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法是罪孽和职责的尺度——第一种神法是就上帝给人类行动所建立的那些法律而言。这种法律有时是为自然的光亮所发布的,有时是为默示的呼声所发布的。我想人人都不会野蛮不文明,竟然否认,上帝已经给了人们一种规则来约束他们的行动。“他”确乎有权力这样行事;我们都是他所造的。他有慈悲和智慧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向着最好的方向进行,他有权力以来世永久而无限的赏罚,强制其规则的实行;因为任何人也不能使我们逃出他的手掌以外。这就是试验道德邪正的唯一真正的试金石,而且人们所以能判断他们的行动在道德上是大善还是大恶,也就是因为他们能把自己的行动同这个法律相比。那就是说,他们要看看,那些行动是罪恶还是职责,是能使他们从全能者手中得到幸福,还是得到苦难。
摘自(英国)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二卷,ⅩⅩⅢ,8
人心本其自然的趋向,在一见了某些品格、心向和行为后,就会立刻感觉到称赞或谴责的情趣;而且这些情趣在人心组织中构成了重要的成份,此外再没有别的更重要的成份。能得到我们称赞的那些品格,多半是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同安全的;能引起我们谴责的那些品格,多半是有损公益,扰乱治安的。因此,我们就可以合理地假设各种道德的情趣是直接或间接由反省这些相反的利益生起的。
摘自(英国)休谟《人类理解研究》Ⅷ,80
我以为实际确有“完全先天规定(与经验的动机即幸福无关)何者应该是何者不应该是的纯粹的道德律”;这种道德律以绝对的态度命令我们(不是以其他经验的目的为前提而纯为假设的),所以在一切方面是必然的。我之作此假设完全是正当的,我不仅能诉诸最博学多闻的道德研究家来证明,而且也能诉诸一切人的道德判断(在其努力使其思维清晰的此种法则之限度内)。
摘自(德国)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先验方法论
我称世界为一个道德的世界,是就其能完全符合伦理的规律——即借助于理性的存在之自由它能依据道德的必然规律而应当存在。但是这个世界必然被思维为一个理智的世界,这是由于在这里除去一切条件(种种目的)乃至道德所遭遇之一切特殊困难(人类本性之弱点或缺陷)。所以,在此程度内,此种世界乃是一纯粹的理念——虽然它同时也是一实践的理念——此种理念能具有(且应该具有)影响感性世界之能力,使感性世界与此理念相一致。因此,道德世界的理念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同理智的直观对象无关——因为我们不能思维任何此种对象——而同感性世界的对象有关——此种感性世界乃视为纯粹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中之对象,即在“每一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意志,在道德规律之下,与其自身反一切人之自由,完全系统的统一”之限度内,视为理性的存在者在感性世界中神秘团体。
摘自(德国)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先验方法论
除非我们有充分理由说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否则我们据任何理由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都是不充分的。只因为我是有理性者,道德才是适用于我们的规律。
所以道德一定是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但是只有自由者才会有道德,因此我们必须证明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自由的。要用某些所谓对于人性的经验证明这个自由是不够的(这样证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这只能用超验的方式证明);我们一定要证明一切有意志的有理性者的活动是自由的。
摘自(德国)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Ⅲ
道德律及其原理,不仅在主要方面与其他种种包含任何经验的事物的实用知识有区别,并且整个道德哲学全是靠着它的纯粹的部分。道德哲学,应用于人类的时候,丝毫没有从有关人类本身的知识(人类学)那里借来什么东西,它是把人看做一个有理性者而颁给他超乎经验的规律的。无疑,必须有由经验磨炼的判断,才能够看清在什么事例上可以适用这些规律,才能够使这些规律达到人类的意志而对行为有效果。这是因为人受许多爱好的操纵——这些爱好那么多,所以人虽是能够构成对于实践的纯粹理性的观念,但是,他要使这种观念具体地在他生活内生效力,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
摘自(德国)康德《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绪论
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所期望于这个行为的结果,也不在于要从这种结果得到原动力的任何种行为的原则。因为一切这些结果——例如一己环境的舒服,乃至别人幸福的增进——都可以由别的原因产生,所以用不着有理性者的意志才可以得这个结果;而这种意志正是唯一的可求得至高的绝对的好处的所在。所以,第一等的好处,即我们所谓道德的至善,只是规律这个概念(当然只有有理性者才会有这个概念),假如是这个概念(不是所期望的结果)决定我们的意志的话。这种好处,依照这个概念行事的人早已具有,我们用不着等到结果才有它。
摘自(德国)康德《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Ⅰ
只有一个绝对命令式,就是:照你能够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格律去行动。
摘自(德国)康德《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Ⅱ
在那个被“自由”所建立并被实践理性提出来让人敬重的道德国度中,我们诚然是立法员,但是同时又是其中的臣民,而非统治者,因而我们如果忽视了我们(作为被造物)的低微等级,而妄自尊大地排斥了神圣法则的权威,那在精神上就已经背叛了那个法则,纵然我们实现了它的条文。
摘自(德国)康德《实践理性批判》Ⅰ,Ⅰ,2
现在自然的结论就是:在目的国度中,人(连同每一种有理性的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说,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总永远是一个目的;因而那以我们自己为化身的人的本质对我们自身来说一定是神圣的:——所以得出这个结论乃是因为人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而这个法则本身就是神圣的,而且任何一种东西,一般地说来,也只有因为这个法则,并只有契合于这个法则,才能称为神圣的。因为这个道德法则就建立在他的意志的自律上,这个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同时就能依照他的普遍法则必然符合于他自己原当服从的那种东西。
摘自(德国)康德《实践理性批判》Ⅰ,Ⅱ,2
有两种东西,人们愈是经常、愈是反复地加以思考,就愈是能感受到它们给人心所灌注的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摘自(德国)康德《实践理性批判》Ⅱ,结论
设想一个人正在对道德感有着适合的心情的时候,如果在美丽的自然环境中,他安闲地、欢畅地欣赏他的生存的时候,他内心感觉到一种需要,即为着他的生存而感谢某人。或者在另一个时候,虽然有着同样的心情,但他觉得自己是在职责的紧张中,而只能通过自愿的牺牲才能完成而且去完成这些职责;那时,他心中就感觉到一种需要,即在完成其职责时是遵循了某种命令而且服从了一位上主。或者这个人轻率地逸出了职责的正轨,虽然是不致于要对人负责的;可是严厉自责的话语却要落到他的内在听觉上来,而他就要好像听见他所对之辩解的一位审判者的声音。总而言之,他所需要的乃是一种道德的理智;因为他是为着一个目的而生存的,而这个目的是要求有一位存在者,是本着这个目的而形成了他这个人和这个世界的。在这些感觉的后边想要矫揉造作地探求动机出来,是徒劳无功的;因为这些动机都是直接和最纯净的道德感联系在一起的:感恩,服从和惭愧(那就是在应得的惩罚面前屈服)都是对职责的心情之特别的形式。这不过是心灵在这里趋向于让它的道德感得到扩大而自行想象到不在世上的一个对象,以便在可能时,也在这样的一个对象面前证明他忠于职责的态度。所以这样做至少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做是在我们的思想的道德习惯中有其基础的,那就是形成一种表象,描写着对于一位存在者的存在的一种纯粹的道德需要,借以让我们的道德性得到加强,或者甚至(至少在我们的表象方面)得到范围的扩张,就是对它的行使得到一个新的对象,也就是说,承认世界以外有一个道德的立法者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做时是没有顾虑到理论的证明,更没有顾虑到私利,而只根据纯然道德的理由,这种理由当然只是主观的,可是不受外来的影响的,只是按照纯由自身立法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单纯推荐的。这样的一种心情可能是少见的、或者也不是持久的,而是昙花一现没有持续的效果的,或者它是可能消逝而心灵并没有加以反思到在这样一种映现出来的对象上面去,而又没有费力去把它带到明了的概念底下去。可是这种心情的根源是明白的。那就是我们本性的原有道德性格,作为一条主观原理在我们观察世界当中,没有通过自然原因而得来的目的性,就不让我们得到满足的,而是引导我们把一个基础上的、按照道德法律而管理自然的最高原因输入世界里面去的。除上述之外,还有事实,就是我们觉得道德律促使我们为着一个一般性的最高目的而努力,然而我们觉得我们自己以及一切是不能达到它的。再则,只要我们是追求这个目的,我们才能判定我们是和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最后目的相符合的(如果是有这样一个世界原因的话)。这样,如果没有更好的理由来承认这个原因(因为我们可以承认它而并不自相矛盾),我们还有从实践理性得来的一种纯粹道德的根据,使得我们不致认为把这种努力看作在它的效果上是十分无聊的,因而让它松弛下去这种危险。
摘自(德国)康德《判断力批判》86
天主好吧,那就交给了你!
去勾引这个灵魂脱离本源(本源指神性),你抓得住他,那就让你带他一同走你的路线,将来你总要承认而感到羞辱:善人虽受模糊的冲动驱使,总会意识到正确的道路。
摘自歌德《浮士德》天上序曲,328
倘若道德的感情不是生来的,而是习染而成的(这是我自己所信的),它并不因为不是生来的而变成更不自然些。说话、推理、建设城市、耕种土地,虽然都是学习而成的能力,但在人是自然的。道德的感情并不是我们人人都具有到任何觉得到的程度,从这一点看,这种感情不算我们天性的一个成份。然而不幸的是,最相信这种感情的起源是超验的人也承认这一事实。道德的心能,像说话等类习得能力一样,假如不是我们天性的一部分,那它就是自然由天性产生的一个能力;这个能力,像那些其他能力一样,能够自动地发生到某种低小的程度,但假如加以培养,可以达到高度的发展的。不幸得很,假如充分利用外部制裁力以及儿时印象的力量,差不多无论什么方向,道德心能都可以朝着它发展:所以差不多没有什么荒谬的或贻害的事情不能够利用这些力量,弄到人觉得他良心是叫他这样做。纵使功用主义不是在人性内已有根底,假如用同样方法,也就可以有同样的威力:对于这个意见怀疑就是对于一切经验都不相信了。
摘自(英国)密尔《功利主义》Ⅲ
自然规律不是一种成文的规律,人们认识它多少有点困难,而且在不同的程度上要冒着像在别的方面一样犯错误的危险。而所有的人在本性上和在绝对不会犯错误的意义上所共同具有的实证知识,仅仅是趋善避恶。这是自然规律的前提和原则,但这不是规律本身。
摘自(法国)马利坦《人权和自然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