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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工程建设监理(1)

20世纪末,国家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它标志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我国将按国际惯例推行建设监理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制使传统的建筑市场主体由两元结构(即业主与承包商)转化成三元结构,即在两元结构中增加了秉公执法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建筑水平为目的,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新体制。从组织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单纯管理模式的经济体制,是我国建设领域划时代的改革。

11.1概述

11.1.1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1.监理

所谓“监理”,其中的“监”可理解为对某种预定的行为从旁观察或进行检查,目的是督促其不得逾越预定的界限,即发挥约束作用;“理”即对相互交错的行为和相互矛盾的权益进行调理,使其协作,发挥协调作用。所以“监理”一词可以解释为:一个机构和执行者,依据一项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采取组织、协调、疏导等方式,促使人们相互密切协作,按行为准则办事,顺利实现群体或个体的价值,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2.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1.1.2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监理在我国推行初期,包含两层含义: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由政府部门对业主和承建者的资质和活动及其所属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和活动进行的宏观监理,带有强制性;社会监理是企事业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使监理职能。

目前,建设监理通称为社会监理,政府监理称为监督。

1.政府监督

政府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这是由政府本身的职能和工程建设的特点所决定的。政府从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必须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政府为保证工程建设的最终质量、交工时间、价格与合同关系合理合法,不但要对项目决策、规划、设计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对建设参与各方及其在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监督职能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

1)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

(1)强制性与法律性

政府有关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建设参与者及建设过程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强制性的,被监督者必须接受。而政府强制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或其授权机构颁布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因而又是法令性的,它主要通过监督、检查、许可、纠正、禁止等方式来强制执行。

(2)全面性

政府建设监督既包含对全社会各种工程建设的参与人,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及其行为的监督;又贯穿于从建设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的每一阶段的监督。因此,政府建设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都是全面的。

(3)宏观性

政府建设监督虽然全面,但其深度达不到直接参与日常活动监理的细节,而只限于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行为规范性和保障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宏观管理。

2)政府建设监督的职能

政府建设监督包括两大职能:一是对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二是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1)政府对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能

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投资来源多元化,因此政府对建设的监督就要兼顾“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

根据上述原则,我国政府对建设行为的管理包括全社会所有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按照我国已形成的政府对建设活动管理的格局,这一职能是分布在不同政府部门分别实施的。

(2)政府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有关的监理法规政策,审批社会监理单位的设立、资质等级、变更、奖惩、停业、办理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工作等。

3)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

(1)建设部建设监督的主要职责

①起草或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②制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质标准及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

③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④指导和管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

⑤参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督的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监理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监理工程师资质考试,颁发资质证书,审批本辖区内的监理单位资质。

③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④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

(3)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建设监督的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本部门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考核,颁发资质证书,审批由本部门管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

③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工程监理工作。

④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

2.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前者属于社会的民间行为,后者属于政府行为,它们在工作性质、任务范围、工作深度,以及工作方法、手段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性质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执法性,而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

(2)工程范围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监理,其范围为从工程立项开始到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的各个阶段。如果是施工阶段监理,其范围一般是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期,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3)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为基本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以建设合同为依据。

(4)深度、广度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而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地、持续地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

(5)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而政府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11.1.3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丰富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高智能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业主对项目管理的需求。监理工程师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报酬,是脑力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委托方——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独立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它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去履行服务的,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我国有关法规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上的依附关系及经济上的隶属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我国建设监理有关法规指出:“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单位应聘。”

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是由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由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所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3)公正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义务,真诚地为业主服务,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业主和承包方发生利益冲突时,监理单位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4)科学性

建设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按国际惯例,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有相当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证书,方能取得从业资格。因此,监理工程师是依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项目监理的技术人员。

11.1.4工程建设监理的意义

(1)实行建设监理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一步步向市场经济转换,建设领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由国家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任务分配由纯计划性向竞争性转变,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市场逐步形成。生产力的发展证明,原来的管理体制如果不改变,便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可以用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队伍代替小生产管理方式,可以加强建设的组织协调,强化合同管理监督,公正地调解权益纠纷,控制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提高投资效果。监理单位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改变政府单纯用行政命令管理建设的方式,加强立法和对工程合同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的协调约束作用,抑制建设的随意性,抑制纠纷的增多,还可以与国际通行的监理体制相沟通。无疑,这样会增强改革效果,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的建筑业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完成的总产值和提供的固定资产逐步增加,然而经济效益不高,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失控。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使监理组织承担起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控制的责任,是监理组织分内之事,也是它们的专业特长,解决了建设单位自行管理能力不足以至控制失效的问题。实践证明,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在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也就是说,综合效益均能得到提高。

(3)实行监理制度,是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引进外资进行建设,“三资”工程一般按国际惯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国也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事业,在国外承包工程也要实行监理制度。

因此,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不但是必需的,而且是紧迫的,是我国置身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之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举措。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已经变被动为主动,改善了投资环境,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壮大了我国的建设事业。

11.2工程建设监理的程序及基本方法

11.2.1工程建设监理的程序

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程序

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程序如下。

①由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

②建设单位向所选择的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的有关资料。

③监理单位编制、报送监理工作大纲。

④双方商谈监理合同内容。

⑤双方签订监理合同或监理协议书。

2.招标投标阶段的监理程序

①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

②提出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意见。

③召开招标会议,组织投标单位参加现场勘察。

④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开标,提出评标意见。

⑤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⑥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

①建立监理实施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②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③组织工程交底会及监理工作交底会(第一次监理会)。

④全面实施工程监理。其中包括: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进场验收,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批准,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控制,召集专业性会议。

⑤积累、整理监理工作资料并组织归档。

⑥组织工程初验。

⑦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交接。

⑧施工监理工作总结,监理费用的总结算。

4.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程序

①定期对工程回访,确定缺陷责任,督促保修。

②责任期结束,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与承包商单位的合同终止手续。

③办理监理合同终止手续。

11.2.2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

为了实现项目总目标或阶段性建设目标,监理工程师要科学地运用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和手段。这就是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这些方法是相互联系、互相支持、共同运行、缺一不可的。

(1)目标规划

目标规划是以实现目标控制为目的的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目标规划的过程是一个由粗到细的过程,分阶段地根据可能获得的工程信息对前一阶段的规划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和完善。

目标规划主要包括确定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或对已初步确定的目标进行论证;把各项目标分解成若干个子目标;制定各项目标的综合措施,力保项目目标的实现等。

(2)动态控制

动态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工程建设信息,不断将实际目标值与计划目标值进行对比,如果出现偏离,就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达到计划目标的实现。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直至项目建成交付使用。

动态控制是在目标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各级分目标实施的控制,以期达到计划总目标的实现,它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监理过程中。

(3)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是实现项目目标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它包括项目监理组织内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协调,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协调,以及监理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单位等之间的协调。通过组织协调,大家在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上做到步调一致,达到运行一体化。

(4)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