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石油企业发展研究及重要法律事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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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关于某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扣押生产设备的法律意见书

一、长庆物探处284队地震勘探所需生产运输车辆,不属于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长庆物探处284队地震勘探所需生产运输车辆,既不属于客运经营,也不属于货运经营,更不属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应当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由于长庆物探处284队地震勘探所需生产运输车辆,既不属于客运经营,也不属于货运经营,更不属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因此,依法不属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二、长庆物探处284队地震勘探所需生产运输车辆是合法的生产设备

长庆物探处284队地震勘探所需生产运输车辆,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了使用车辆的一切合法手续,因此,不存在所谓“非法营运”一说。

三、某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所谓“不备案视为非法营运”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1.所谓非法营运,是指当事人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依法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长庆物探处284队地震勘探所需生产运输车辆作为石油地震勘探专用生产设备,根本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不属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范畴,因此,何来“非法营运”一说。

2.即使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也只是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备案,并没有“不备案及非法”之规定。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没有“不备案及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况且,即便是有相关条款,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4.“不备案及非法”的说法是某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有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说我们“非法”,其实是“非某运管站之法”。

四、《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超越立法权限的地方立法条款,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设定处罚,不得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设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并没有《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因此,《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地方立法条款,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