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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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1)

6.1概述

6.1.1工程项目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工程项目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工程项目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工程项目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

在合同中,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里的价款除了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因进行工程建设而支付的报酬外,还包括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的相应价款。

6.1.2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

工程项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与一般的承揽合同相同,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并都是承揽人(承包人)按照定作方(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由定作方交付报酬或价款的合同。但工程项目合同也与一般承揽合同有明显区别,主要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工程项目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正是因为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是基本建设工程,而基本建设工程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意义,其工程建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特殊的要求,这才使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一类合同。

(2)工程项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3)工程项目合同的要式性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属于这种情形。由于工程项目合同通常的工程量较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2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组成

6.2.1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某些条款作出了明确或特殊的规定,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少的条款。

1.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这是对勘察人、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的内容和工作难度确定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成果;超过这一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这是此类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也是勘察人或设计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勘察或者设计方案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

这是勘察或者设计合同中的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勘察设计工作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需按《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其他协作条件

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协作条件。至于这些协作条件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期限,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设计的阶段、进度和设计文件份数等。

2.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①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②建设工期。即全部建设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③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④工程质量。这是最重要的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⑤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⑥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并应对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程序加以约定。

⑧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及时间。

⑨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设计、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合同双方还将在该阶段进行决算。竣工验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⑩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

6.2.2工程项目合同的形式

订立工程项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项目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相应的示范文本。合同的示范文本实际上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协议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解释顺序。

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6.2.3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组成

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合同通用条款;

⑤合同专用条款;

⑥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⑦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图纸;

⑧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工程项目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在工程实践中,当发现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通常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合同条件中的规定确定,即排在前面的合同文件比排在后面的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合同文件的排列最好按其优先顺序排列。

6.3工程项目合同的谈判、签订、审批与履行

6.3.1工程项目合同的谈判

项目合同的签订都需要一段谈判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初步洽谈阶段

在初步接洽中,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为达到一个预期的效果,就双方各自最感兴趣的事项,相互向对方提出,澄清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规模、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与要求,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实施的许可,当事人双方的主体性质,双方主体以往是否参与过同类或相类似的项目开发、实施或完成,双方主体的资质状况与信誉,项目是否已具备实施的条件(重点在于物资方面)等。以上一些问题,有的可以是当场予以澄清,有的可能当场不能澄清。如果双方了解的资料及信息同各自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相符,觉得有继续保持接触与联系的必要,就可为下一阶段实质性谈判作准备。

(2)实质性谈判阶段

实质性谈判是双方在广泛取得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举行的,主要是双方就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具体商谈。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

①标的。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关标的的谈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肃对待。特别是项目合同的标的比较复杂,要力求叙述完整、准确,不得出现遗漏及概念混淆的现象。

②质量和数量。项目合同中的质量与数量应严格注明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与规范。由于数量和质量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要慎重处理。这一问题在涉外合同中尤为突出。另外,还要注意对质量标准达成共识。

③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谈判中最主要的议项之一。价款或酬金采用何种货币计算、支付是首先要确定的,这在国内合同中不成问题,但在涉外合同中以何种货币计算、支付是至关重要的。这里还涉及一个汇率问题,一般可以选择较坚挺、汇率较稳定的硬通货。此外,考虑到汇率的浮动还应注意选择购入外汇的时机,以及考虑购买外汇期货以保值。把握价格也是重要的一环,必须掌握各类产品的市场动态,可以通过比价、询价、生产厂让利或者组织委托招标等手段使自己处于有利位置。

④履行的期限、方式和地点,合同谈判中应逐项加以明确规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直接关系到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管辖地,要有所注意。此外,还要明确履行的方式和运杂费、保险费由何方承担,关系到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一方转向另一方。

⑤验收方法。合同谈判中应明确规定何时验收,验收的标准及验收的人员或机构。

⑥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就双方可能出现的错误而导致影响项目的完成而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具体规定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限额和赔偿责任。

(3)签约阶段

签订项目合同必须尽可能明确、具体、条款完备,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一般应严格控制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明确规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有效期及延长的条件、程序,对仲裁和法律适用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选择仲裁或诉讼做出明确约定。另外,在合同文件正式签订前,应组织有关专业和会计人员、律师共同仔细推敲,在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重大项目合同的签订应由律师、公证人员参加,由律师见证或公证人员公证。只有高度重视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才能使合同真正起到确认和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6.3.2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

项目合同的签订需要一定的程序,它通常包括邀请、要约、还约和承诺4个阶段,其中要约和承诺是两个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它是项目合同签订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1.要约的邀请

要约的邀请是指项目当事人的一方向另一方就项目合同的某些条款,即项目合同的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要约邀请在通常的项目合同签订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环节,要约邀请只是项目当事人意欲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易的表示,因而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要约的邀请一般都具有试探的性质,用来了解对方的交易条件和交易诚意,从而作出是否有与对方有无继续谈判协商的必要。

2.要约

要约是指项目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达成协议、签订项目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构成要约的三个条件如下。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承约商或客户的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且指向特定的当事人。

②要约必须是订立项目合同的建议,即项目的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诚意。

③要约的主要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交易条件。要约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看要约的主要内容、主要条件是否“十分确定”,即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成本约束、付款方式、项目执行时间等主要条款规定是否明了、清晰。要约一般都要规定有效期,即当事人的一方答复另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在要约有限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即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接受,要约人就要按所提出的条件与受要约人签订项目合同。

在进行项目洽商时,究竟是采用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形式,要根据洽商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易引起当事人的注意,有利于迅速达成交易,签订项目合同;但要约缺乏灵活性,一旦对项目的工程量估算不准确,要约内容不当,就容易陷于被动局面。因为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保留了最后的确认权,所以行情、环境发生了变化,可以修改、调整交易条件或干脆不予确认,因而比较灵活,有充分的回旋余地。正因如此,受要约人(即项目另一当事人)往往不予重视,不易迅速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3.还约

还约是指受要约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要约的条件提出修改意见。还约也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出来,一般应与要约中采用的方式相符。

在项目合同的交易洽商中,还约具有以下的性质:还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是一项新的要约;还约是有约束力的一项新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