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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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总则(1)

(第一节)纳税人

纳税人也称义务纳税人,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上述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外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国有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注册成立。

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部分劳动群众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是指乡镇企业之间和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实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企业,依照《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成立。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成立的法人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协会团体,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

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组织形式,税法中不可能详尽列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机构。场所是指: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4)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上述受非居民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6.其他机构、场所。指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

二纳税人的确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确定,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按依法成立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上述确认方式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内资企业的确认方式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导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使两类纳税人不易划分,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确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合理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对这类企业不纳人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而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标准,可以涵盖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法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第二节)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及依照外国(地区)的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国际上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的基本原则

居民是国际税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国际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对居民的称谓及法律界定各异。二战后,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税法惯例的国际化,国际上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