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校园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上报情况。主管领导根据事故的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电话报告,24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如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救治的情况随时进行续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需要学生的监护人到学校参与救护、处理事故的,学校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
(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发生学生在校安全事故的现场,学校要组织人员注意保护,防止任何人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学校要处理好事故中受到伤害学生的善后事宜。
(七)对事故按“五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结案处理
科任老师要主动、积极地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通过按“五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得到追究(处理)不放过、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结案处理,以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5村校及中心校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总务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由幼儿园负责人、小学班由德育处会同总务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时,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村校主任教师、幼儿园负责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午睡管理人、校门责任人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德育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德育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村校、小学班、幼儿园(班)或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10)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
(11)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教棒敲笔尖戳伤学生左眼
1996年5月22日上午课,替代(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伤情鉴定:比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开庭审理。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工费共计177389.7元。
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课,她发现刘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她无经济能力负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的方式进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
即使是这种职务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承担。
1998年5月5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校赔偿刘某医疗费1144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5920元、护理费9940元、营养费710元、交通费1900元、鉴定费480元,合计50395元。二、教师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方认为判决赔偿太少,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