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决定一生的8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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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手执金色盾牌,足可安行天下

法规是社会各组织为维护其集体利益,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行为准则。遵守法规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法规以服从为前提,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是成功的保证。有了法规,才会有良好的秩序。法规与自由并不矛盾,它们之间对立统一。没有法规的约束,自由成为放纵,导致失败,导致毁灭。如果养成克制自己的习惯,时时事事自觉,法规有和没有一样,这也是法规的终极目的。法规提倡自觉遵守,提倡共同遵守。法规不容冒犯,否则就要受到处分。

1.法规的力量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以上这两段太过专业化的描述,对青少年朋友而言,是太过生僻也太过遥远了。那么我们就通过两个具体的例子,来揭示一下法规与纪律对决定一个人的成功与否,或者决定事态的发展会起到何等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的“楚汉相争”,结果汉胜楚亡,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刘邦治军纪律严明,而项羽相对来说治军纪律较涣散,这不能不算其中的一个原因;岳家军和杨家将,之所以使敌人闻风丧胆,纪律是决定性因素之一;中国革命战争的环境那样艰苦,情况那样复杂,但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我们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纪律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正如毛泽东同志说的那样:“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另一个故事,跟很多青少年朋友都很崇拜的军事天才拿破仑有关:

历史上骑术出色的马木留克兵却被骑术不精的法国骑兵打败了。对此,拿破仑曾这样加以评论: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3个法国兵;100个法国兵与100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300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300个马木留克兵;而1000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1500个马木留克兵。是什么神奇的力量造成这种强弱变化呢?不是别的,就是纪律。马木留克兵没有,法国骑兵却有严格的纪律,当单个格斗时,纪律力量显示不出来,而当两支骑兵全面地展开较量时,在战斗队形和有计划的行动中,纪律的力量就显示出来了,纪律好的骑兵,就能战胜不守纪律的骑兵。

所以,在一个群体社会,法规能够凝聚力量,法规能够创造力量。

对于遵守法规的人而言,法规所产生的是一种向上的,具有保障性的力量;而对于那些以身试法,挑衅规则约束的人而言,法规的力量则体现在它的毫不容情之上。

青少年们在课本上大都学过《周亚夫军细柳》这样一篇古文,它讲述的是:周亚夫是西汉文帝时的名将。他的军队纪律严明,闻名天下。匈奴进犯时,文帝派他驻守细柳,与霸上、棘门军同抗敌军。汉文帝慰劳军队,到达霸上、棘门营地时,营门大开,车队可以长驱直入。到达细柳营时,被守门卫士挡在门外。文帝随从官告诉说是天子驾到。守门官说:“军中只听将军令。”文帝只好派人拿着自己的诏书进去通报周亚夫。周亚夫才命大开营门。文帝车队刚要飞驰,守门卫士制止说:“营口不准驰驱。”文帝与随从只好依次缓行。

多哥总统埃亚德马一天早晨从多哥北部回来,发现四位部长没有按时上班,便以不遵守工作时间为由扣发他们一个月工资,保留其公职,同时批评他们说:“为了个人的私事擅离职守,表现了不能容许的放任自流。”

试想一下,古代的帝王,而今的部长都必须折服在法规力量的面前,我们青少年,又怎能不对这份力量多一些、再多一些重视呢!

2.以身试法的悲哀

法规具有不容忽视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是一种无形的存在,只有当它被触及的时候,你才会觉出它的锋利。

于是,就会有很多的青少年朋友认为只要自己平静的生活,法律跟自己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法律不过是为那些生活在社会其他阶层的人们制定并且存在的,这种观点无疑是错误的。事实上,我们青少年这个群体,正是法律给予关注最多的一个阶层。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青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

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青少年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到别人。

据统计,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比率在逐年地上升,案件性质的严重性在不断地加大,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的问题已越来越严峻。

让我们系统地来看一下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某些影视中罪犯的作案手法,逞“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青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查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青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这些案例,怎能让我们不为青少年感到担忧呢?

在这种以身试法的悲哀现状中,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些人往往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游戏场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兴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

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某市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

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儿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连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团结”是一种力量,但若这种力量所要对抗的是神圣无比的法律,那么它所遭受的回冲,必然是毁灭性的。

3.挥舞“法规之剑”

法律对于我们而言,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它会带给我们最强大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它的呵护之下,我们可以用最平静的心情去享受生命中的每一份快乐与美好。但是,一旦你违背了它的意志,它带来的除了无尽的悔恨,还有那绝不容情的惩罚……

那么,青少年朋友如何引导和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又如何通过社会为我们提供的武器来真正地保护自己呢?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

即使到人类文明程度已经很高,法制社会正在形成的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这种太传统太守旧的观点也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青少年。好在新时期的我们更多地接触了法律就是力量,法规就是准则的新型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旧的观念的彻底变革,就要从我们身上正式开始,然后真正的实现。

青少年朋友应当认识到,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它的目的是再单纯不过的了——给世界一份公平,给我们自己一份公正!这样的理念,必将影响我们的一生。

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解决的方式,只不过,判断我们是否正确的标准是来自第三方,而这个第三方以一种独立公正地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更加文明和进步。

在我们的记忆中,想必还存留着一段关于一个同龄人的经历的记忆,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在天津市曾有这样一个上初中的女生,当她的亲生父亲,抛弃伦理亲情,拒绝承担抚养她的义务的时候,这个只有15岁的少女顶着各种压力,毅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通过法律的力量为自己谋取正当的权益。

在我们为自己的这个同伴的勇敢而喝彩的时候,我们也要为她的懂得在法律的庇护中寻求保障的意识而赞叹!

或许,在10多年的成长过程中,你并不曾遇到过需要直接在法律面前谋取利益的事情,但是请不要忘记,你所拥有的这份幸运,正是由正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你缔造出来的。更何况,我们的人生都还很漫长,没有人能够预测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会遭遇些什么。

我们渴望着更高层次的文明,事实上,我们也完全有能力缔造出超越任何时代的文明,而这一切的基础与保障都是——法律。

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没有选择时候的最好选择!

除了意识上的突破以外,若想让法规成为保护自己的武器,具体地我们还应注意:

(1)以既定的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像泰格尔所说的,要进行严格地自我克制,因为这种克制本身就可以作为人的一种精神上的寄托。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也在1992年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索取,首先要给予。在依靠法律谋求权益的时候,你首先要做到——遵守它。

(2)关心所居住、学习的社区文明建设,为自己营造一个好的法制环境贡献力量。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是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我们的周围环境对我们自身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积极参与到身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的活动中去,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自己。

(3)利用机会,积极地在社会中为自己寻找一个立足点。

很多人称我们这代青少年为“迷惘的一代”,是说我们常常不知道自己的方向。无所事事的状态往往是恶劣行径开始的源头。根据司法部门的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都是闲在家中,或在社会上游荡,生活无来源,势必要去偷,去抢……

法规的威严涉及社会的每一个点,只要我们身处它的光环下而不去触犯它,那么,我们就可以成为幸福的子民。

列宁说,劳动者的团结一致、组织性、纪律性是取得最后胜利的保证——青少年朋友,你拥有这份保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