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党务通:党委、支部建设与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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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党员管理工作(2)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6、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程序

(1)党组织批准。

(2)开出证明信。党员本人所在的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3)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5)党员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6)做好审查核对。

(三)特殊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1、复员转业军人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复员转业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的转递和接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军人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对于未到组织分配的工作岗位,自己谋职的复员转业军人的组织关系的转移有三种解决办法:

(1)找到的工作单位如果具备接收组织关系的条件,而且工作也很固定(6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到该工作单位党组织。

(2)在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找到工作后,如果工作单位不具备接收组织关系的条件,可及时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并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3)在工作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都不具备接收组织关系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按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或乡(镇)党组织。

2、大中专毕业生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的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是: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办理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由党员本人持基层党委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党工委(或乡镇党委)转接组织关系。街道党工委(或乡镇党委)要及时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党员本人因身体不好、外出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党员相对集中转入居住地的,征得党员同意后,也可由党组织代为办理。

4、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为这部分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该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党员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对于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流动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使他们安心现职工作。如果单位和党员个人意见不一致,应提交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仲裁。对于仲裁结论,单位和党员个人都要服从。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决定是否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于擅自离职的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党员在流动中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任何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都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外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比较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应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或长期外出的党员,如果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6、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及时把组织关系转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证明信参加党组织活动;工作岗位不稳定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督促检查,主动和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做好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7、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1)短期请假出国(境)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者,其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出国(境)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境)之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党员出国(境)逾期(包括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党员本人在出国(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7)党员按批准期限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境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8)超过批准假期(含续假)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9)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8、因公出国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党员因公出国(境),可根据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临时出国(境)的党员以及在国外工作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国(境)外时间虽在半年以上,但工作流动较大的考察人员等,也不向国(境)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上述人员如工作需要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可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出国(境)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凡在国(境)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不再通过外交部国外工作部转接,由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自行转接,或将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具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国外工作部将其组织关系转往驻外使(领)馆党委。

不向国(境)外转移组织关系的应注意:①如果一同出国(境)人员中党员在3人以上(包括3人)的,应组成临时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②如果需要证明出国(境)人员的党员身份,可由本单位党组织开信证明。持有党员身份证明的同志,有条件的可以并应争取参加我驻该国的使(领)馆党组织的组织生活。③党员在回国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在出国期间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党组织也有责任关心这些同志,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9、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办理其党员自费留学手续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是原单位党组织。回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党委审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的组织关系。

10、公派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根据派出单位性质,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方法是:属于国家公派或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派出的公派留学人员中的党员,出国(境)前,其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在参加集训时交给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集训部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的同志保存党员证明信,并据此填写《留学人员党员情况登记表》,并经出国(境)留学人员党务办公室加盖公章后,通过外交部转往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

11、在留党察看期间调动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调动工作转移组织关系,原单位应按正式党员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不必注明受处分情况,但应将该同志受处分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对这位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

12、恢复党籍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错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经复查改正并恢复了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被恢复党籍的同志仍在原单位的,应通知本人参加组织生活,不必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在原单位的党员,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单位出具盖有区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公章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恢复党籍的决定,一并转到申诉人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由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知申诉人,并编入支部过组织生活;申诉人死亡,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改正结论和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四、党员的组织生活

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政党的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