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国税函[2005]382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九、印花税税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十、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82号)
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51号)
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42号)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2010]42号)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附录B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前瞻
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出现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政府在行政、信贷、土地、税收等方面陆续出台政策加以调控和监管。全面改革房地产税制,建立起有效的房地产税收调控机制在当前非常必要。
一、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
(一)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产价格
目前房地产市场表现出两个明显特征,一是投资速度过快。从2003年至2009年的9年间,我国房地产投资平均增长速度是24.76%。2009年,全国房地产完成投资额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1.98%,占当年GDP的14.50%。二是房价过高。2009年我国房价同比增长了23.18%多,超过了历年的涨幅。
房价的非理性上扬,现行房地产税制难逃干系,其中“重流转,轻保有”问题尤其突出。我国房地产税制构成的明显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且税收优惠范围大,导致炒卖现象严重。
但是在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产价格?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赞成者认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改革,可以提高养房成本,能抑制投机性购房者需求,进而抑制房价,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学者对于房地产税改革能抑制房价的功能颇有微词,认为税收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因素之一,对于投机者而言,保有环节开征的房地产税由于房子刚性需求的作用转嫁给购买者,因此会使房价“水涨船高”。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房产税对于购房者和房产开发商的行为产生影响,因而客观上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房地产市场,进而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但这种影响也仅仅只是促使投资与消费更加趋近理性而已,并不是导致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降的原因。所以,能否抑制房价,让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取决于税制如何设计。
(二)明确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
房地产税改革在当前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与其说是一项税制改革,不如说是一场利益之争。涉及地方政府与辖区居民个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分配。与此同时,在操作层面上也将遇到制度和技术的种种障碍,是一项税务管理能力建设的重大工程。房地产税本身具有多重功能,人们对之寄予了很多的政策期望。因此,要想全面有效地征收房地产税,首先要对房地产税的功能进行准确的定位。不同的功能定位决定了税负的有效分摊和税制要素的科学设计,而赋予房地产税过多的功能,也将直接影响其开征的效果。
要想成功开征房地产税,不应以调控房价为主要功能,而应回归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主体功能,即以聚财功能为首要,公平功能次之,其他的诸如抑制房价、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均是在主体功能充分发挥情况下所派生出来的客观功能。
此外,以聚财和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开征房地产税将使得改革阻力下降。开征房地产税将改变两大类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利益,他们对于房地产税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类是拥有现房的纳税人,拥有房产或房地产的居民将由不交税改为交税,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的态度可能起阻碍作用。第二类既得利益者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众所周知,由于分税制体制运行中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出现了所谓的“土地财政”现象。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利用土地批租的方式,从土地使用者手中获得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现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我国房价居高不下、政府寻租腐败的罪恶根源。开征房地产税无疑要触动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即使是规范管理的预期都不能形成地方政府支持房产税开征的动力。
二、房地产业相关税种的规范问题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不够合理。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的账面价值会随着折旧的提取而逐渐减少,最后几近为零。这种计税方法,没有顾及房屋后期的升值因素,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使得房产税收人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不能促进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与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过窄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地租,既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地租),故不应再次交纳地租性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的一次性征税,这种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实际上是对土地交易设置的一种特别税,属于商品交易税范畴,是政府的土地批租收入,并没有财产税的性质。
(三)土地增值税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是为了抑制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税种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需对其进行改革:①对非建设性的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②土地是国有的,其拥有者或使用者非主观原因形成的增值都应归国家所有,因此,在征收机制的设计上应将土地增值部分的收入全部征收,从而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③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需要区别对待。关键是如何使其增值只体现在房屋的开发价值上,而非土地的增值,这也是目前土地增值税改革的难点。
(四)契税
契税是带有财产税性质的税种,但其课征环节在财产交易环节,这不符合财产税的课征特征,加重了交易环节的税负,不利于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交易。因此应取消契税,将其纳入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有利于优化房地产税收在这两个环节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