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初二年级的学生,平时不爱学习,上课时爱与同学讲话,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最近还老是旷课。一日下午,他再次将书包丢在教室里逃课。刘某的班主任王某将其书包带到办公室,并打开翻查。从中发现了一封未封口的信,王某即抽出信纸阅读,发现是外校女生写给刘某的情书。一小时后,刘某前来索取书包。王某要求他交代有关这封情书的情况。刘某十分气愤,当即与王某争吵起来,说王某无权拆看学生的信件。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老师有权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当然可以查看能够反映学生思想情况的信件。王某的观点正确吗?
王某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私拆别人信件的行为都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都是违法行为。这里的公民,当然包括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如果此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周岁,或虽已满十周岁,但却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父母可以代拆他们的信件。一般情况下,教师不能代拆他们的信件,除非此教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本案中,刘某的信只是一封情书,不涉及犯罪,并且王某也非刘某的监护人。由此可见,班主任王某未经刘某本人同意,是不可以拆阅其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