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
45430100000079

第79章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及费用

概念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等方面采取了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这些统称劳动安全卫生采取的措施1.实行安全生产方针、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以防事故发生;2.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和合理照明等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3.抵制各级领导的违章指挥;4.作好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处理和职业病发生后的积极治疗,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改进措施费用模型劳动防护用品

概念

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保护概念

一是保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就业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工平等的权利,二是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女工进行特殊的保护,保障其在生产、工作等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安排的工作

1.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6.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妊娠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概念与特殊保护措施

概念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对其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所采取的特殊保护保护

措施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工作时间。国家规定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3.禁止安排有害健康的工作。

4.生产工具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

5.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禁止安排的工作

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2.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

3.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 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生理缺陷时

疾病范围

1.先天性心脏病;

2.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3.各类肝炎;肝、脾肿大;胃、十二指肠溃疡;

4.智力明显低下;

5.精神忧郁或狂暴;

6.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7.结核性胸膜炎;

8.各类重度关节炎

禁止的工作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