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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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税收优惠(4)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多少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相关。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定的情况下,折旧年限越短,提取折旧金额越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应缴税金越少,越有利于企业早收回投资,对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九)减计收入

减计收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人收人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人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人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以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

加强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或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人,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要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主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能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规定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直接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一定数额,属于税收优惠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抵免的设备的范围。本规定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各生产设备,并不限于国产设备。这些优惠目录的制订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二是实行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采取的优惠方式是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三是享受税额抵免的限制条件。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而且5年以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税款。这主要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有骗取税收优惠嫌疑的,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十一)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会产生重大影响,如“非典”“禽流感”等,国家也为此专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税法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一方面是为提高法律的级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一部法律一般都需要经过十年以上的时间实施后再行修订,但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需要税收优惠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及时的调整。如果临时或特殊状态下,通过全国人大来修订法律,程序和时间上的栗求都比较严格。而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减少法律修订的次数,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较为及时、灵活,更能符合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税收优惠管理

(一)税收优惠管理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诸多方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各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比较复杂,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这些税收政策涉及的对象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情况具体规定,有些还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如果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全部在税法中进行规定,则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经常对税法进行修订,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严肃性。对税收优惠进行分层管理,便于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体现,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

2.保证国家财政收人,防止优惠失度,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

4.有利于税制建设。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多,计算复杂,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管理难度较大的一个税种,税收优惠管理又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重中之重,加强管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二)税收优惠管理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所有优惠政策均由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除税法授权条款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授权条款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包括两类:

1.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2.税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权限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主要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税收协定构成。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订。主要是优惠过渡办法、优惠目录、总分机构、税源转移等办法。

第三层: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主要是若干管理办法及财税部门补充意见。

(三)税收优惠管理的重点

国务院在授权条件下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予以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可以体现政策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更能符合实际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还改变了以往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优惠的传统办法,将对企业优惠转为对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优惠,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行业或区域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所得额;没有单独计算所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凡生产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收待遇的,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等因素在各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新计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