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如下情况需另行处理:(1)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他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2)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4)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