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规是为了警戒,而不是为了惩罚。平时严格管理胜过事后处置。当下属犯了小错的时候,应该及时警戒,以避免他犯重大的错误。
唐朝时,将军王去荣因为私怨杀了本县富平县令,按罪该判死刑。唐肃宗因为他善用石炮,于是下敕书免他的死罪,只是将他降为普通士兵,在陕郡效力。
中书舍人贾至没有立即颁下敕书,他上表认为:“王去荣杀朝廷命官,罪不可恕。如果赦免王去荣,就会助长歪风邪气。有人认为陕郡刚刚收复,没有王去荣就守不住。但是其他的没有王去荣的地方,又为什么也能坚守住呢?陛下如果因为他能用石炮这一特长就免去王去荣的死罪,现在各军中怀有超凡绝技的人就实在太多了。这些人一定就会仗恃自己的技能,在各地犯上作乱,这又怎么能制止得了!如果说只放过王去荣而杀掉其余类似的人,那这便是法律没有固定的准则而引诱人犯罪。现在怜惜一个王去荣这样的人而不杀,将来就一定会杀掉十个像王去荣这样的人,这不也伤害了更多的人吗?王去荣是个叛逆作乱的人,哪里有在这里作逆而在那里就顺服、在富平作乱而在陕郡规矩、逆乱于县令而不逆乱于天子的呢?希望圣上从大局考虑,那祸乱不久就会平定。”唐肃宗把这件事下达给百官,让他们讨论。
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人也坚持严惩,但唐肃宗最终还是没有听臣下们的意见,赦免了王去荣。
从管理角度来看,唐肃宗的这一做法不值得提倡。要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就应一视同仁,不能随便为特殊情况、特殊的人开口子。
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了。诸葛亮为什么心疼得流泪,还是坚持斩了马谡呢?只因军法如山,法律是铁面无私的。如果凭马谡父亲和他本人为蜀汉立下的功劳,凭他们与先帝刘备的“关系”,诸葛亮稍稍开个“后门”,也未尝不可。但诸葛亮深知,此门一开,军法的铁面就再也“铁”不起来了,成了“橡皮泥面”了,对任何人都只能做出软软的媚笑,再也没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了。
在单位里也是一样,制度一旦制定,就要严格执行,否则下属就会轻视纪律,产生侥幸心理。
执行惩戒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本着公平性原则,不能厚此薄彼。例如,单位里的一名新人把上报的材料搞错了,处长在大会上严厉批评了这个人。可没过几天,办公室秘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处长却不了了之。这让干部感到不可理解,处长的威信大打折扣。这种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二是及时性原则。当下属犯了小错的时候,应该及时惩戒,以避免他犯重大的错误。马谡犯了大错,论罪当斩,但斩了他也晚了,因为蜀国已经蒙受了重大损失。下属犯了小错不警告,他日后犯大错,主管也有责任。
三是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不能太小,否则,不足以形成威慑。打个比方,一头牛偷吃了菜园里的白菜,如果它得到的惩罚只是拔去一根牛毛,是不足以对它产生足够的惩戒的。它尝到了白菜的甜美,下次还想再来。
同样的道理,我们现在可以明白,为什么街头的小广告屡禁不止了,因为他们张贴小广告的成本极低,而要对他们进行惩罚又很难,他们违规的成本极低,而得利相对丰厚,自然屡禁不止,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