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华家训(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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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何并家训

[撰主简介]

何并,字子廉。西汉人,生卒年不详。原籍平舆(今河南省东南部)。祖父以吏二千石自平舆徙平陵(今陕西咸阳市西北)。为长陵(今咸阳市东北)令时,辖地道不拾遗。累官陇西太守、颍川太守。为人清廉,任职期间,妻子儿女不至官舍。能严于执法,每至任所,奸人都闻风逃匿。

先令书[1]

[原文]

告子恢:吾生素餐日久[2],死虽当得法赙[3],勿受。葬为小椁[4],亶容下棺[5]。

——节录自《汉书·何并传》

[注释]

[1]先令书:预先写好的遗令。

[2]素餐:不劳而坐食。

[3]赙:以财物助人办丧事。

[4]椁:套在棺外的大棺。

[5]亶:通“但”。仅;只。

[译文]

告诫我的儿子恢:我活着的时候无功而食禄的日子已经很久了,死后即使应当得到朝廷赠送的财物来办丧事,你也不要接受。安葬的时候做一个小椁,只要能容下棺材就可以了。

[评析]

这是何并临终前预先写给儿子何恢的遗令。在遗令中,他称自己活着时无功而食禄,嘱咐儿子不要接受朝廷赠送的财物,丧事要从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