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