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四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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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2)

刘越今年6岁,他的父母在北京每月的收入不高,对他们来讲,为孩子找一所教学质量好、离家近的小学是今年必须面对的事情。春节刚过,他们就开始联系学校。由于是外地户口,不管选哪所学校都必须交费。选所有名的、质量好的小学成了他们的共识。可是一连找了七八家小学下来,赞助费最低的要收1.8万元,最高的达7万多元。他们不禁望洋兴叹,发起愁来,现在已初步打算让孩子回老家上学,但孩子的姥姥、姥爷年事已高,照顾刘越很困难。而且又担心老家的学校教学质量不高,耽误了孩子的学习,一家人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据刘越的父母了解,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北京,全国各地很多公办小学都有,都在继续招收择校生,而且向这些择校生的家长收取高达数万元的“捐资助学费”,越是有名的学校,费用越高。其中一部分学校所收取的赞助费并不是以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致使很多家长为了给孩子找一所理想的学校,不得不节衣缩食,却不敢向教育监察部门举报,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严重侵害了孩子公平受教育的权利。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小朋友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赞助费,只得选择那些师资力量弱,教学质量差,离家较远的学校就读,直接对这些小朋友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刘越小朋友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办学校向学生家长强行收取高额赞助费合法吗?

第5课民办学校同样要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

《中国教育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某外国语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住在学校不远的张安小朋友由其妈妈带领办理入学,学校的工作人员看过张安同学的户口本后说:“你这样的学生我们学校不能收。”张安的妈妈问:“那是为什么啊?”工作人员回答说:“我们学校《管理章程》第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教学质量,本校不收单亲家庭子女入学。你的孩子没有父亲,所以我们不能收。”张安的妈妈非常生气地说:“你们这样的规定对孩子不公平,我要见你们的领导。”可是当张安的妈妈来到办公室,外国语学校执行董事林某说:“如果我们是公立学校,我们有这个规定,应该算错的。但我们是私立学校,可以自行设立学生入学标准,进行双向选择,这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张安的妈妈找到李律师,李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因为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和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无论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在行使自主权时,都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像这种学校设立的条件,明显带有对不同家庭的歧视,这种行为就是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这种规定在心理上造成孩子心理压抑,往往这样的学生学习上会受到影响,分心、注意力不集中,甚至会影响到孩子的品德发展,因为他们会有一种逆反心态,不仅仅对教育、对家庭、对社会,而且对将来也是非常不利的。

经过李律师的法制教育,这所外国语学校知道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修改了带有歧视性的校规。这样,张安小朋友也能和其他同学一样去上学了。

我国《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为什么这所外国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6课老师不能体罚学生

这是一封一位叫李戈的四年级小学生写给报社编辑的求助信,他在信中倾诉了自己的苦恼。

编辑叔叔阿姨:

我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尤其是数学,每次都是倒数后几名。数学课上老师经常骂我,罚站,有时还用教鞭打我手心。同学们都嘲笑我。我很害怕上数学课。请问,老师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李戈

报社的编辑收到来信后,给李戈回了信。

李戈同学: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毫无疑问,老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因为你成绩不好,老师就罚你,使得同学们看不起你,也使你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影响,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你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上级机关(教委)反映,要求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戈同学老师的做法对吗?

第7课参观盲、聋哑学校

天下着蒙蒙细雨,清风小学四(1)班的同学在麦老师的带领下,来到盲、聋哑学校参观。看望有残疾的同龄人,对我们这些10岁的孩子来说,还是头一回。

校园依旧是普通的校园,只是出奇的安静,偶尔听见“哇、呀、吧”的声音。盲、聋哑学校的校长走过来和麦老师握手,向我们介绍情况:“这所特殊的学校是区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第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规定而修建的。老师都是受过专业培训,能读懂唇语,会打手语,还懂盲文,能很好地与残疾儿童交流、沟通。”我们边听边走向教室参观。只见这间教室里老师在跟同学打手语对话,那间教室里老师在教学生刻盲文……真是不容易呀,可每一位学生都学得那么认真。看看他们,再比比自己,许多同学都惭愧地低下了头。

这时,麦老师说:“同学们,这些与你们同龄的孩子,身有残疾,但是国家、社会没有忘记他们,他们同样有学习知识的权利。你们看,他们多么认真地学习,长大了都会成为自食其力的人。跟他们比比,你们应该学些什么呢?”

班长李丽带头说:“麦老师,我们要向他们学的太多了。我提议,以后每个月我们中队、小队都来这里进行活动,让我们与他们交朋友,互相取长补短……”话音未落,同学们连声附和:“同意!”“同意!”

回去的时候,虽然天仍下着细雨,但是我们的心里却是从未有过的晴朗。盲、聋哑的孩子也受法律保护,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真是太好了。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病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每一位少年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眼睛看不见的小孩只能呆在家里,无法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