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安全教育高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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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法制与安全(2)

你是怎么看待案例中的中毒事件的?发表你的看法。实验课的安全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正在做化学实验。教师首先进行了讲解和示范,并交代了注意事项,然后学生分别在两个实验室操作,教师做巡回指导。学生张某用火柴在邻座扈某的酒精灯上借火,火柴点燃后又熄灭。张某为了省事,直接用自己的酒精灯去扈某的酒精灯上借火(这是被教师事先禁止的危险行为)。由于酒精灯中的酒精外溢,引起着火,火焰迅速在扈某身上燃烧,闻讯赶来的教师立即用湿毛巾盖住扈某的脸,然后迅速将扈某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扈某脸部二度烧伤面积达7%,右手臂严重烧伤,需要植皮。在经过两个多星期的治疗后,扈某的伤势才得到了控制。事后,扈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和家长的误工费共计20万元;另外,家长还提出,因为孩子受伤不能参加高中升学考试,要求学校保证孩子能够在重点中学就读。在当地有关组织的调解下,扈某的家长、张某的家长和学校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张某的家长一次性赔偿6000元;由校长保证扈某直升本校,并帮助落实进市重点中学就读,由校方一次性支付1.4万元予以补偿。

在这起事故中,学生张某和学校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张某不按照教师的布置进行实验,违规进行操作,导致酒精外溢烧伤同学,所以过错是明显的。

学校在实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名教师在两间实验室巡回指导,不可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而此时学生正在进行的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验操作。如果学生的操作发生一定的问题,教师就很有可能不会马上发现和制止。

因此,学校和张某的家长一起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在本案的处理中,当事人三方并没有诉至法院,而是在当地有关组织的调节下以协议的形式进行解决的,这样的解决方法应当说比诉讼程序更简单、经济、便捷,而且协议的条款也容易落实。在达成协议后,如果承担义务一方不按照协议的要求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对方还可以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所以,这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变更协议的。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实验课是其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同其他教学形式相比较,实验课也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例如物理实验中经常会接触电源,化学和生物课上经常会接触一些具有危险性的化学药品等等。因此,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室的实验员一定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保证实验室的安全,避免发生火灾等事故;另一方面要保证上课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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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验课学生伤害的预防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保证教师的素质和数量。因为实验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操作,所以学校的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一定要经过专门的教育或培训,使其能够熟练进行操作和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而且由于实验课的危险性,一般情况下,学校应当保证实验课上有足够的指导教师。

实验室应当配备一些常用的急救药品和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沙箱等等),以保证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一定要具有足够的责任心,提前检查好实验器材和药品,每次实验前自己首先要动手做一下,以保证实验的效果和实验的安全。

学校要在实验室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教师也应在每个实验前向学生交代好注意事项。

学校的实验室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使损失降低到最小。例如发生触电事故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对受伤者进行抢救;发生化学性烧伤时,应迅速脱去受伤同学烧伤部位的衣服,清除皮肤上的化学药品,并用水冲,再根据情况用相应的溶剂进行稀释、中和,并在前期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部门救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令。”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的同学认为老师和学校都不应该承担责任,所有责任应该由张某承担。谈谈你的观点。

排练节目酿灾难

某乡镇中学在寒假期间,教师安排高一(1)班的数名学生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上午排练刚一结束,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王某的好友张某一手拎起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某头上,导致李某颅脑损伤,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打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经将注意事项交代给学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和致害人张某寒假期间到校参与排练,并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打,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且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张、李二人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仍应适当承担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为此,判决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40%计7599.36元,学校赔偿费用的20%计3799.68元,其余部分由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自付。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学校对于学生在假期或者节假日的活动是否还有监管的义务。应当说,一般情况下,由于在假期学生脱离了学校的监管,所以学校不对学生的行为后果负责。但在本案中,却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首先,事件是在学生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之中发生的,此时学校应当对因为活动的组织和安排中存在的疏漏造成学生伤害承担责任。其次,案件虽然发生在假期,但地点却是学校,学校应当对在校的学生承担监管的义务,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学校在事故中监管不力,所以判决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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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排这些活动时,一定要有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尽可能排除不安全因素。

假期如果安排学生到校,就需要安排专门的教师或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学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一定要经老师批准,严格组织。

在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注意安全。

在活动中禁止追逐打闹,不做危险动作,不伤害他人身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不承担事故责任。”

你平常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吗?你认为案例中的张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