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厂办公楼进行装修时,将装修工程承包给私人装饰公司。装饰公司老板在装修过程中,被电锯锯断左手,事后,装饰公司的老板向建材厂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享受建材厂职工工伤待遇。建材厂表示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他不是本厂职工,而且双方签订的装修书面协议中对工伤待遇问题未作任何约定。
这里主要是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来处理。有劳动关系的应享受发包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没有劳动关系的则不能享受发包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
显然,私人装饰公司老板不是建材厂的职工,与发包单位建材厂没有劳动关系。私人老板与建材厂签订的是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属于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在装修施工中,装饰公司的人,包括老板在内,发生工伤理应由装饰公司负责。
因此,装饰公司的老板不能享受建材厂职工的工伤待遇。私人老板既当老板又干活,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是为自己工作负伤,全部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如果私人老板自己投资的装饰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他还是可以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