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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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商品和价格(2)

指进行金融商品买卖的场所,是借方和贷方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所形成的货币交换关系的总和。金融市场具有一般商品市场所没有的特点。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是金融性质的商品,即货币和各种信用票据、证券等。金融市场的价格是利息率、股息率、贴现率等。金融市场的结构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包括有拆借市场、借贷市场、证券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如果按金融活动范围划分,可分为银行借贷市场和企业民间的借贷市场;按金融交易的层次划分,可分为一级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以及二级市场,即证券流通市场;按融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由短期拆借、票据承兑贴现、短期借贷、外币兑换等组成的短期金融市场,以及由长期借贷、企业股票、长期债券、国库券等组成的长期金融市场。一般讲,金融交易活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包含一年)称为短期金融市场,也叫货币市场;金融交易活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称为长期金融市场。

直接融资

融资即融通资金的简称,也就是通过借贷、证券交易等信用活动,调剂资金余缺,达到筹集资金和动用资金的目的的行为。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形式。直接融资,指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不通过中介人的媒介作用,直接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活动。直接融资具有资金运用灵活、简便迅速的优点,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直接融资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发行股票、债券,面向社会集资,已经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直接融资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直接融资要受到企业本身资金量、融资方向、融资范围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直接融资比较分散,长期直接融资还可能出现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合理地利用直接融资这种形式,扬长避短,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间接融资

指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通过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间接地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形式。在间接融资形式下,资金供应者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的形式向资金使用者提供资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是融通资金的两种不同形式,其区别就在于融通资金的活动中,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要者之间是否存在一个融资的中介人。在我国,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是间接融资的中介入,它们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起着资金融通的媒介作用。间接融资通过职能化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打破了融资数量、融资方向和融资范围的限制,克服了直接融资的局限性,同时,间接融资可以集中大量资金,有计划地合理调剂资金,能够弥补直接融资中存在的分散、盲目等不足。因此,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主要形式。

经济合同

指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或协议的总称。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还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济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经济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法人双方同意的条件,应享受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受的处罚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集体、个体和中外企业之间,在生产和流通等各个领域内均可以订立一定的经济合同。如买卖、承包、租赁、委托、劳务、运输、供销等等方面的合同。在我国逐渐建立和健全合同制,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合同

指合作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署的关于决定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各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是企业行为的准则,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基础,是合作各方共事的依据和保证,也是一种利用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具体要求的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在中国国内或其他国家解决,它都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基本依据。因为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企业合同一经签订,就成了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企业协议

是除企业合同以外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由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的前期工作,有关细节和专门问题,不可能在总协议或基本合同中都加以规定,这就要由这样一些初步文件来补充解决,这些初步文件一般称为协议,它们包括:公司正式签订前合作各方共同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为达到签约目的而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为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应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等等。

佣金

佣金也叫“中佣”或“行佣”。指的是中间人介绍买卖所取得的收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纪人、代理商等在介绍买卖成交时,从中取得的收入,都叫佣金。

经纪人

指商品市场上的一种中间商人。他们不直接经营商品,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介绍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促进双方成交,从中赚取一定数量的佣金。经纪人活跃在各种市场上,为买卖双方提供情报,包括资源供应情况,这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因此,商人往往要利用经纪人为其买卖活动服务。经纪人有以下几种:①交易所的经纪人和非交易所的一般经纪人;②受大公司雇佣或委托的经纪人;③自行奔走于买卖双方之间的经纪人。交易所的经纪人,是按当时交易所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委托人的一定资格,并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当他代理顾客进行了工商品买卖以后,便可得到佣金。受大公司雇佣或委托的经纪人,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某种交易条件而推销商品或招揽顾客,成交后便可得到佣金或其他津贴。自行奔走于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经纪人,当买卖实现后,便直接收取佣金。

社会主义的价格规律

指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价格形成和价格变化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价格规律与价值规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其客观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因为价格又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价格与价值一般要相符。但由于供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价格与价值又经常发生背离,这种背离并不违背价值规律,正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商品价格形成的要素,一般包括生产成本、利润、税金和流通费用等,并直接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价格形成的基础则有三种不同说法:一是说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二是说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三是说价格等于部门平均成本加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的平均利润。我国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采取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首先是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实现和保持宏观经济平衡,即财政、信贷、外汇、物资四大平衡;其次计划工作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特别是指导性计划,不带有强制性,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作用;第三是市场调节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国家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并辅之以政策、计划、经济杠杆、法规等加以调控和管理。至于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要经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因此,我国商品价格变动的规律应是:物价基本稳定,基本稳定不是冻结物价,要稳中有调,稳中有变,变动的幅度要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物价总水平将随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有逐步提高的趋势,变动的结果应该逐渐缩小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总之,物价的变动要使发展生产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

价格刚性

价格弹性的对称。指价格只能升,不能降的现象。我国在进行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些产品比价不合理,价格偏低。为了刺激这类产品的生产,适当调整了它们的价格。由于这类产品价格的调整引起相关产品的一系列产品的价格上涨。这样就给价格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价格只能在现有水平上提高,而不能下降。

价格政策

国家利用价格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调整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所制定的经济政策。我国的价格政策是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要求,并考虑到各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制定的。40年来我国实行的最重要的价格政策是“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同时,为了贯彻等价交换原则,采取了逐步缩小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政策;多次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工业品实行薄利多销并降低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1979年开始的价格改革,一方面对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分步骤调整;另一方面对权限过于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价格政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政策,正确制定和贯彻价格政策,对于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安定和改善人民生活,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有重要作用。我国价格政策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完善。

价格杠杆

在调整经济运行和经济利益过程中使用的价格手段。由于价格变动可以带动一系列经济运动,因此人们可以利用价格作为杠杆起传导作用来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例如,通过价格变动调节供求并进而调节生产,通过价格变动引导消费,实现合理的消费结构,通过价格变动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价格杠杆具有运用广泛、灵活、灵敏度高的特点,所以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

最低保护价

指国家为保护某种生产或其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采取的限制性价格。一般采用最低限价的方式,即规定该种商品价格的最低界限,不得低于此限价买卖。最低保护价也可作为内容价格,当市价低于此限价时,国家采取补贴或其他干预措施,保护生产经营者利益。我国和外国对重要农副产品和一些出口产品都采取过这种措施。

市场调节价

指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的价格。我国对一些小商品、三类农副产品以及某些计划外商品和物资采取这种价格形式。市场调节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补充,它能做到价格灵活,随行就市,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促进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理论价格

指以马克思主义的价格形成理论为依据,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价格。理论价格的第一种含义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或称基础价格。我国商品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即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理论价格只以商品的价值为基础,不考虑由于国家政策和供求关系而引起的价格同价值的背离。在实践中,理论价格是由商品的平均成本和利润组成。我国理论界对理论价格中利润额的确定有如下主张:一按社会平均工资利润率;二按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三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四按综合利润率,即按平均加工费利润率。理论价格不是实际执行的价格,而是用来确切反映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和比较企业与社会经济效果的计算价格,是衡量商品价格高低的依据。理论价格的另一种含义是作为测算的计算价格,它还可以从以下二方面进行,即“供求价格”和“决策价格”。“供求价格”是按照供求规律,根据长期供求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趋势等客观因素测算的。“决策价格”是根据国家的资源政策,分配政策,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参照“供求价格”测算的。“决策价格”应当成为促进生产和流通、指导消费、合理利用资源、调节国家、集体,个人各方面利益,使国民经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价格。这个价格是衡量价格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价格计划的目标。

影子价格

又称预测价格、最优计划价格等。指以线性规划法为基础的,反映资源得到最佳配置的价格。影子价格是一种虚拟价格,它反映的是资源(生产要素)与总收益之间的关系,在生产消耗、价格等条件固定的情况下,某种资源增加一单位所能够带来的总收益的增加量,被定为这种资源的影子价格。所以,影子价格表现出资源的边际生产力,是衡量资源短缺程度的尺度。过剩资源的影子价格为零,稀缺资源的影子价格大于零。影子价格是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影子价格是由苏联经济学家康德洛维奇和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首先加以研究并给以定义的。影子价格作为一种工具,在确定生产投资次序和制定进出口方案时有重要作用。

生产价格

是商品价值的转化形式,它等于商品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由于部门间的竞争,使利润率趋于平均化,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平均利润率形成,使商品不再按价值出售,而按生产价格出售,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商品的生产价格。生产价格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生产价格随价值变动而变动。从整个社会看,生产价格总额等于商品价值总额,平均利润总额等于剩余价值总额。生产价格的变动归根结底要以价值变动作为基础,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

垄断价格

一般指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利用其对生产和市场的垄断地位,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加以操纵的市场价格。有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两种形式。垄断组织销售商品采用垄断高价,它由该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垄断利润构成。垄断组织向非垄断企业和小生产者采购商品则用低于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或价值的垄断低价。垄断价格的形成并不违背价值规律,只不过通过价格对价值进行了有利于垄断组织的再分配。垄断资本家通过垄断价格多得的价值,就是国内外雇佣劳动者、小生产者、非垄断企业资本家失去的价值或剩余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垄断价格也可泛指非价格竞争条件下的独占性价格。从这个特殊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所采用的国家统一定价也具有垄断价格的性质。但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这种价格形式决不是为某一集团的私利,而是为了保证生产和流通有计划进行,特别是为了保证那些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领域的稳定和发展。

成本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