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45399000000015

第15章 税收优惠(1)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政策措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将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恵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指导思想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原则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扩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同时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过渡。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予以取消。

(第二节)税收优惠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特点

税收优惠具有灵活性、隐蔽性以及程序上的简便性等特点,但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言,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优惠手段和数量较多

从形式上看,税收优惠的手段包括免税、减税、优惠税率、退税、优惠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盈亏互抵、税收递延和加速折旧等。同其他税种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可以运用的手段较多,基本上所有税收优惠的形式都存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之中,甚至某些优惠手段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上,如加速折旧、盈亏互抵等。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核算、分配等方方面面,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数量往往也较其他税种为多。

(二)优惠政策调节范围广泛

企业(厂商)和个人(家庭)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说,企业既作为生产者,又作为消费者,对于整个经济的运行有着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影响。由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节对象是企业,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行为,因此其调节范围直接涉及微观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

(三)优惠政策管理难度大

由于优惠形式的众多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的复杂性,如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等,其计算、确定和掌握远较其他税种复杂。对于纳税人来说,则有可能在纳税申报中出错或者是利用优惠进行偷逃税。同理,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和管理也较其他税种更为困难。因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较其他税种而言难度更大。

(四)企业所得税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整个税收优惠政策中占据主要地位,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收入最多,其次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增值税体系是一个完整链条,在技术上不能够直接减免税,因此,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制定、运用和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优惠方式

(一)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确定为免税收人。

(二)定期减免税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三)降低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

(四)加计扣除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减计收入

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由现行直接减免税,调整为按收人的一定比例计人应税收人的方式。

(七)税额抵免

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就是免于征税的收入,就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的收人。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人,具有可税性,国家之所以对其免税,是出于经济社会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可税性的考虑。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人: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人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人,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只有国债的利息收人才可以免税,其他债券利息,如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属于国债,所以其利息不能免税。金融机构代国家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削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本条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人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①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②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③投资者投人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④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人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企业的目的。二是不包括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入不得享受免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人,要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也是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避免重复征税,也规定为免税收入。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是指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利性投资收益,这一限制的目的是限制投机、鼓励投资。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营利性组织不能享受本项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组织也不是全部都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才可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具体条件是: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人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人人对投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另外,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猛,对于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不足、帮助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为防止企业利用有关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规定而冒充非营利组织逃避纳税义务,国家严格规定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规范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会制定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

(二)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下列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以上减征、免征优惠进行了具体规定: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木产品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企业所得税法》还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划分的标准:涉及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需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免税或减半征收,实际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具体范围:

(1)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