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应不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基础砌筑后应及时双侧对称回填。
(4)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没有规定时,适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宜为20毫米。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做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