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对道德的内在要求,是通过职业和职业角色的“责、权、利”来体现的。
(1)各种职业都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即职责,它只与人的职业角色相联系,不同于人生其他角色的责任。如发挥本职业和本岗位的职能、保持职业目标、完成岗位任务的责任,遵守职业规则程序、承担职权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本岗位、本职业与其他岗位、其他职业有序合作的责任等。这些责任是职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社会职能的具体化,其中就包括一定的社会道德职能和责任。
(2)每种职业都意味着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力,即职权。职权来自于社会,是社会整体和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如使用、操作、管理、支配某些社会资源的权力,履行职责时要求他人予以尊重和合作的权力,通过职务报偿分享社会财富的权力等。在如何承担和行使职权上,更多地联系着社会公共道德。
(3)每种职业都包含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在实现了职业分工的社会里,职业劳动是为社会创造经济、政治、文化效益的主要渠道,也是个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因此,职业是社会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职业服务对象的公众利益、行业集体利益和从业人员个人利益等几种基本利益的交汇点和结合部。
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是职业的责任和权力之所在,也是职业内在的道德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这是所有职业道德的共同本质。
现代社会的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各种新型职业迅猛出现。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职业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