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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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收入(1)

(第一节)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总额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首要步骤。从理论上讲,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均为企业的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从渠道上讲,不论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收人或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的所有权等取得的收入均构成企业的收人;二是从取得的方式上讲,不论取得的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也均构成企业的收入;三是收人必须用货币能够衡量,能够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人;四是企业的收人除非税法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人或免税收入,否则,企业的收人均为应税收入。

企业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通过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人为合法收入,相反,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取得的收入即为非法收入。非法收人在依法被剥夺之前,应当并人企业的收入总额,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对合法收人征税而对非法收入不征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挫伤合法经营纳税的积极性;二是税法只能对纳税人是否违犯税法、收入是否为应税收入作出判断,而收入是否合法,超出了税法的职能范围;三是从实践上看,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难以判断企业的收入是否属于非法收人。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非法收人征税并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

一收益、收入和利得的区分

(一)我国会计制度对收入和利得的区分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人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人、提供劳务收人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人。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人,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非流动性资产处理净收益、资产盘盈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收益等。

收人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利得是指收人以外的收益,通常不经过经营过程,事先不曾期望,从偶尔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收入和利得的根本区别是看其是否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所谓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构成企业收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则不构成企业收入。

(二)我国税法中的收入

我国税法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国税法中的收入概念其实是一个总“收益”的概念,包括收人和利得两部分。我国税法上界定的收入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1.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以收取现金实现,部分以抵偿债务实现。

2.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收人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因而,收入被界定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3.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人。

二我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具体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收人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人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从收入的内容来划分,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也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人。

股息,是指按一定的比率对每股金额发给的息金;红利,是指股份公司按照规定股息比率分派利润外尚有盈余,再分派于各股东的税后利润。

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

1.现金股利亦称派现,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

2.股票股利也称为送红股,是指股份公司以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股票的比例分发给股东。股东得到的股票股利,实际上是向公司增加投资。新建或正在扩展中的公司,往往会借助于分派股票股利而少发现金股利。

3.财产股利是股份公司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

4.建业股利又称建设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建设周期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开展业务并获得盈利,为了筹集到所需资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还给股东作为股息。建业股息不同于其他股息,它不是来自于公司的盈利,而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分,实质上是一种负债分配,也是无盈利无股息原则的一个例外。

从经济性质上来看,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即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是征过企业所得税的,考虑到股息、红利是纳税人进行权益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纳税人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纳人收人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中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以此来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人。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人。租金的多少是由租赁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使用效益高低、市场供求状况及市场利率等因素决定的。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人。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人以外的一切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节)收人总额确认的原则

一收入总额确认的原则

(一)收入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原则,是指只有当收人被纳税人实现以后,才能计人收人总额。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收人实现,比如货物已经销售、劳务已经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人收入总额。

确认收入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纳税人对该收入具有权利要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该收入的使用或处置没有受到限制,或没有限定义务去退还该收入。当纳税人收受了一定金额的收益,但它们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时,这些收益并没有实现,直到该限制被解除后才能视为实现。例如,企业取得租金收人时,一并取得一部分押金,由于该押金需要在租约到期时返还给承租人,企业对该押金的权利要求受到限制,因此,不能确认为收人实现。如果纳税人有明确的义务去退还收受的款项,亨纳税人对该款项没有权利要求,则该笔款项也不是应税收入。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企业取得银行借款,因为需要按期还本付息,因此不能计入收人总额。但是,如果没有清楚的、有限制的义务去退还,该纳税人还是应该被认为实现了应税收入。例如,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在税法上就应该确认为收入实现。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就收人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亦然。

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在纳税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以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人的理由在于,经济活动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制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收人,相应地,也产生了与该收人相关的纳税义务。

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人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人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