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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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2)

税法仅对生卢性生物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

1.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带来应税收入;

2.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中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因用途和使用目的不同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一般按存货处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企业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生物资产的计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生物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生物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按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造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营造的公益性、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按有关具体规定确定。

(四)投资者投人生物资产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五)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成本,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

三生物资产的折旧

(一)折旧范围

生物资产税前扣除折旧的范围仅限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一生物资产》规定,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期计提折旧。

(二)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最低折旧年限为: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一生物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第四节)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无形资产作出如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带来应税收入;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税法中无形资产包括商誉。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计算机软件,单独计价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未单独计价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自创商誉不允许扣除。商誉在税法上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平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不得调整;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作出如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的特征有四点:一是不具有实物形态,通常表现为某项技术,某种权力等;二是为企业使用而非为出售而持有,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从事生产经营,利用无形资产来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给他人如让渡使用权,或改进生产工艺、节约生产成本等为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属于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是区别于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长期资产,能在较长时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能单独对外出租、出售、交换,具有可辨认性,如土地使用权,而商誉具有不可辨认性,不能单独对外处置,只能与其他资产一起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因而被排除于无形资产之外;四是在经济利益的创造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外界因素的较大影响,如新技术更新速度等。

《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不能够可靠计量,不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计算机软件,根据其重要性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人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发生永久、实质性损害时可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摊销的范围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税法确定的不得计算摊销额的无形资产包括自创商誉;自行开发支出已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已进行税前扣除;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摊销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体现谨慎性原则。

(三)摊销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