立法出令、生杀予夺的权力。韩非认为,君主必须把这个权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不同任何人分享,有了这个权力,就能使臣民服从自己。他把国家比作车,把势比作马,认为君主能否正确地运用自己的势,关系着国家的兴亡和个人的安危。

君主必须主持制定以君主至上为特征的统一的成文法。在韩非的法、术、势体系中,立法决策占有重要的地位,法是根据和根本。韩非坚持以法治国,强调以法为教育,以吏为师。他认为,实行法治,重赏严罚,民众即使因犯罪而被杀,也不会怨恨君主。他的法治原则是:第一,法要统一。法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解释;法不应彼此矛盾,前后不一。第二,法要严峻。他认为,重刑的威慑可使人不去触犯刑律,达到“以刑止刑”的目的。第三,法要公平合理。所谓公平合理,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袒亲贵。韩非提出法要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遣匹夫。在用人上,要选贤任能,按功赋禄。第四,执法要信。

所谓信,就是法的条文怎样规定就怎样执行,不打折扣,不因人而异。当然,君主自身是例外的。三、君主要用好驾驭官僚和百姓的“术”。“术”就是权术,是君主驾驭、考核臣僚特别是大臣、近臣的一种策略和手段。韩非“术”,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东西,内容丰富精辟,主要是:第一,君主要把自己装扮得高深莫测,不对臣下表示和流露真实的感情,不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好恶,以免被人摸清底细而受制于人。第二,君主要行“无为”

之道,凡事藏而不露,在暗中观察,出其不意而制人。第三,君主要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独尊地位,“权势不可以借人”,要坚决防止大臣们结成朋党,权臣得势,架空君主。在韩非的术略中,也包括诸如选贤任能、信赏必罚等考课监察方法;君主还可通过说错话,做错事,以错来检验臣民是否忠诚。此外,还可设置暗探、进行暗杀等。韩非认为君主为达到其目的,可以不顾忌和不考虑其手段道德与否。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权术思想是为当时君主专制服务的,其目的是“尊主安国”。这套思想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秦始皇的政治路线,而且对后世的思想家、政治家、权术家也有重要的影响。相比之下,西方直至16世纪才出现了与此相类似的系统的政治权术思想,即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由此也可看出中国文化传统积淀的深厚。这种政治权术思想,是需要反思批判,加以清除的。

古代的实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