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做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一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