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伤死亡是一个确定的事实,但现在的用人单位对是否该承担赔付责任提出了免责理由,认为“临时工”并非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应由其承担赔付责任。
其实,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临时工”身份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在《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在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临时工”已经不再是一个制度上的概念,而仅仅是一个习惯用法。“临时工”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并不能因其是临时受聘用,而与其他各类职工有高低之分,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也不因其职工是“临时工”或“正式工”而有所不同或减免。
因此,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社会保险。
按照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伤保险制度上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当然包括“临时工”。因此,“临时工”应当拥有获得各种劳动保险的权利,在其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所以“临时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临时工”缴纳工伤费,用人单位未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致使“临时工”亲属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亡待遇赔偿金时,该单位应当为此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