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松是个10岁大的小男孩。在他6岁的时候,小松的父母就离异了。小松的父母离异时,曾达成协议,小松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小松400元的生活费。在协议开始执行的头一年的时间里,小松的父亲都能按时给付生活费,但一年以后,他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小松的生活费。小松的母亲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小松一气之下,将他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父亲支付尚未支付的生活费,并继续履行协议。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小松提出要亲自出庭进行诉讼。那么,小松的请求会得到法庭的准许吗?为什么?
法庭不会准许小松的请求。因为小松还是个未成年人。小松作为一个10岁大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公民个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从成年时(年满18周岁)开始的,未成年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后,虽有资格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未成年人不能亲自出庭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未成年人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应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如是否上诉、是否放弃诉讼请求等,均视为是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未成年人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