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志在结婚前曾经和自己青梅竹马的邻居小敏谈过恋爱。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大志和小敏发生了性关系,并有了个女儿。但是大志知道后,并未与小敏结婚,而是与工作后的一同事结为了夫妻,并生了一个儿子。5年后,大志在一次车祸中身亡,留下一笔8万元的遗产。小敏得知了这个消息后,带着女儿找到了大志的妻子,要求让自己的孩子参与对大志遗产的继承。大志的妻子拒绝了她的要求,认为他们的孩子不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时出生的,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大志的女儿有权参加大志遗产的继承吗?
大志妻子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在本案中,大志与小敏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他们所生的孩子仍然和大志在结婚后所生的儿子同样有权利继承大志的遗产。因此,大志的女儿有权参加大志遗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