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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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关于有害行为的结果

第一节 行为损害之表现形态

1.前述内容之概要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论述了可能决定行为之结果或趋向的各种因素或客观事物,它们是:行为本身,可能同行为相伴随或被设想为同行为相伴随的状况,一个人对任何此类状况可能具有的意识,可能先于行为的意图,可能由以产生这些意图的动机,以及可能由这样的意图和动机之联系所表明的性格。现在,我们来论述结果或趋向,它是这条因果链的终端环节,其中包含着整个因果链的实质内容。这一趋向中的有害性部分,是我们直接关心的全部问题,因而这里的论述亦将仅限于此。

2.行为的损害是其有害结果之和

如果行为的结果是有害的,那么行为的趋向就是有害的。这里说的结果,或者是确定的,或者是很可能发生的。其趋向有害的行为的结果,不论有多少结果,也不论是什么结果,其中具有有害性的结果,可以被设想为一个集合体,并可以称之为行为的损害。

3.行为的损害:原生的或次生的

这种损害似乎常常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称之为原生损害,另一类可以称之为次生损害。所谓原生损害,指的是由某一个或一大批可认定的个人所承受的损害。所谓次生损害,则源于前一类损害,而扩展至全社会或另外一大批不可认定的个人。

4.原生损害:初始的或衍生的

行为的原生损害又可以分成两类:(1)初始的和(2)衍生的。所谓初始损害,我指的是偶然降临于并限定于最初受害且自行负责的任何人的损害,例如被打、被抢或被谋杀的人就是这样的受害者。所谓衍生损害,我指的是由于他自己受害而可能给可认定的任何其它人造成的损害。当然,这些人一定是同他有某种联系的人。至于人们在哪些方面可能发生联系,我们已经看到:人们可能在利益(指自我关涉的利益)方面相互联系,或者仅仅由于同感而相互联系。此外,同特定的个人发生联系的人们,在利益方面的联系方式可能有两类:或者为他提供援助,或者得到他的援助。

5.次生损害:惊恐或危险

次生损害常常也可以被认为由另外两类所构成:一类由痛苦所构成,另一类由危险所构成。次生损害所带来的痛苦是恐惧之苦,其根据在于担心会遭受原生损害所必然产生的危害或烦扰(不论它们可能是什么危害和烦扰),可以用一个词称之为惊恐。危险(不论是什么危险)是可能性,是危险所涉及的一大批个人因原生损害而面临的遭受这种危害或烦扰的可能性;因为危险只不过是受苦或(用其意相同的说法)失去快乐的可能性。

6.举例

举个例子可能有助于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有人在路上对你发动袭击并劫掠钱财。在失去这么多钱财之际你遭受了痛苦;你还担心,万一你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他也许会对你进行人身虐待。想到这种虐待之时,你也感受到痛苦。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由抢劫行为引起的原生损害中的初始类损害。你的一位债权人,曾期望你把被抢的那笔钱的一部分还给他;你的一个儿子,曾期望你把那笔钱的另一部分送给他。结果,他们俩都很失望。于是,你被迫求助于父亲的慷慨,以补偿这笔亏空。这些损害共同组成了衍生类损害。关于这次抢劫的传说口耳相传,四邻皆知,又借助新闻报导传向全国。在这种情况下,各色人等都牢记自己和朋友们在出行中所面临的危险(正如此例所显示的那样),特别是那些可能需要在例子中的那条路上行走的人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感到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之或轻或重,则取决于他们可能知晓的你所受虐待的程度,每个人不得不行走在同一条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机会频率,每个人与事发现场的邻近程度,他的个人勇气,他可能需要随身携带的现金数量,以及许多其它状况。这就形成了由抢劫行为所引起的次生危害中的第一部分,即惊恐。但由于你所遭遇的抢劫案,这类或那类人不但认为自己有可能遭到抢劫,而且(正如我们很快将要证明的那样)他们确实面临这种可能性。正是这种可能性,构成了这一抢劫行为的其余一部分次生损害――危险。

7.危险由何引起?――既往罪过不能为未来罪过提供任何直接动机

让我们看一看这种可能性到底是什么,又是从何而来的。比如说,这一次抢劫何以能促成另一次抢劫?首先,肯定地说,它不可能造成任何直接动机。动机一定是对未来享受某个快乐或其他好处的期待。但是,这里所讨论的抢劫已然过去。即使还会发生,也不会提供任何这样的期待,因为并不是一次抢劫会给可能要实施另一次抢劫的人提供快乐。可能对一个人起作用的作为抢劫的动机或诱因的思考,一定是有关他预期的从此次抢劫的收获中所得快乐的想法,但这种快乐是独立于其它任何抢劫而存在的。

8.它提示了抢劫的可行性,削弱了抑制性动机的约束力

那么,一个抢劫行为看起来有助于引起另一个抢劫行为的途径不外两条:(1)使面临诱惑的人产生进行另一次抢劫的想法(或许也使之相信其可行性)。倘若如此,它所产生的影响,首先要致力于被了解。(2)使那些有助于制止此类行为的监护性动机的约束力弱化,从而增强诱惑力。倘若如此,其影响则致力于对意愿的作用。这些约束力有:(1)仁慈动机,它作为一支自然约束力而起作用;(2)自我保存动机,它防范可能由政治约束力所规定的惩罚;(3)怕丢人,这是属于道德约束力的动机;(4)畏神怒,这是属于宗教约束力的动机。对于上述第一种和最后一种约束力,抢劫行为或许没有任何值得强调的影响,而它对于另外两种约束力则是有影响的。

9.即(1)对政治约束力的影响

于是,可以构想出既往抢劫可能借以削弱政治约束力预防抢劫之效力的途径。这种政治约束力有助于预防抢劫的途径,是要对任何抢劫罪犯所受到的某种特殊惩罚进行谴责,指责其真实之值肯定会因实际的不确定性而减小,正如(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其显见之值肯定会因显见的不确定性而减小一样。人们所知晓的抢劫罪犯并未受到惩罚的每一个实例,都相应地增加了这种不确定性。当然,每一项罪过在一定时期内都会如此,直到(简单地说)其应得的惩罚得以实施为止。如果最终实施了惩罚,那么,该项罪过在这方面的损害便告最终结束了,但在此之前是不会结束的。

10.对道德约束力的影响

于是,可以构想出既往的抢劫可能借以削弱道德约束力预防抢劫之效力的途径。这种道德约束力有助于预防抢劫的方法,是提供可加之于抢劫犯罪者的人类共愤。这种道德义愤的可怕程度,依据感到义愤的人数而定,人数愈少,义愤愈不可怕。但证明某人没有某种做法可能激起的任何义愤的最有力证据,是他本人做出了这种行为。这不但表明他本人对此不感到任何义愤,而且表明在他看来,对于他人对此可能产生的义愤,没有任何充足理由感到害怕。因此,在抢劫行为频繁发生而不受惩罚的地方,干起抢劫来是毫无羞耻感可言的。从前在古希腊人那里是如此,今天在阿拉伯人那里仍然如此。

11.它被认为是通过示范的影响而起作用的

由此可见,不论既往罪过倾向于通过何种途径为未来的犯罪开路,也不论是使人产生犯罪念头还是增加诱惑力,在这两种情况下,既往罪过都可以说是通过示范的说服力或影响而起作用的。

12.惊恐与危险尽管相互联系,却可加以区别

对一个行为的两种次生危害,即惊恐和危险,绝不可相互混淆:两者尽管密切相关,却又截然不同,它们都可以不依赖于对方而单独存在。你的四邻可能因有关抢劫的传说而感到惊恐,虽然实际上并未发生过、也不大可能发生任何抢劫;邻人可能即将为抢劫所骚扰,却对此一无所知。因此,我们很快就会看到,有些行为引起惊恐却无危险,而有些行为带来危险却无惊恐。

13.两者可能都与同一人相关,或者都与其他人相关

危险与惊恐可以分别再分成两类:第一类由可能容易产生于同一行为者的未来行为的所有危险与惊恐所组成;第二类则是可能容易产生于其他人的行为的惊恐或危险,这样的其他人,也就是可能最终做出同一类型、同一倾向性行为的人们。

14.行为的原生结果可能是有害的,其次生结果可能是有益的

行为的原生的和次生的结果之间的区别,必须予以仔细注意。之所以要仔细区分,是因为后者可能常常具有同前者直接相反的性质。有时候,当行为的原生结果伴随着损害之时,其次生结果可能是有益的,以至于达到大大超过原生损害的程度。例如,如果应用得当,所有的刑罚举动就是如此。这些举动的原生损害,除了那些碰巧做出了某个必须予以防范的行为的人,绝不针对其他人;而其次生损害,即惊恐和危险,则仅及于那些受到诱惑欲干此事的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就其约束人们从事此类行为而言,次生损害的性质是有益的。

15.行为损害的不同表现形态分析

关于引起、并且直接引起实在痛苦的行为就谈这么多。这种情况,因其简明性,似乎最适宜于先谈。但行为可能以许多其他方式造成损害。这些方式同业已阐明的那些方式一起,可以通过下面的简要分析统领起来。

损害可以按照以下三个视角中的任何一个视角进行分类:(1)按照损害自身的性质;(2)按照损害的成因;(3)按照作为受害对象的个人或其他当事方。就其性质而言,损害可分为简单的和复杂的;若是简单的,又可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肯定损害由实在痛苦所构成,而否定损害则由快乐之损失所构成。不论损害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也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它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偶发的。若损害是否定性的,则由某种好处或利益之丧失所构成。这种好处的实在性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或其中任意一种方式:(1)提供实在的快乐;(2)防止痛苦或危险(即产生痛苦的可能性),也就是提供安全感。那么,就损害所倾向于消除的好处在于产生安全感而言,此种损害的倾向性就是会引起不安全。就其成因而言,损害可能或者由单一行为而引起,或者带有其他行为的共生作用;若是带有其他行为的共生作用,那么,这些其他行为可能或者是同一人所为,或者是其他人所为,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其他行为都或者与所讨论的行为属于同一类型,或者属于其他类型。最后,就作为受害对象或者说受其某种影响的当事人而言,此类当事人可能要么是可认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要么就是大批不可认定的个人。若对象是可认定的个人,此人则可能或者是损害制造者本人,或者是另外某人。若作为受害对象的个体是不可认定的一批群众,则这批群众可能或者指整个政治社会或国家,或者指国家的某个下属区域。若受害对象是损害制造者本人,则损害可以叫做自我关涉的;若对象是任何其他当事人,则可称之为超我关涉的;若此类其他当事人是个人,则称之为私人的;若是社会的下属部门,则为半公共的;若是全社会,则为公共的。说到这里,我们必须暂且打住了。探究这一论题的所有下位区分,将是展示罪过分类一章的任务。

将这一分析应用于前述实例我们已经举例阐述的实例都是这样的情况,其中的原生损害必定是绝对的、确实的损害;是现存的,因而是必然的;是由单一行为引起的,不存在任何其他行为(或是同一行为者的或是其他人的)共生作用的任何必要性;其受害对象是可认定的个人,或者偶尔是可认定个人的集合,因而是超我关涉的和私人的。这种原生损害伴随着次生损害;次生损害的第一类有时候是偶发的有时候是必然的,另一类只能是偶发的,两者都是超我关涉的和半公共的;而在其他方面,两者与原生损害颇为相同,只是第一类次生损害即惊恐,虽然其重要性不及原生损害,但其范围大得多,因而其总体上的重要性也大得多。

16.应用于其损害不甚明显的其他实例之例证

再举两个实例便足以阐明上述限制性说明中的大多数内容了。

自我醉酒行为某人喝了一些酒,自己喝醉了。在这一具体实例中的醉酒,对他毫无伤害,或者用具有相同意义的话来说,对他没有任何感觉得到的伤害。但一定数量的此种醉酒行为,很可能(实际上差不多必然地)会给他造成相当大的伤害,其程度或多或少取决于他的体质和其他状况,这一点不过是日常经验所证明的情况而已。同样必然的是,一个此种性质的行为,通过这样那样的方法,大有助于加强一个人可能再次做出此种行为的意向,这也是为经验所证实的情况。因此,在这个实例中,可能由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是可能发生之事;换句话说,在这个实例中,行为倾向的有害性不得不借助于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取决于同一性质的其他行为之共生作用,而且这些行为一定是由同一人所做出的。其受害对象正是损害制造者本人,并且除非发生偶然情况,仅仅是他本人。因此,这种损害是私人的和自我关涉的。

至于次生损害――惊恐,这一行为是不会引起任何惊恐的。由于示范的影响,它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不会经常达到值得关注的程度。

17.不纳税

再举一例。某人忘了缴纳公共税款,我们认为这是一桩消极行为。那么,它会被列入有害行为清单吗?当然会的。其理由何在?理由如下。对付内外之敌、保卫社会(且不谈其他的不太必需之事)是不花相当多的经费便完成不了的任务。但支付这笔所需费用的钱从何而来?正是来自从个人那儿征收的贡献,即来自税收。于是,税收的成果应当被视为社会统治者为了全社会的效用而必需接受的一种好处。在税款得以实现其使用目的之前,税收程序需要委托某些人接受和使用税款。那么,如果这些人得到税款之后又用之于恰当之处,税收就是一件好事;而不让他们得到税款,就造成了损害。但是,可能有这样的情况,税款收到之后,也许没有用于恰当的目的,或者没有提供人们纳税时所着眼的服务。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即下级官员征税之后也许没有把税款上缴首长;首长也可能没有把税款转达下一个目的地,例如转给负有责任反对内部暗藏之敌、保护社会的法官,或转给负有责任反对外部公开之敌、保护社会的士兵。而法官或士兵则有可能在得到税款之后,并未受到激励而各尽其责。法官有可能不去开庭惩罚罪犯、裁决争议,士兵有可能做不到为保卫社会拔剑而起。所有这些,连同我为了简洁起见略而不谈的其他无数中间环节的行为,构成了相互联系的责任链,而履行这些责任是保护社会的必需之举。这些责任必须全部得到履行,它们所促进的利益才能实现。如果它们全部得到履行,那么这种利益就得以存续下去;任何行为都可能因趋于切断这种利益而造成损害。但如果其中有些责任没有履行,这种利益便中断了,它自行中断了;它不会存续下去,即使这里所说的行为(不纳税)未曾发生过。因此,这种利益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因而根据某种假设,排斥这种利益的行为不是有害行为。但是,在任何制度不错的政府管理之下,这一假设实际上难以得到证实。在现存的制度极坏的政府管理之下,绝大部分征税是依据其预定目的而缴纳的。因此,很明显,对于根据任何特定需要试图向任何特定人群征收的任何特定税额,除非它肯定不会被如此支配,拒绝纳税之举是有害行为。

如果纳税涉及任何特定的税额,特别是如果税额不大,纳税行为也许仍然会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证明是有益的,因而不纳税行为也许不能证明是有害的。完全一样的服务,也许不要什么钱也可以提供出来。说起任何有限的小额税款,例如要求任何人一次缴纳的最大税额,如果有人要说不纳这种税就会带来有害结果,那么,这绝不是必然之事。但同样有意义的说法是,倘若如此,那么,一旦大家都不纳税,它就绝对是必然之事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有人突然间都停止纳税,那么,无论在维护公正方面,还是在御敌卫民方面,便都不可能再有所作为了;因而弱者就会立刻受到国内强者的各种方式的压迫和伤害,强者和弱者就会一起为国外压迫者所征服。因此,总体上很明显,倘若如此,虽然损害是间接模糊的、有条件的,虽然乍看起来损害不过是由利益截留所构成的,虽然个人(利益会简化为快乐或安全的明确形式而有利于他)是完全不可认定的,但这种行为的有害倾向并不因所有这些理由而稍可置疑。就强度和持久度而言,这一损害的确是未知之事,――它是不确知的,是间接模糊的。但就范围而言,损害是广泛的;就多产性而言,损害之衍生后果难计其数。

18.没有任何可认定的对象,便没有任何惊恐

说到这里,我们可能还要看到,只有当损害是超我关涉的并以可认定的个人或人们作为对象时,才有存在于惊恐之中的全部次生类损害。如果损害所影响的个人不确定且完全看不见,那就不会引起任何惊恐。由于你看不到任何人在遭受痛苦,你就不会为任何人的痛苦所惊吓。例如,不纳税的行为就不会引起任何惊恐。假若在遥远的不确定的某个时期,这种罪错碰巧会产生某种惊恐,那么,它看起来似乎出自于(实际上它可能直接出自于)极为不同的原因。例如,它也许同立法者的行为直接相关,该立法者可能认为有必要加征新税,以弥补旧税征收结果所造成的亏空。或者,它也许同敌军的行动有关,这些敌军会因不纳税而造成的防务资金不足而乘机入侵该国,并强索特别税,这比此前拒绝向本国统治者缴纳的税额还要大得多。

至于此种罪错在碰巧以政治家的眼光看待此事的少数人中间所激起的惊恐,其性质太轻微而不确定,因而不值得予以考虑。

第二节 意图等如何影响行为的损害

19.行为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到次生损害

在作为原生损害之对象的个人可以认定的情况下,这种原生损害似乎很容易带来次生损害。我们已经明白了这种次生损害的性质,现在该来考察产生此种损害所依赖的状况了。这些状况正是构成前面四章之主题的四项内容,即(1)意图,(2)知觉,(3)动机,(4)性格。必须始终注意的是,只有危险是由涉及这些方面的心理的真实状态所直接决定的,而惊恐则是由心理的显见状态所决定的。只有在正如人们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期待的那样,显见状态恰巧同真实状态一致时,惊恐才由真实状态所决定。意图和知觉的不同影响可以从下面的几个实例中体现出来。

20.实例1:无意识

实例1:此例之行为完全是非故意的,甚至完全是无意识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不带有任何次生危害。

某瓦匠在房子上干活,有一过路人正好在下面的街道上行走。这位瓦匠的一位同事过来猛推他一把,结果他跌落在过路人身上,砸伤了过路人。显然,无论推人者情况怎样,这一事件都没有一丁点理由使得其他可能路过这条街道的人,对跌落伤人的瓦匠的任何未来行为感到害怕。

21.实例2:粗心大意的非故意

实例2:此例之行为虽然不是非故意的,却是轻率鲁莽的,以致行为结果的有害要素是非故意的,但轻率鲁莽伴随着粗心大意。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伴随着某种轻微的、同粗心大意程度相对应的次生损害。

一位马夫骑马穿越一条熟悉的街道,并以全速转弯,从恰巧路过拐弯处的行人身上骑了过去。马夫的这一行为,显然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惊恐。惊恐的或大或小,依据他所表现的粗心大意的程度而定,依其快速程度、街道的拥挤程度等等而定。可以认为,由于粗心大意,他造成了伤害。谁能说其他场合的类似原因不会招致类似结果呢?

22.实例3:对完全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

实例3:此例之行为系因在状况信息方面被误导而产生,这种状况若果真存在,就能完全排除或者(用具有相同意义的说法)压倒原生损害;这里不存在任何轻率鲁莽。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完全不带有次生损害。

无需进一步举例说明。

23.实例4:对部分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

实例4:此例之行为系因在状况信息方面被误导而产生,这种状况能部分地但非完全地排除或者平衡原生损害,也不存在任何轻率鲁莽。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同排除不了、平衡不了的那部分原生损害相对应的次生损害。

24.实例5:伴有轻率鲁莽的误判

实例5:此例之行为系因在状况信息方面被误导而产生,这种状况若果真存在,就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排除或平衡原生损害;在这一判断中带有一定的轻率鲁莽。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也伴有同轻率鲁莽程度相对应的更大程度的次生损害。

25.实例6:完全有意、且无误判的结果

实例6:此例之结果完全是有意的,并且没有任何误判。在这种情况下,次生损害是最严重的。

26.动机之性质抵消不了次生结果的损害

关于意图和知觉就谈这么多。我们现在开始考察次生损害受动机之性质影响的方式。

在行为的原生结果有害的情况下,动机之善消除不了次生损害,哪怕是性质最好的动机呢。这是因为,尽管动机是善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据假定,其原生结果有害的行为正是这一动机所引起的。因此,在其他情况下的行为也可能如此,虽然它发生于好动机的可能性不及发生于坏动机的可能性。

27.也抵消不了次生结果的好处

虽然行为的原生结果是有害的,但因其次生结果而成为在其他方面从总体看是有益的,这样的行为也不能再变回来,不能因动机之恶而成为总体上有害的行为,哪怕是性质最坏的动机呢。

28.但当次生结果有害时,动机可能加剧其危害性

但是,如果不仅行为之原生结果有害,而且,在其他方面,其次生结果同样有害,那么,动机之性质则可能加剧次生损害,即有关同一行为者之未来行为的那些损害。

29.但并非最坏动机使得次生损害最大化

然而,行为之次生损害的最大化,并非源于性质最坏的动机。

30.动机愈是加剧次生损害,其引起此类行为的倾向性便愈强

某行为对于同一人之未来行为的次生损害,从具体实例的动机性质中所得到的加剧作用,同该动机激起同一人的同类行为(即具有所说行为的那种坏倾向的行为)的倾向性相对应。

31.这种倾向性同动机的强度和持久度相对应

就任何特定的个人而言,引起同类行为的动机的倾向性,同它对此人影响力的强度和持久度相对应,这种影响力的应用产生了这样的效果。

32.一种动机的一般功效之度量

一种动机在一般人中引起任何类型行为的倾向性,同其影响力的强度、持久度和广泛性相对应,这种影响力的应用产生了这样的效果。

33.源于自我关涉类动机比源于反社会性动机的有害行为更加如此

其影响最有力、最持久同时又最广泛的动机,是肉体欲望、爱财富、喜安逸、爱生命和怕痛苦的动机,所有这些都是自我关涉动机。至于不满动机(纯粹的反感动机除外),不论其强度和广泛性如何,其影响都几乎不如其他三类动机那么持久。因此,由报复或者由不满所激起的有害行为之危害性,几乎不及由任何其他动机所激起的同一个有害行为。

34.甚至源于宗教动机的有害行为也是如此

至于宗教动机,不论在强度和持久度方面有时会达到什么程度,就范围而言,特别是当它应用于有害行为时,其广泛性不及在等级序列中位于其前的三种动机中的任何一种。然而,在某个特定的国家,或某个特定国家的某个特定地区,它可能具有同样的广泛性。实际上,它在发挥作用时往往很不规律。不过,它常常很容易同报复动机、实际上同任何其他动机一样,具有强大的效力。有时候,它甚至会比任何其他动机更为有力。无论如何,它具有大得多的持久度。因此,由宗教动机所引起有害行为,比起由其他的恶意动机所引起的同一个行为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35.性格是如何影响次生损害的

最后,次生损害,也就是与同一行为者的未来行为有关的所有损害,由于行为者的明显的堕落性格或仁慈性格而得到加重或减轻,其加重或减轻的程度同这种明显的堕落或仁慈相对应。

36.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

我们到此为止所讨论的结果是自然结果,而行为和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其他因素是这种结果的原因。自然结果是由作为犯罪者的个人之行为所引起的,没有政治权力的干预。现在我们要开始讨论惩罚,在这里所考虑的意义上,它是在某种情况下的人为结果,即由政治权力施加于罪错行为的结果,其目的是防止在其他情况下再度发生类似于该行为之可恶要素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