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四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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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保障人身权利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解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课我们享有的人身权有哪些

上课的铃声还没响起,四(2)班的全体同学就坐在了位子上,耐心地等着老师来上课。

原来,昨天班主任王老师对他们说,“明天,法制课徐老师要给同学们讲‘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课,同学们可要认真地学,学好法律的基本常识可以保障我们的人身权利。”这可引起了同学们上法制课的兴趣。

果然,徐老师的法制课让同学们学到了许多新鲜的知识。徐老师告诉同学们:人身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所有这些权利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杀人犯杀死他人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打伤他人是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使用他人的姓名在外面搞诈骗,冒名顶替他人去上学等则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用捏造的或虚构的事实败坏他人名誉,将他人的隐私公之于众或到处散布,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照片拿去作广告用,则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等等,所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都叫做“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后果严重的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则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解了这些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我们就可以使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法律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是同学们合法保护自己的护身符。

徐老师的这堂法制课让同学们深深地感到,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同样享受到与成人一样多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哪些?

第二课林欣欣的肖像权

林欣欣是小学四年级(7)班的学生,已经11周岁了。她长得很漂亮,有点像港台明星林心如。因为长得漂亮,她照的像也很多。

一天下午,林欣欣放学后,路过家附近的车站牌时,无意中一抬头,不禁惊呆了。原来,在站牌旁边的广告牌上,她的照片竟成为某美容商品的包装图案,林欣欣回家向父母报告了此事。

父母就此事咨询了邻居关律师,关律师对林欣欣的父母说:“这家化妆品厂未经你女儿同意,就将其肖像作为该化妆品的包装图案,侵害了林欣欣的肖像权,是违法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关律师还告诉林欣欣的父母,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法》中还特别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字、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字、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由此可见,只有在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做广告。但是,如果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做广告,就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广告法》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听关律师这么一说,林欣欣的父母还是不太明白,他们问:“现在该化妆品公司没经我们同意已经使用了,怎么办?”

关律师一听,笑了,他说:“你们作为林欣欣的监护人,发现林欣欣的肖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后,首先可以代理林欣欣同侵权一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以未成年人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根据广告发布的范围,商品的销量、价格,广告发布后给未成年人生活造成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林欣欣的父母一听,恍然大悟,他们决定按照关律师所说的,找侵犯林欣欣肖像权的厂家去讨回公道。

肖像和肖像权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电影等形式所再现的人的外貌形象,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的占有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有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应当怎么办?

第三课小莉应该姓什么

王小莉的妈妈因病去世后,爸爸再婚。继母嫌她是个累赘,就让她爸爸答应了小莉姑父姑母想要收养小莉的要求。那时小莉不到两周岁,她爸爸为小莉办理了由姑父姑母收养的手续,王小莉改姓姑父的姓,叫黄小莉。

小莉长到12岁,在当中学教师的姑母、姑父的教育下,聪明懂事,品学兼优,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她还经常参加市里举办的各种竞赛,得过不少奖。而且,在全国举办的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中,小莉还得了一等奖。一时之间,小莉成了“名人”,经常参加电视节目。

当地电台还专门采访了她的姑父和姑母。

小莉的爸爸再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他的现任妻子就又怂恿他把小莉要回来,并说:“眼看我们上了年纪,身边没个小孩怎么行?小莉很有前途,做父亲的哪能不管女儿?”

于是,小莉的爸爸就找她的姑父姑母,要求把女儿再要回来。把小莉视为亲生女儿的姑姑一家当然不同意,说要尊重小莉的选择。小莉的爸爸就又要求小莉改姓他的姓,叫王小莉,然后不由分说地跑到当地派出所,改掉了小莉的姓氏。

小莉自幼跟着姑父姑母,和他们情同父女、母女,因此,她坚决不同意改换姓名,同时对生父的这种态度极为不满。在他人的指点下,她和姑父姑母一起走上法庭,起诉了爸爸的非法行为。

小莉的父亲觉得小莉是他的亲生孩子,他有权决定小莉的姓名。

但法院的判决却令他大吃一惊:亲生父亲擅自变更小莉的姓氏无效,小莉仍然姓黄。他不服气,声称要上诉。办案人员指出:“姓名是公民特定化的标志,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虽然小莉尚未成年,但同样享有姓名权。你的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小莉的爸爸听罢,只得放弃了要小莉改姓的无理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小莉的姓名该由谁决定?

第四课王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王强的爸爸在他未出生时就不幸遇车祸去世了。妈妈一手把他带大,为了免除他心理上的创伤,一直对他说,爸爸在外地工作,回不了家。

王强已经上四年级了,同学们仍然一次也没见过他爸爸。有一位特爱管闲事的女孩子,最近不知从哪儿得来消息,说王强是没有父亲的野孩子。

王强听到这么难听的话,难过得流下了眼泪。

王强的妈妈得知此事后,就告诉了王强的老师。于是,王强的班主任把那位叫宋萍的女同学找到办公室,对她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让别人知道的隐私,你们不能乱猜测王强同学,以伤害别人来取乐。”可是,宋萍却不以为然地说:“我们没有取笑他,别人都有爸爸,怎么他没有?”班主任一听,严肃地对她说:“宋萍同学,你这种态度是不对的。你知道吗?你这样做,是侵害了王强同学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接着,班主任又语重心长地说:“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公开宣扬他人隐私,否则,就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未成年人的王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如果别人这样对你,你会怎样想呢?”

宋萍听到此话,惭愧地低下了头,向老师表示,她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班主任的公办室出来后,宋萍立即去找王强,并向王强道歉说:“我错了,以后我再也不这样做了”。

法律对侵害名誉权的规定

名誉,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名声,是指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是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的表现。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行为。

为什么说尊重别人的隐私权是一种良好的品德?

第五课惹祸的玩具枪

10岁的陈鸣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他活泼好动,特别喜欢和别人玩打仗的游戏。有一次,他同他的小伙伴童君玩游戏,一不小心用父母为他买的玩具手枪把童君的额头打破了。童君的父母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把陈鸣送到派出所让警察“法办”。

陈鸣也是一时失手,见到童君的额头流血,吓得哭了起来。小小年纪的他也知道自己闯了祸,在童君父母的呵斥下被送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的民警同志没有答应童君父亲“拘留陈鸣”的要求,而是耐心地对他说:“你的要求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陈鸣今年刚刚10岁,而且他的行为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但该学生应由家长和学校加强教育,并由其家庭负责赔偿你们的经济损失”。

童君的父亲一听,只好又送陈鸣回家,并把这话说给了陈鸣的父母,让他们赔偿童君的医疗费。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时应负的责任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了专门规定,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未成年人伤害了别人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