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其略对我说:“凡在理由上可以解释的,我都能对你说,至于超过此点,关于信仰的问题,请你等待贝亚德罢。一切本体的形式,它和物质有别而相连,它含蓄着一种特别的能力,这种能力除非在动作上看出来,除非在它的效果上显出来,正如植物的生命要从它的绿叶上显出来一样。所以人类不知道他的最高智慧从何而来,也不知道他对于最高物的欲望从何而生,只是像蜜蜂一般,凭他们的本能酿蜜:这种智慧和欲望最初原不值得称赞和斥责的。可是在那欲望兴起的时候,你的内心便生出一种考虑的能力,表示许可或阻止:从最高原则推出理由,作为选择爱的善恶之标准,这是值得称赞的。凡是从根本上推出理由的人,都知道这种内心的选择自由,此所以世界上还存留着道德学。总之:即使一切的爱是生于必然的需要,可是阻止它的能力也在你的内心呀!”
摘自(意大利)但丁《神曲·净界》ⅩⅧ,46
一个基督徒为了他的得救,也无需“事功”和法律。因为凭着信心,他自由超脱一切法律,而在完善的自由中,无偿地做出他所作的一切事情。不求利益,也不求救助(因为他已经靠上帝的神恩得救,并靠着他的信心而富有一切了),只追求上帝最喜悦的事情。
摘自(美国)马丁·路德《论基督教徒的自由》
修士整个的生活起居,不是根据法规、章程和条例,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自由的主张来过活的。他们高兴什么时候起床,就什么时候起床,其他像吃、喝、工作、睡觉,也都是随他们的意愿。没有人来惊吵他们,也没有人强迫他们吃、喝、或做任何别的事情。这是高康大规定的。他们的会规,就只有这么一条:随心所欲,各行其是。
因为自由的人们,由于先天健壮,受过良好教育,来往交谈的又都是些良朋益友,他们生来就有一种本能和倾向,推动他们趋善避恶,他们把这种本能叫作品德。遇有卑劣的约束和压迫来强制和束缚他们的时候——因为我们人总是追求禁止的事物。想得到弄不到手的东西——他们便会把推动他们向善的那种崇高热情转过来,来摆脱和冲破这个桎梏的奴役。
由于有这种自由的精神,于是只要能讨人喜欢的事,大家便争着去做,形成一种值得称道的竞赛。
摘自(英国)拉伯雷《巨人传》Ⅰ,57
在著作家们考察自由意志时,他们首先研究的就不是在罪恶的或外在的行为中自由意志的能力,而且服从神的法律的自由意志的能力。虽然我承认后者是主要的问题,但我认为前者不应该完全被忽视;我愿意给这个看法提出很好的理由。在学校中流行着以下三种对自由的区别:第一、免于必然性的自由,第二、免于犯罪的自由,第三、免于困苦的自由;其中第一种是天生地为人所固有的,所以它完全未被剥夺,而其他两种则由于犯罪而失掉了。这种区别,我欣然同意,但不正当地混淆与并行则是不能同意的。这些东西之间的巨大区别是一定要研究的。
摘自(法国)加尔文《基督教原理》
因为有一种东西使上帝高兴了,这样就给我们一些理性的能力,所以我们就不会像动物那样,奴隶般地服从普通的法,但是我们应当通过判断和自觉的自由权来使这些普通的法加以实施,实际上我们应当稍许服从自然的简单权力,但是不能让自然的简单权力把我们残酷地消灭掉:理性只能指导我们的意向。
摘自(法国)蒙台涅《散文集》Ⅱ,8
真正的自由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能超越一切人的一种能力。
摘自(法国)蒙台涅《散文集》Ⅲ,12
哈姆雷特自从我能够辨别是非、察择贤愚以后,你就是我灵魂里选择中的一个人,因为你虽然经历一切的颠沛,却不曾受到一点伤害,命运的虐待和恩宠,你都是受之泰然;能够把感情和理智调整得那么适当,命运不能把他玩弄于指掌之间,那样的人是有福的。给我一个不为感情所奴役的人,我愿意把他珍藏在我的心坎,我的灵魂的深处,正像我对你一样。
摘自(英国)莎士比亚《哈姆雷特》Ⅲ,ii,73
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去作恶事。
摘自(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Ⅳ,序言
容易看出,那只受情感或意见支配的人,与为理性指导的人,其区别何在。前者的行为,不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什么,而后者的行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仅作他所认识到在他的生活中最为重要之事,亦即仅追求他所最愿望的对象。因此我称前者为奴隶,称后者为自由人。
摘自(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Ⅳ,命题六十六
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规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决不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因为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志应有限制,并不具有作为它的正当指导的悟性),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担负此项责任时,仍须继续受他人的监护和管理。
摘自(英国)洛克《政府论》下篇,Ⅵ,60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余的人的自由,后者仍然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
摘自(英国)洛克《政府论》下篇,Ⅷ,95
一个上了刑具的人,并不能把痛苦的观念摆脱开,也不能借思维别的东西来开心。同样,骚动的感情有时也可以扰动了我们的思想,就如一切旋风能席卷我们的身体似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就不能自由思维我们所愿意思想的其他事物。不过人心如果恢复其能力,并且按照自己的选择,来停顿或继续,来开始或止息,外而身体的、内而思想的任何运动,则我们又以为他是一个自由的主体。
摘自(英国)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二卷,ⅩⅪ,12
如果没有自由,则理解完全无效,如果没有理解,则自由(如果有的话)全无意义。一个人如果看到了某种事物能为善于他或为恶于他,并且看到了,某种事物能使他享福,或能使他受祸,可是同时如果他又不能向那种东西进一步,或退一步,那么他虽然能看,又有什么好处呢?一个人如果只有在黑暗中行走的自由,则他虽有自由,可是他同被风力所吹的一个忽上忽下的水泡,又有什么区别呢?只要你被盲目的冲动所支配,则不论那种力量是由外发或由内发,都无关系。因此,自由的首要功用就在于能阻止盲目的仓促动作。自由的主要用途就在于张目静立,四面察看,并且按照事体的重要性来考究我们所要做的事情的结果。至于要问,懒散、怠忽、热心、情感、风尚、恶习等怎样能在一些情节下促成这些错误的判断,则我在此且不加以考究。在下边,我想还应当再叙述另一种虚妄的判断,因为它虽然很有影响,可是(或者)少为人所注意的。
摘自(英国)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二卷,ⅩⅪ,69
当一个人失去对主要情绪的控制时,——或者,换句话说,当他的拿手好戏变得任性时,——就离开了冷静的理性和尽可能的审慎。
摘自(英国)斯特恩《特利斯脱兰·香代》Ⅱ,5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处于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摘自(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Ⅰ,8
要想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寻求自由,那是徒劳的。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的法律是受到尊重的?你到处都看到,大家正是借法律的名义追逐个人的利益和欲念。然而,自然的和秩序的永恒的法则是存在着的。对睿智的人来说,它们就是成文的法律;它们通过良心和理智而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里;要想自由,就必须服从这些法则;只有做坏事的人才会变成奴隶,因为他在做坏事的时候,总是违背了他自己的心的。不管在什么形式的政府之下,都是没有自由的,自由是存在于自由的人的心里的,他走到哪里就把自由带到哪里。一个坏人不管走到哪里都是受到束缚的。即使在日内瓦,坏人也是奴隶;而自由的人,即使在巴黎也能享受他的自由。
摘自(法国)卢梭《爱弥尔》Ⅴ
只有我们(在为自己立下准则时所立刻)直接意识到的道德法则是首先出现于我们之前的,而且因为理性既然把它呈现为不受任何感性条件压制甚至完全独立于它们之外的一个动机,所以它就一直领到自由概念上了。
摘自(德国)康德《实践理性批判》Ⅰ,Ⅰ,1
所谓自由和自由意识(这里就是以排除万难的决心遵从道德法则的一种能力)乃是不受好恶所支配之谓——至少就这些好恶是我们欲望的决定动机而言(纵然不是诱惑它的动机),而且就我在遵从我的道德准则时意识到这种自由而言,它还是那种必然与它结合、不依靠于任何特殊感觉而经久不变的“知足”的唯一来源,而且只有这种满足才能够称为理智的满足。
摘自(德国)康德《实践理性批判》Ⅰ,Ⅱ,2
“物质”的实体是在它的自身之外;“精神”却是依靠自身的存在,这就是“自由”。因为我如果是依附他物而生存的,那我就同非我的外物相连,并且不能离开这个外物而独立生存。相反地,假如我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那我就是自由的。“精神”的这种依靠自己的存在,就是自我意识——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意识中有两件事必须分别清楚:第一,我知道;第二,我知道什么。在自我意识里,这两者混合为一;因为“精神”知道它自己。它是自己的本性的判断,同时它又是一种自己回到自己,自己实现自己,自己造成自己,在本身潜伏的东西的一种活动。依靠这个抽象的定义,世界历史可以说是“精神”在继续作出它潜伏在自己本身“精神”的表现。好象一粒萌芽中已经含有树木的全部性质和果实的滋味色相,所以“精神”在最初迹象中已经含有“历史”的全体。
摘自(德国)黑格尔《历史哲学》绪论,3
无论何人,只须完成了训练,认识了真理,便都能增加抵抗不道德危险的力量,尽管他的道德标准在某方面与一般人不同。
摘自(奥地利)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ⅩⅩⅦ
自我和伊底(即人格的模糊而不易把握的部分)的关系可比拟为骑马者与其所骑之马。马供给运动的能力,骑马者则操有规定目的地及指挥所骑之马运动到目的地的权威。但就自我和伊底的关系而言,常见有和理想略为差异的情况,骑者导引其马,反须依据马所欲去的方向。
自我以压抑及抵抗,乃和伊底的一部分脱离关系。但是压抑的障碍物不扩大而止于伊底;于是被压抑的材料乃沉潜于伊底的部分之内。
摘自(奥地利)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教程》ⅩⅩⅪ
似乎,道德上的恶对于产生道德上的善是绝对必要的。人类如果只能看见善,就很可以说是受驱使于盲目的必然性。在这场合,善的追求,不能表示有德的性向了。或者说,无限的智慧,不要有外部行为表示,已经可以正确地预知人类将选择善或选择恶。这个议论,如用以反对试验(trial)的状态,是很可称赞的;但不能用来反对下述那个假设,即在这世间,精神是在形成的状态中。根据这点主张,曾看见道德上的恶,并对此曾感到失望与嫌厌的人,和那种只见善而不曾见恶的人,本质上就是不同的。他们虽同是粘土块,但受了相异的印象;因此,他们的形象亦必定是不相同的;即令二者有同样好的德的形式,我们仍必须承认,其一曾经历进一步的过程,故其实质坚固而耐久,其他却容易受损害,而为任何偶然的冲动所毁坏。对于德,要有热烈的赞赏,似乎必须要有恶的要素存在;假如没有道德上的恶惹起厌恶印象,形式与实质将不能有同样的美,品格亦将不能有同样的完全。
摘自(英国)马尔萨斯《人口原理》ⅩⅨ
如果我们所说的道德规律……是要求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使自身同可能的新的发展相一致的命令,那么遵守规律就是一个有道德自由的人。
摘自(美国)杜威《伦理学》第二部分,Ⅹ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