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依法治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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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综合法律常识(8)

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有非财产责任,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都是财产责任。这些财产责任既适用于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适用于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是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以及妨碍受害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也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设置。像停止侵害等10种基本方式,都是直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这样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受害人的合作权益能够正常行使;像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体现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即同时采取几种方式。

民事执行

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强制带有义务的当事人发履行义务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要进行民事诉行,必须具备下述条件:①案件本身属于给付之诉,不具有这种内容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决定书或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外国判决、裁定效力的裁定并予协助执行的文书等。③必须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审制员移交执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他需要执行的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在人民法院内部,由执行员、书记员负责执行工作,重大的执行措施,司法警察应当参加。如果需要执行的标的物不为被执行人所占有,而是由他人代为保管或存在银行等,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或个人按通知内容认真协助执行,无故拖延、拒绝或妨碍执行,应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过期不履行的,就不同的执行标的,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①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②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这些措施要报法院院长批准。③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④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⑤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修缮房屋等)。⑥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法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审判委员会决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工资、生活费;②国家税收;③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④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律师制度

是国家法律确立的,由律师人员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顾问性质的一项民主制度。我国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业务是:①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⑤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律师在承办上述业务中依法享有下述权利:①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同在押被告人通信和会见。③律师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④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权反驳控诉,可以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验,有权同公诉人或被害人平等地进行辩论。⑤律师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有同等的效力。律师也负有下述义务:①要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②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③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④必须保守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⑤不得个人接受委托和私自收费。

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公证制度

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体现和实施国家公证职能的法律制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纠纷,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其职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这就改变了以前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行使公证权的状况。我国公证机关的组织体制是:从便民出发,公证处设在市、县,经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部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全国公证工作实行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设主任、副主任。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一切公证事务是以公证员的名义办理的,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②证明继承权;③证明财产赠与、分割;④证明收养关系;⑤证明亲属关系;⑥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⑦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⑧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⑨证明文件的副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⑩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做出决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生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经济司法

是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经济司法是人民检察院检察经济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及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广义的经济司法除此之外,还包括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合同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

经济司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之一。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厉打击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联系的日益扩大,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也会相应增加,这就需要加强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工作,使这些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同时,公证机关应积极开展对经济合同及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事件的公证业务,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通过经济司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秩序。

为保证经济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铁路、水上运输、森林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经济检察机构主要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自侦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工作;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机构起诉。经济审判庭主要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则由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工作,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统一性。近几年来,我国还建立健全了经济合同仲裁、海事仲裁、国际贸易仲裁等经济仲裁机构,主要处理国内、国际经济往来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建立健全了公证机关,开展对经济法律事实进行公证的业务。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债务是债的关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有:①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可以各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②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决定着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范围。③客体,即债的标的,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其他客体。

债权和所有权都是财产权,都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但又各有特征。所有权法律关系是财产处于静态时因其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是财产处于动态流转时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债的法律关系反映着阶级的对立和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债的关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主要是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债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最普遍的根据是合同。

债的关系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债分为不同的种类:①根据债的主体数量的多少,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称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或一方是多数人的称为多数人之债。②根据债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债务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前者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或债受债权的债;后者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多数主体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有要求全部清偿的权利或者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之债由一人履行完毕后,在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又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可将债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前者是以特定物(独具特征不可为他物代替的物)为标的的债;后者是以种类物(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可以计量的物)为标的的债。④根据债的内容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可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前者的内容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后者的内容规定债务人可为或不为几种行为。

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协议。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例如遗嘱,不是合同。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终止,是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产生这种法律后果的一般约定,例如二人约定某日同赴某地,不是合同。③合同关系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是民事活动也是合同关系产生的一条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不以隶属关系进行签约活动,一方不得命令他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④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事关系的多样性、社会经济文化和财产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合同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合同的内容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普通民间债权合同和经济合同两大类。普通民间债权合同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为着满足日常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其内容性质又分为如下种类: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与借贷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等等。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如下10种基本类型: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等。

签订合同,双方要经过协商,意思表示要一致,意思表示在先的称为要约,意思表示在后的称为承诺。往往要经过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即达成协议。合同的签订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以及民间借贷、保管、委托、居间等合同。书面形式适用于大部分经济合同以及内容复杂的民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些合同还需要经过公证、鉴证、第三人证明或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仍然需要利用合同制为落实计划、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加强国际经济协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