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课未成年人吸烟是不良行为吗
赵可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尽管学校三番五次地强调,学生不能吸烟,可是赵可就是觉得吸烟是件很好玩、很有男人味、很潇洒的事情。他很羡慕嘴里总叼根烟的人,多么成熟,多么稳重呀!再说,烟的味道到底怎么样呢?校长不也吸烟吗?凭啥我们就不能吸?赵可偷偷地买了一盒烟,为了不让同学、老师知道,就在上厕所时吸。时间长了,终于被老师发现,对赵可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通知了他的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监督不要赵可吸烟。赵可经过亲自尝试,觉得烟吸起来呛人,吸多了,口干舌燥,而且咽喉不舒服,爱咳嗽,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妙,再加上老师、家长的教育,赵可很快就不再吸烟了。吸烟是有害身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吸烟对人体的危害举世公认。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因吸烟而过早地死亡。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小朋友,身体的各种器官十分娇嫩,大量尼古丁的侵袭危害更甚;小朋友思想单纯,正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沾上吸烟习气后,学习、生活的小环境也会受到严重的污染,对思想、行为都可能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可以说,对未成年人来说,烟是一种涣散剂,当口叼第一支烟时,他就可能向不良的方向发展了。
吸烟还可能助长小朋友追求享乐的高消费的生活态度,形成畸形价值观。小烟民们盲目攀比,以贵为荣,这与艰苦朴素的道德思想格格不入,容易形成好逸恶劳、讲究享乐的不良生活态度。吸烟的盛行可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进步,共同吸烟的陋习还成了一些落后少年形成不良团伙的媒介。
因此,未成年人不应沾上吸烟的习惯。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有人给你递烟,你该怎么拒绝他?
第5课什么是“儿童不宜”
孙佳,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问他妈妈说:“什么叫‘儿童不宜’啊?”
他妈妈问:“这话你是从哪儿听来的?”孙佳说:“我是听同学说的。”当时孙佳问同学,同学不仅没说,还笑话他连这也不懂。孙佳的妈妈认为儿子还小,不宜说的太明白,随便应付了几句,就把话题转移了。孙佳心里充满了疑问,把这个问题憋在了心里。星期天,他一个人上街玩,无意中看到路边一张录像广告,题目下边注明“儿童不宜”的字,他就买了张票进去看,决定解开这个疑问。录像片有很多接吻、裸体镜头,看得孙佳面红心跳。他终于恍然大悟,原来这就是“儿童不宜”!但是,那些镜头在他心中再也抹不掉了,于是,他便成了地下黄色录像厅的常客。后来被父母发现,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严加看管,孙佳才慢慢地把精力重新放到学习上来。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的,属于不良行为。详细地说,对于那些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未成年人都不得观看或收听。凡是发现未成年人有这种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制止。在家里放VCD或DVD时,父母应该注意不要让孩子观看带有色情内容的片子。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观看、收听这类淫秽物品,是因为这些东西会毒害人们的心灵,容易使人想入非非,甚至会导致犯罪的发生,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自控能力相对较差,更容易受其影响的缘故。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暴力犯罪占多数,就是因为受到影视出版物里大量的暴力内容的影响。近年来在美国中小学生校园里发生多起大规模的流血事件,有一位中学生因为对学校不满,竟持冲锋枪在教室、校园里打死、打伤几十人,令社会为之震惊和悲痛。这些都与美国的出版物,尤其是影视制品,极力渲染暴力内容有莫大的关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学生可以随意进入网吧吗?
第6课窃书不算偷吗
郭敏自小聪明好学,学习成绩优秀。她尤其喜欢读小说,但是因为家里穷,她买不起课外书,所以只好经常向同学借书看。但很多时候同学都不愿借给她。她心里暗暗发誓,将来一定要弄好多好多书。她发现学校图书馆管理得很松懈,便萌生了偷书的念头。开始郭敏不敢,但是观察了好长一段时间,她终于下定决心,偷偷将一本小说带出了阅览室。有了第一次,第二、第三次就轻松多了。郭敏心里想,反正我拿书也是因为喜欢学习嘛,我买不起就只有拿了。后来图书馆加强了管理,郭敏在一次带书出去时被发现。学校考虑到她除偷书外没有其他劣迹,而且认错态度好,没有给予她行政处分。
记得鲁迅先生作品中的孔乙己先生说过,“窃书不算偷”。这是一种歪理。在这种场合中,“窃”和“偷”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趁人不知道或在自以为不为人知的情况下拿走属于别人的东西。不过,或许孔乙己强调的是“书”,即窃“书”不算偷,窃其他东西就是偷了,因为窃“书”总比窃其他东西“高雅”一些。郭敏心里恐怕也是这样想的吧。但不管怎么说,“窃书”就是侵犯了书的主人对于书的所有权,是一种偷窃行为。对于未成年人朋友来说,这种偷窃行为是一种不良行为。其他如偷钱,偷别的东西,性质也是一样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今社会上越来越趋于普遍,其中尤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为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不可能一下子就变成十恶不赦的罪犯。因偷窃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是自小就有爱占便宜、小偷小摸的习惯。而这种习惯,多半来自家庭的影响,比如父母行为不端正,家教不严。例如,有一个初中生,偷了一个西瓜回家,父母不但不制止,反而嫌他偷的西瓜太小。第二次他又偷了三只鸡回来,父母当即把鸡杀了,全家饱餐一顿。结果这个学生在家长纵容下,胆子越来越大,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结伙盗窃,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所以,小朋友一定要洁身自好,不要有偷窃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父母或学校发现子女或学生有这种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获取进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是如何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