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但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因单位的安排可以拓展、延伸,不局限于本职工作范围内,可以为加班或者临时工作安排所涉范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将时间延展到工作时间前后,即上班前或者下班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且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的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包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使人身受到的暴力伤害,包括人为和动物伤害,也包含高空坠物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应出示具备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疗机构出具规范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在理解工作原因时,应采用排除法,排除明确的非工作原因,应遵循有利于受伤职工的工作原因的推定。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上下班应当理解为既包含正常上下班,也包含加班加点的上下班;此处的途中,既包含从正常的居住地到单位的途中,也包含其他合理处所与单位之间的途中。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他等级的规定性文件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