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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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1)

(第一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所得税制度创建始于20世纪之初。清末宣统年间(大约为1910年),曾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经济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含,国民政府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幵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个税种,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等三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业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达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人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三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建设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人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

(二)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税率由财税部门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税率为35%。

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税收收入迅速增长,税收占财政收人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杠杆作用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人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三)1991年至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994年国家又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其中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除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商业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级次决定收入级次,即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收入,缴人中央金库;省(市)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省(市)级收人,缴入省(市)级金库;县级以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县级收入,缴人县级金库;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各级次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别属于各级次收人,缴人各所属级次。

2002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收人又实行了分享改革,规定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人)为中央收人,上缴中央财政。其他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至今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四两法合并前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情况

企业所得税改革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套税制,在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工资性支出、公益性捐赠、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等方面实行限额内或标准内税前扣除。法定的基准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基本上实行成本费用税前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亦为33%。为加大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力度,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港口码头和能源类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低税率优惠政策。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经历了建设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早期,我国资本短缺,经济发展困难。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对外资企业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人世界经济体系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实行不同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不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矛盾日趋突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行。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运行规则,维护中国大市场的统一,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相继取消,继续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不公平。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税负上的巨大差距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

(三)建立统一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吸引外资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产业结构已进入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阶段,经济增长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产业的知识含量。现行吸引外资的政策虽对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吸引外资也存在一些问题:

(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究其原因:一是引资水分较大,假外资比例高。通过外流资本转回投资的“返程投资”方式,形成许多假外资,享受相关外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采用优惠区域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方式规避正常缴税。三是部分地区擅开减免税口子,对区域外企业承诺给予特殊区域优惠政策,引导不公平的税收竞争。

(2)引资质量不高。大多数外资基本上是投向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和来料加工等一般加工业。这些行业主要以消耗国内的自然资源和牺牲环境为发展代价,加剧了我国环境的承受力和资源的承载力,也给一些极力想将传统产业中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我国的发达国家以可乘之机。因此,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精神,在进一步清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取消低层次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等高层次引资上来,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产业税收优惠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