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富爸爸财商培养-庄家操盘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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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庄家的操盘过程和技巧(8)

可以说,对基本面和政策面所发生的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市场上包括庄家还是没有消化透彻。2004年的“5·19”行情变化仓促,原来的思维是深困其中的违规资金开展自救行动,无人去“接棒”,谁知竟掀起这么大一波行情,初期许多机构和庄家踏空,醒得早的跟进得较早,醒得晚的末段才跟进。谁知7月1日前真的大批资金出逃,套住的不仅有散户,也有不少庄家。这一套就是半年,以网络科技股为主要特征的5·19”行情得以延续下来,直至年底行情再起,网络科技股的庄家得以脱身。

逃出来的资金,偏偏遇到基本面、政策面的有力配合,做行情的外部条件很好,选择了一些股票匆忙入庄,急促建仓、急促拉升、急促派发,对入庄的条件无法详细分析,对可供发掘的题材无法消化,“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能源板块、钢铁板块、医药板块、纺织板块、路桥板块、机械板块次第启动,“西部概念”、“国企概念”、“人世概念”、“生物概念”轮流上场,但没有一个板块、一个概念能够持久。浅尝辄止,行情发展支离破碎,热点散乱,此伏彼起,将大盘指数一路推高却显得十分浮躁,足足八个月的牛市行情却没有坚定投资者看好后市的信心,相反都是战战兢兢,一有风吹草动就跑。众散户的浮躁心态,反过来又影响庄家的决心,行情一直无法深化,延挨至八月份,当消耗掉大部分量能,大盘上升乏力时,不得不进入调整,即便是进入调整,方向感也是不强的。这时主力的位置在哪里呢?实际上,主力资金也在到底是持股还是持币之间作着艰难的选择,持股怕行情做不上去反受拖累,持币又担心损失手中的筹码。庄家的这种犹疑与基本面发展的中长线趋势无关,表现出来的是在做庄思路和操盘手法上的拿捏不定。

从基金的持仓比例的变化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主力资金在2005年行情中是如何运动的。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对2005年行情持比较慎重的态度。2004年9月30日至2005年9月30日公布的16只可比的基金持仓比例中,2005年9月30日持有股票比例为一年中最低水平的有7只基金(金泰、汉盛、普丰、安信、兴华、裕隆、兴和);比上一期(2005年6月30日)减少持股比例的基金有14只(天元、金鑫没有可比数据),也就是说,基本上所有基金对后市看法并不乐观,因而增持国债与现金,减少持有股票的比例。从2005年全年基金持股的趋势看,如果剔除3月份因为基金要分配而增持的现金以外,基金对股票的持有基本呈递减趋势。这也说明,今年的慢牛走势,很大一部分是散户的新增基金在起作用,主力资金却在逐步退却。主力增持现金的用意也是很明显的,就是对2006年行情作战前的调整,持币待动,以在新一年行情的投资方向上保持主动。

三、让庄家浮出水面

就《财政》杂志2005年10月号刊登了《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一文所引发的对机构投资行为的争议中,表示愤慨的有之,震惊的有之,见怪不怪的有之,怀疑的也有之。但有一种声音是值得注意的,见《广州日报》10月23日所载某著名大学金融教授的意见:基金、证券公司在市场上的交易,确实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现在不可能一下子弄得很干净。一下子弄得很干净,在某种程度上就会抑制它的发展。中国也有一句古训: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在证券市场,特别是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和期货市场中,是否应存在庄家行为?为了保证市场高度的流动性,国内外的实践经验都表明,需要有庄家的存在。散户和庄家,是一对生死冤家。照理说,庄家是“大鳄”,对散户极尽欺骗之能事,欲将散户的钱都装入自己的口袋而后快,那么散户对于庄家是惟恐避之不及才对。可事实却并非如此,散户不仅不避庄家,还千方百计打听哪只股票有庄进驻,颇有“山不在高,有仙则名;股不在好,有庄则灵”的神韵。说明庄家的作用,既有对散户盘剥的一面,同时也有激活股性,为散户提供赚钱机会的一面。可以说,因为庄家所占有的资源优势(人才、信息、资金、技术等),他们才有能力,有资格主导股票价格的走势。在股票、期货这样的公开市场上,从表面上看每个交易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可因其占有资源的不平等,所处的位置也是不平等的。笔者曾参观过英国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这问交易所对全世界的金属价格基本具有决定作用。可这个交易所从成立之初至现在,其交易会员始终保持不超过17家。这17家会员可以说是超级大庄家,在场内交易时,由这17家会员的讨价还价,决定某种金属的价格;而在场外,全世界的交易者分别与这17家会员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这17家会员的存在,很难想象世界金属交易市场的秩序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

市场上没有庄家不行,但对庄家行为没有制约也不行。追逐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不仅仅是庄家,也是每一个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如果庄家凭借占有资源的平等,谋取不平等的交易地位,甚至黑箱操作,内幕交易,违规操作等等,在不承担义务的前提下却取得超额福利,这就表现为市场的不公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缺陷,不在于是否允许庄家的存在,而在于对庄家缺乏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从一线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营业部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庄家往往采取网开一面的政策。

庄家的存在方式,我们可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香港期货交易所的期权交易中,有一个“做市商制度”。因为在期权交易中,做“买进期权”的交易者,面临的是有限风险,因为他有是否履约的选择权,当需要履约时,如价格对自己有利,则可要求履约;如价格对自己不利时,可放弃履约,损失的最大限度就是所缴纳的期权保证金。与此相对应的,做“卖出期权”的交易者,面临的却是无限风险,因为他没有是否履约的选择权。当履约时价格对自己有利,对方一定会放弃履约;而当履约时价格对自己不利,对方则一定会要求履约,他们获利的最大限度是对手缴纳的期权保证金,而可能的损失则是无限的。因此,从市场上所处的地位来看,两利交易者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平等的,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权和义务呢?交易所在制定交易制度时,自然会想到:承担义务多者让其享受更多的权利,承担义务少者让其享受较少的权利。因此规定:凡承担“卖出期权”义务者,可以享受做市商的权利。欲成为做市商,须符合交易所的资格要求并正式提出申请,批准后公开挂牌参与交易。这种做市商,除了要求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以外,商业信誉也是一项很硬的指标。能成为做市商,无疑使自己跻身了一流大公司的行列,对提高自身形象,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则很有好处。做市商也正因为自身的经营实力,对经济形势以及证券价格的趋势有更深刻的研究和了解,因此敢于承担风险随时卖出期权,从而体现了做庄的风范。

在股票市场中能否也推出一种做市商制度呢?大陆证券业也进行了多年的探讨和研究。周边市场中,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股票市场也有类似的做市商,他们一般以政府为背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了稳定股市的大局而存在,这就是香港的盈富基金和台湾的国安基金。盈富基金创建于2003年香港股市遭到国际对冲基金的狙击几乎崩盘的时候。香港政府动用1000多亿港元财政储备,低价收购了股票市场中10%的蓝筹股,从而稳住了香港股市。当股市反弹时,盈富基金也赚得盆满钵满。台湾的国安基金也往往在股市低迷时入市托盘,当股市企稳反弹后再逐步抛出在低位吸纳的票。这两只基金都是政府的“御用工具”,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因为他们出击的时候往往是股价最低迷之际,而且他们出击又给市场同时带来政府干预股市的强烈信号,股市往往应声反弹,基金盈利的机会是很大的。而以私人资本组建的各类基金或投资机构,以追求经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不承担稳定市场的任何义务,自然也不享受任何特殊的优惠政策与权利。

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是全世界创业板市场中为数不多的成功者之一,它的核心是成功地培育了“做市商制度”,从而成为其在全球的交易所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的条件之一。做市商不断的主持买卖两方面的市场,发布有效的买卖两种报价,一般的交易者只是与做市商做对手成交。每个做市商都准备了交易所需的巨额资金,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按照规定,凡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报价。纳斯达克市场上每一种证券平均有12家做市商,有的个股可以达到40--50家。这种制度与期权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相类似。最近有媒体报道:我国的二板市场准备一上市就实行“做市商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值得关注。

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角色的定位是比较混乱的。国家对基金管理公司仍是采取单一的国有制,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重点扶持对象;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却并不是国有资产,而是向私人募集而来。所以作为国有企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享受了国家扶持的各种优惠政策,并进行着垄断性的经营,但却并不承担稳定股市的义务,他们追求的是“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见十大基金管理公司的《严正声明》,载于《中国证券报》2005年10月16日第7版)。由此可见,广大投资者以为基金可以起到稳定股市,保护一般散户利益的想法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上的错位。

所以,虽称“监管最严格,制度最完善,透明度最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庄家并没有什么两样。现在就不是要用基金的理念取代庄家的理念,用基金的行为取代庄家的行为,而是基金与过去的庄家都要朝着监管更严格,制度更完善,透明度更高的方向努力。建立做市商制度,就是让基金和其他能够具备做庄资格的机构或资金都从水底浮出水面,从所谓“暗庄”改为“明庄”,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社会舆论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共同监督。所谓做市商要承担什么义务呢?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做市商最基本的职能即是要充当买卖对手的角色。当市场上出现单边市,许多散户往往都有深刻体会,在股票飞涨的时候,想买进股票十分困难。因为没人愿意卖出自己的股票;在股票下跌的时候,想卖出股票也十分困难,因为没人愿意买进股票。而这时做市商则应承担买卖对手的义务,在大家都愿意买进股票的时候,他可以抛售部分股票;在大家都愿意卖出股票的时候,他可以买进部分股票。当然做市商在做买卖对手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规定股票在达到多大的涨幅或跌幅的时候,做市商必须入市。如果做市商承担这种义务,充当了市场中“稳定器”的职能,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将有效地受到抑制;如果做市商承担了这种义务,他享受特定的扶植政策和优惠措施,投资者也不会有什么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