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六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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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析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四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

第一课法律课上的启示

郝锋锋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自从上四年级时在同学家里首次接触到电脑游戏后,便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常常影响学习。老师和家长多次对他进行教育,但是郝锋锋总是听不进去。由于他的家庭经济不宽裕,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多,可是到网吧里玩电子游戏是要花钱的。怎么办呢?开始时,郝锋锋总是向同学借钱,可他只借不还,同学中便没有人再愿意借钱给他了。后来,一个“大胆”的想法突然冒了出来:偷同学的钱!

“能行吗?要是被抓住了怎么办?”锋锋心里直打鼓,但一想到电脑游戏,就鼓足勇气,准备找机会下手。

一天下午,郝锋锋趁打扫卫生的机会,偷偷打开了一位平时花钱很大方的女同学的课桌,果然发现里面有50元钱,锋锋迅速把它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他头一次这样做,心里非常害怕。接连好几天夜里,他都被噩梦惊醒。可是,丢钱的那位同学并没有在意这50元钱,更没有向老师报告。

这一次作案锋锋得手了。他马上把钱都花在了玩电脑游戏上。

从此以后,郝锋锋渐渐胆大起来。一天,他又从一家小商店偷了300多元钱,马上花在了玩电脑游戏上。经常去网吧玩电脑游戏,使郝锋锋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找他耐心地谈了几次话,效果都不明显。

郝锋锋虽然多次偷钱,但却没有一次东窗事发。有时他心里也不免害怕,担心哪一天……那该怎么办呀?

这一天,学校邀请法院的几位法官给同学们上法制教育课。法官以大量实例证明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宣讲我国防治青少年犯罪的有关法律,要求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制意识,决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官还郑重说明,有些青少年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无人知道,其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有犯罪行为的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锋锋听了这堂法制课以后,当天晚上没有睡着觉,法官的话总在耳边回响:“我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等。青少年应当走正路,一旦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后果不堪设想,大好青春将被浪费,被淹没。希望每一个同学知法守法,为了社会的稳定,也为了你们充满希望的未来。”

第二天,郝锋锋找到了老师,把自己所犯的错误以及几天来的苦恼、担心、恐惧一股脑全都倾诉了出来,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老师诚恳地对他说:“不要害怕,犯了错误不要紧,关键是要正视错误,改正错误。你如果现在能迷途知返,改正错误,增强法制意识,好好学习,就仍然是一个好孩子。”郝锋锋含着眼泪说:“老师,我会改的,我要把偷来的钱还回去,请求他们原谅我。”老师欣慰地说:“郝锋锋,只要你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大家都会接受你的”。

未成年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得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都不能作为罪犯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大量的危害行为,法律并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如常见的盗窃行为、私拆他人信件行为、敲诈勒索行为等。但并不是说这些行为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对此不承担一点责任。实际上,他们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都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考虑到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状况,我国《刑法》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认为锋锋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

第二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杜磊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他爸爸是公安局局长,妈妈做生意,家庭条件优越。杜磊因为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自私自利而且争强好斗的性格。在学校里,他被称为一霸,经常破坏公物,侮辱同学,殴打低年级学生。学校有些领导畏惧他爸爸的权势,对杜磊的恶劣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杜磊经常耀武扬威地向他跟前的一群人说:“我爸爸是公安局长,谁敢对我怎么样?”

有一天,杜磊又纠集一伙人在学校寻衅滋事,把一位低年级同学拖到教学楼一拐角处殴打。青年教师高扬正好路过,看到此事,气愤不过,大喝一声:“住手!

”这一声,把杜磊一伙吓了一跳。他们回头一看,认出是本校教法律课的高扬老师。杜磊早就对高老师不满,今天正是报复的机会。杜磊傲慢地说:“高老师,你不要多管闲事。

高扬说:“我管的不是闲事,我管的是不法之事。”

杜磊冷笑一声:“不法之事怎么啦,我把人打了,你能把我怎样?”高扬气愤地说道:“亏你爸爸是一个公安局长,你简直是个法盲。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你继续胡作非为,违法乱纪,法律终究会制裁你的,到了那时,谁也救不了你。”高扬的一席话,义正辞严。杜磊心虚了,指着被打的低年级同学说:“他欠我钱不还,我才打他,我这是行使我的正当权利。”

“不,我没有欠他的钱。哇……”被打的同学伤心地在高扬老师面前哭了起来。

高扬老师拉着小同学的手说:“不用怕。”又对杜磊等人说:“走,到校长办公室去,由校长解决。”

杜磊一听要到校长办公室,害怕了,连忙向同伴使了个眼色,一溜烟地跑了。

望着杜磊跑去的背影,高扬老师愤愤地“哼”了一声,嘴里喃喃地说:“打了人逃跑,看你能跑到哪儿去?”

高扬拉着那位被打同学的手,说:“我们到校长办公室反映情况去。”在路上,高扬老师又说:“以后再遇到这种事,不用怕。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这件事要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要严肃处理校园里的违法行为。同时,我们要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你说是吗?”那位同学满怀感激地点了点头。

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对什么是犯罪作了科学的表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这三个特征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如果你是高扬老师,遇到这件事你会怎样做?

第三课李林被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