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四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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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析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1课接受教育是权利,更是义务

李倍倍今年6周岁了,爸爸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商店,生意很好。这天,村办小学的张老师来到李倍倍家说,“倍倍这孩子已经到了该上学的年龄了,按国家法律规定,她现在应该上学了。”李倍倍的爸爸听后说:“我家是女娃,上学有什么用。”张老师劝道,“不管男孩女孩,都应按时入学,这是法律的规定,你不让她上学是违法的。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倍倍这孩子已经到了该上学的年龄了。”李倍倍的爸爸问道:“那我家没钱咋办?”张老师解释说:“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在我国,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是公民的义务,更是每个家长应尽的义务。”李倍倍的爸爸气呼呼地说,“我管自己的孩子,关法律什么事,再说,她去上学,家里的生意怎么办?”张老师说:“接受教育是每个孩子的权利,你不能干涉,再说,村里其他家的孩子到这个年龄都已经上学了。”李倍倍的爸爸坚持说:“别人家的事我管不着,我家的娃就是不去,你能把我怎样?”张老师没办法,只有拿出义务教育法,让他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您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李倍倍的爸爸一看说,“啊!看来只有送倍倍上学去。”

2005年1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提出我国将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全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计划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力争到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到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时间表。

你如果也遇到像倍倍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第2课小学生上学不用交学杂费

张宁今年11岁,在镇里实验小学读四年级。每到开学时,他都会从学校拿回一张收费表,表上列明了张宁这一年应交的各项费用。可是今年张宁的爸爸却发现收费表上增加了一项——学杂费100元,张宁的爸爸感到很奇怪,可想了想,孩子上学交学杂费也是天经地义的,没说什么,就按表上的内容交了。过了一段时间,社区里举办普及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活动,张宁的爸爸是义务宣传员,他在宣传材料里看到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期间国家免收学生学杂费。想起了前一段时间给张宁交的那100元学杂费,他感到很疑惑,于是找到了主持义务教育法宣传活动的法院工作人员,向他们说了这件事,法院工作人员听后严肃地说:“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我国是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学校收取学杂费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教育法的行为,必须改正,学校应退回你所交的学杂费。”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小学生上学需要交学杂费吗?

第3课工厂招收童工违反教育法

《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2日上午,两名神情疲倦、衣服湿透的女孩子身背黑色大塑料行李包来回穿梭在苏州汽车北站大厅内,不久,眼神无助的她俩就只能拖着包裹在角落里相拥而泣起来。她们的异常举动被在场的服务员发现,就上前询问,谁知两女孩子都不愿开口,见她们年幼不懂事,服务员只好把她们带到车站办公室,车站长及其他女工作人员对两人好言安慰,并买来饮料、食品,帮她们洗澡、换上干净衣服后,看着这些好心的叔叔阿姨,两名不幸落难少女的泪珠在眼眶里直打转,她们断断续续地说出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这两名少女分别叫周艳和谢鹏云,家住苏北某县小镇,今年都才13岁,一个上小学四年级,一个上小学五年级。今年2月16日,两人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外出到苏州一家玩具厂打工。谁知在经历了近两个月的非法“童工生涯”后,两人因不堪忍受打工的日夜劳苦,又想起了在学校的美好学习生活,感到非常后悔,于是决定回学校上学,两人在未领到任何工资的情况下,于4月2日早晨冒雨结伴偷跑出工厂,并于上午10点左右来到苏州汽车北站,此时两人身上只有十几元钱,饭也不敢吃,水也不敢买,看到每张近百元的回家车票价格后,两人都急坏了,该怎么办呢?

这是典型的违法使用童工,侵害儿童受教育权的案例。我国始终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在立法和实施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给予处罚;如果用工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的,要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另外,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就要受到5000元的处罚。《劳动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规定,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什么是童工

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帮妈妈做家务的小朋友是童工吗?

第4课这样的赞助费该不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