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华家训(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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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何武家训

[撰主简介]

何武(?—3),西汉蜀郡郫县(今四川郫县)人。字君公。初为郡吏,拜为谏大夫,历任扬州刺史、兖州刺史、清河太守、沛郡太守、司隶校尉、廷尉等职,官至御史大夫,后更为大司空,封氾乡侯。哀帝时,与丞相孔光拟定限田、限奴婢方案,其逾限者归官,以缓和激化的阶级矛盾,因遭贵族官僚反对,未能执行。后为王莽所诬,自杀身亡。

诫弟显(一)

[原文]

以吾家租赋徭役不为众先,奉公吏不亦宜乎!

——节录自《汉书·何武传》

[译文]

因为我们家不带头缴纳租赋、服徭役,官吏奉行公事,不也是应当的吗?

[评析]

何武的弟弟何显倚仗自己身为郡吏,常常不缴纳租税。乡官催促,他怀恨在心,打算找借口陷害乡官。何武知道后,严厉批评了弟弟的做法,并推荐乡官做了卒吏。

诫弟显(二)

[原文]

刺史古之方伯[1],上所委任,一州表率也,职在进善退恶。吏冶行有茂异[2],民有隐逸[3],乃当召见[4],不可有所私问[5]。

——节录自《汉书·何武传》

[注释]

[1]刺史: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以六条察问郡吏,本为监察官性质,其官阶低于郡守。后来历代沿置,只名称和职权屡有变更。方伯:古代诸侯中的领袖之称,谓为一方之长。

[2]治行:治理的方法或能力。茂异:“茂才异等”的略称,指卓越的人才。

[3]隐逸:隐居的人。

[4]乃:就。

[5]问:聘问。

[译文]

刺史就如同古代的方伯,是皇上所委任的官职,他应当作为一州的表率,其职责在于进用好人,贬退坏人。官吏中有品行卓越的人才,百姓中有隐居的高人,就应当公开召见,而不应当私下有所聘问。

[评析]

何武做扬州刺史时,有人想通过何武的弟弟何显向何武求情,让何武提拔自己的侄子。何显把这一情况告诉哥哥,何武于是对弟弟说了上面这番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