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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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4)

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情况下获取医疗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并负责支付必要的诉讼费等。

(4)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标的与雇主责任的保险标的都是保证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时负赔偿责任。但两者之间有重要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所指伤害应与工作相关;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一定由雇主投保,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或个体生产者或自由职业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和除外责任基本与雇主责任险相同,但投保手续、费用及赔付标准和做法均不相同。最大的区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在保险有效期间,不论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满时,保险本金均将退还给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则没有这种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的治疗费、药品费、检验费、理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敷料费、住院费等。

(5)货物运输险

货物运输险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而需要通过河运、海运、空运和陆运的手段,将工程所需材料运至工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损失负赔偿责任。通常卖方不承担运输风险责任,但如果买主要求,也可以代买主投保运输险,并将保险费计入其货物报价中。

货物运输险分为海(河)上、陆上(火车、汽车)、航空等多种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大致相同。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货物特性、运距、险别等不同因素而定。

各种运输险一般有平安险和一切险。所谓运输一切险,是指包括平安险和其他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而平安险一般指在运输过程中各种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坏、运输工具遭受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害或损失,以及失落、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对于装运前(运输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缺及货物的自然损耗、特性改变等损失不承担责任。

9.4.2保险公司的选择

对较大的工程项目,许多保险公司会主动上门服务,在选择时应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审查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赔偿风险的资金能力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家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和能力是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选择与其承保能力相适应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项目,一旦发生事故损失,索赔金额往往是很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付讫资本很小,可能无力支付索赔,有的甚至宣布破产以逃避自己的责任。因此,应当审查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能力。

(2)调查保险公司的信誉

有的保险公司可能提供一份营业执照,但其执照是按年发给,甚至有按季度发给的。如果这家保险公司在一年或一季度承保的金额过大,或者发生过一两次严重的赔偿违约事件,则有可能中止其保险业务。

(3)优先考虑将国外的工程和国内的外资贷款工程向我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有些工程,业主所在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应争取在国内投保;对方限制十分严格的,可争取该国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由我国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还有一种是以所在国和一家保险公司名义承保,而实际全部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当地保险公司充当我国保险公司的前方代理,仅收取一定的佣金。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不仅可以使外汇保险金不至于外流,而且便于处理事故赔偿等问题,保险金费率也可有一定优惠。特别是由我国保险公司与当地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时,我国保险公司更可以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外国保险公司推卸责任。

9.4.3办理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的办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如实填报保险公司的调查报表

在办理保险手续时,保险公司为确定风险大小,要求填报工程情况。这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绝不能为了争取降低保险金费率而隐瞒情况;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推卸责任。

(2)分析、研究保险合同条款

一般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都会有保险条款,其中规定了保险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费、被保险人义务、索赔、赔款、争议和仲裁等。这些条款相当于保险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双方都要签字认可才正式生效。在合同条款方面的任何争议必须在签约之前讨论清楚,并逐条修改或补充,取得共同一致的意见。

(3)重视保险内容的变化和改变手续

任何保险内容的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并签署补充文件,或由保险公司对变更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9.4.4预防事故和索赔

(1)重视被保险人的义务

要教育职工重视被保险人的义务,特别是预防事故和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

对于保险金额较大的工程,保险公司可定期与不定期地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且提出防止灾害事故的措施。承包人可以就这些措施同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认真讨论,对于合理的且费用属于正常支出的,则应付诸实施。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努力保护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只要采取的措施是合理和有效的,其措施费用一般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相反,如果既不通知保险公司,又不保护现场,其索赔一般将被保险公司拒绝。

(2)及时报损和接受调查

只要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一般将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严重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还将协同进行抢救。有些项目是向工程所在国境外保险公司投保的,它们一般都有指定的当地代理人,只有代理人的调查才能被保险公司接受。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除陈述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和调查被保险人的防范和抢救措施外,重点在于调查损失。损失的计算首先由被保险人提出,每项损失都要求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能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资格,并能证明索赔动因能够成立且属于理赔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期间。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明文件为保单、工程承包合同、事故照片及事故检验人的鉴定报告及各具体险别保单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3)工程赔偿

对于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般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其受损的残值应被扣除。承包人的利润损失和其他各项管理费的损失不予赔偿,同时还应扣除免赔额(通常每次赔偿按保险单中所列的免赔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扣除)。赔款可以用现款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复代替。一个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理赔的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对于其他各种保险的报损、调查和赔偿,应当根据各种保险单和保险协议条款处理,大致与上述工程一切险相似。但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亲自调查,则必须提供有关的旁证调查资料。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损失,虽然是由投保人的责任造成,但投保人及其代表不能轻易向受损失方作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而应当由保险公司去处理,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投保人承诺的责任。

(4)争议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因索赔事宜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仲裁与诉讼应在被告方的所在地;如果事先另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9.5工程担保

9.5.1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工程担保最早起源于美国。为了解决个人担保存在的局限性,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工程担保,并以专业担保公司取代了个人信用担保。到了1942年,美国有许多州议会通过了“小米勒法案”。该法案规定,凡州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工程项目均需事先取得工程担保。从此,公共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开始并广泛实行。

9.5.2担保的形式

归纳起来,担保形式主要有5种:保证人、违约金、定金、留置权和抵押权。

(1)保证人

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在我国的合同签订中所占比例还不高,然而在涉外合同中,一般双方都要求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形式。从司法实践来看,保证的形式还是很有必要的,对项目合同也是非常必要的。

(2)违约金

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必须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因此只要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对方没有遭到损失,也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只要违约,不管是否有损失都要负担违约金。赔偿损失只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使对方造成损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违约金可起到督促对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严肃合同纪律的重要作用。

(3)定金

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①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担心对方毁约而给付定金,借以保证和维护合同关系。因此,给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

②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定金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按照这种关系的要求,给付定金者违约而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法则的制裁,只能认真履行合同,体现定金保证作用。

③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应给付的金额中先行给付若干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这种先行给付实质上具有预付款性质。

(4)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保管对方的财物或接受来料加工,在对方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或加工费时,有权留置其财物。根据法律规定,不履行合同超过一定期限的,保管人或加工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卖留置的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对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5)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给付应当清偿的数额的,抵押权人有权向负有清偿义务的一方请求给付不足部分。但是,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物,不得作为抵押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自己保管。抵押权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损坏或遗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5.3担保人担保的几种类型

担保形式多种多样,就担保人担保来说又有多种类型,其中应用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标保证担保(BidBondorTenderGuaran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