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不履行法定义务是违法的
陈某等四人是某镇出名的流氓团伙,经常打架斗殴、侮辱妇女,横霸乡里,无人敢惹。一日,该镇中学三名女学生上街买东西,被陈某等四人缠住,肆意进行侮辱,不仅以极其下流的语言调戏她们,还撕破了其中两名女学生的衣服,在她们身上任意抓摸,一流氓还将一瓶酒倒在她们身上并抢走了她们仅有的10元钱。三名女同学惊恐万分,大声求救,可周围无人敢上前营救。该校教师李某买菜路过此处,恰遇这三名女学生被流氓侮辱,但他畏缩不前,只是央求围观的人救救学生,当一名歹徒闻声向他扑去时,李某仓皇而逃。
案例分析:
我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第五项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因此,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教师法定的义务,不能放弃,必须履行。放弃义务同样是违法行为,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该例中流氓分子肆意侮辱学生,抢走学生的钱财,是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教师李某畏缩不前,不仅丧失了起码的社会公德,也置法定的义务于不顾,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侮辱学生的流氓分子必须要依法严惩,同时有关部门也应依法对教师李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追究。
案例2不堪同学敲诈勒索,女生自杀被救
2004年3月28日晚8时许,某市某中学初二(1)班女学生靳某,因不堪同班同学芮某(女)、黄某、吴某的敲诈勒索,在连续4天旷课后服下大量安眠药自杀,幸亏被家人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记者4月2日下午赶到医院采访得知,去年8月份上半学期一开始,芮等人就不断地向靳索要钱款。内向、胆小的靳因害怕芮(她练过武术、经常欺负同学),便乖乖地奉上自己的零花钱,开始是5元、10元,后来是50元、100元。今春新学期开始后,芮等人变本加厉,向靳索要500元。靳以“我没这么多钱”为由一天天拖着。3月24日下午,芮喊住靳,当着许多同学的面说:“明天再不给就不客气了!”弄不到钱的靳不敢到校上课,连续4天在外游荡。28日晚,靳的姑妈(靳和爷爷奶奶、姑妈住在一起)从靳同学处知道她旷课后很生气,责令她写一份检查。靳便把事情的前前后后写了下来,而姑妈因为有急事要外出,没有来得及看。晚8时许,靳翻出奶奶的药包,找到一瓶安眠药,倒了杯水。她将药全倒在手心,数了数,共20颗,她将药片全咽了下去。当靳被抢救苏醒过来后,记者问靳,对同学芮某等人敲诈她为何不告诉老师。她答道:“讲了更倒霉,他们会报复我。”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发生在学校里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敲诈勒索事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果致害人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则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例中,芮某等人是初二学生,当在14岁左右,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治安管理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也可以给以纪律处分。被害人靳某的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侵害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案例中南京某中学应负部分民事责任。靳某连续4天没上学,学校理应发现并及早了解原因,解决问题,这是《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学校的义务。其次,靳某之所以不敢告诉老师有关情况,原因是怕侵害人报复,这说明该校教师对学生不正当行为制止不力,校风差,学生没有安全感。可见,发生芮某等人敲诈勒索靳某,致其自杀,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当然,靳的监护人之一,她的姑妈,发现了靳某逃学的不正常行为,又责令她写检查,就应弄清事情经过,及时处理,但该监护人却临时因事外出,显然有监护不周的过失,在依据《民法通则》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这一情节。
案例3学生受到伤害时应及时报告
某学校2001级职专班学生刘某在等车回家的路上与校外男青年为一点小事发生了口角。第二天早晨,这个男青年带着另外两个人闯进教室,带走了该生,推上事先准备好的出租汽车,拉到僻静处毒打了一顿后放回了学校。该生怕影响班级荣誉,又碍于面子没向学校报告。学校了解到这种情况后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在查实情况后随即对打人凶手进行了教育和处罚,为了保证今后学校秩序不再受干扰,还在离学校不远的地方设立一处治安亭。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指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因此,该校在了解到学生受伤害的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做法是十分正确的,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同时又狠狠打击了打人凶手的嚣张气焰。
当地派出所的做法也是很值得称赞的。他们不仅圆满处理了这起殴打学生的事件,还在学校附近设立治安亭,这就为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提供了切实的保证。在这里还应指出的是我们应当教育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妥善地处置一些偶发事件,既不要逆来顺受,也不要用违法去对待违法。
案例4网上争吵七少年砍伤他人
2004年9月3日,古某(17岁)、石某(15岁)、李某(15岁)及同伙在该市 “轻舞飞扬”网吧上网。被告人古水等人中有人与袁某在网上发生了争吵。当晚正在某大酒店开房休息的郭某欲找被害人袁某“扯皮”,双方遂决定一起去报复被害人袁某。
随后,郭某带人与被告人古某等人会合。古某见来人均带有砍刀,便也回家提来一袋砍刀并分配给石某、李某等人。当晚9时许,两伙人在网吧门口,各持砍刀分别乘四辆出租车赶至马家嘴一网吧寻找袁某。袁某被找到后,见势不妙冲出网吧欲逃,但仍被抓住,砍倒在地。经当地公安医院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因刀砍伤致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古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古某等人在作案时年龄均不满十八周岁,而被告人石某、李某等在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虽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仍需对他们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石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分析:
根据当地法官透露,今年以来该市青少年犯罪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往年,在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抢劫和盗窃犯罪的比例较大,而今年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罪的比例却明显上升,占今年青少年犯罪案件的50%以上。
在该案中,这7名被告人年龄有的刚满14岁,有的刚满15岁。该案属突发性案件,并没有任何的预谋和策划。青少年易动感情,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并不考虑后果,而且这些孩子之前并没有任何的恶迹。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些孩子有的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有的则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们由于生活的压力而无暇照顾他们,以致他们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案件发生后,家长们都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都想尽最大的能力来挽救他们,就连受害者的父母也愿意来挽救这些孩子。
我们大家对待失足少年和“受伤”的孩子应该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用真诚去矫正那一个个被扭曲的灵魂。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大、易动感情、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特点,当地法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用真心、真情、真爱去挽救未成年人。
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做事随心所欲,犯罪不知罪。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一般都是辍学无业人员,社会阅历浅,犯罪动机单纯。因此,查清犯罪动机,分清一贯性和偶然性,正确定罪量刑,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而查清犯罪事实,注重犯罪原因的查证和分析,结合案件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条文,对症下药做好惩治、教育和挽救工作,可以使他们认清自己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承担的责任,自觉认罪服法。
在定罪量刑时,对那些偶然失足、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一般都减轻处罚;对那些主观恶性大、劣根性较深、难以改造的少年被告人,除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外,一般都不判处缓刑。充分体现出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挽救原则,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的统一。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审判过程中,而是将帮教工作进行延伸,让全社会都来关心他们,帮助他们。
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思考
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网络人口的惊人增长成为20世纪40年代电视发明以来电子通讯领域最重大的变革。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并且,这种犯罪的主体趋于平民化。
孙某,男,14岁。自从学会上网以后,便迷上了一种时下流行的网络游戏——《传奇》。为上网玩游戏,成天泡网吧。2005年9月10日,孙某因上网没钱回到房东齐某家翻钱,正巧被中途回家的房东齐某碰上,在网上杀惯人的孙某不由分说朝齐某连砍24刀,致使齐某当场死亡。在翻出900元后,孙某为了毁尸灭迹,将房子点燃……
胡某,男,16岁。2005年3月11日晚,他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相约”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胡某旁边某同龄的少年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大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受害人的胸口,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
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人类带来种种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阴暗丑恶的一面。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为什么青少年网络犯罪会居高不下,甚至愈演愈烈?
青少年个性特征分析:青少年有很强的猎奇心理和好奇心,渴望自由和无拘无束。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而在有规律的家庭生活中,在制度化的学校里很难有机会来满足这样的心理需求,在网络中他们的冒险心理和模仿心理得到极大的满足。但对于网络中存在的暴力、欺诈、赌博、色情等不健康内容和倾向,他们又不具有认知能力和自我统一能力,认识、判断事物能力低下,因此他们很容易受网络的负面影响,性情容易变得焦虑和冲动,特别是出现了囊中羞涩时,一些自我控制能力差的青少年,就会不自觉地产生去偷、去抢、去骗的念头。
网络游戏分析:如今网络的发展突飞猛进,对于网络业务的开发也是层出不穷,而这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却相当匮乏,及其滞后,许多网络游戏带有极强的暴力倾向,如传奇、CS等等,不胜枚举。此类网络是不适合认识能力较低的青少年玩的。
网吧经营分析:即使许多时下流行的网络游戏不适合广大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玩,而许多网吧经营者,为谋取个人利益,不惜绞尽脑汁想法子让这些青少年上网吧上网玩游戏,此类案例新闻媒体多有报道,这也是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更是造成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又一大原因。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许多经常泡网吧的青少年,要么是家长忙于工作疏于管教,要么是家庭离异缺乏关怀,要么是得不到家长正确的教育或者缺少家庭的爱;要么是在学校得不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得不到更多关心和帮助等等才会迷恋于网络世界。
因此,对于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我们应该客观的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谈到青少年网络犯罪,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狠查网吧,甚至用减少网吧的数量来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不否认网吧管理的混乱和无序是诱因之一,但硬性的封堵绝不是良策,只会招来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和更强的探索欲望。因此,减少青少年犯罪应当从青少年心理上下工夫。
首先,要转变传统的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适应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的特点,现代教学模式要和网络接轨,比如开办网络学校,开设网络课堂等。
其次,要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引导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以及规范的网络伦理,加强青少年组织建设,消除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消极冲击;再次,要使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游戏的是非长短,自觉培育良好的兴趣与爱好,用道德、知识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广大家长也要对孩子上网的时间和内容有所监督和提醒,对学生加强网络知识的普及和引导,要形成共同的防范意识,为下一代创造安全有益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