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人的行为选择与生态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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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人对自然的态度的道德价值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它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善和恶、公正和偏私、正义和非正义、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这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还有人与自然界关系方面的内容。人对自然界的作用是人类很重要的活动。人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社会存在,并必然反映到社会意识中,包括反映到道德这种社会意识中。

生物和人一样,需要水、空气和食物,和人分享地球上的基本物质。它们在地球上有合法的权利和地位。人类的正义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承认动物和植物的存在权利。莱奥波尔德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说:“一件事情当它趋向于保护该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因而要把道德上的权利概念扩大到自然界的过程和事物,“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不被确认,其持续存在受到人类活动的危害,人类为了自己的私利任意剥削它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由此可见,人对自然的态度具有道德价值。

(一)人对自然的关系构成道德评价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议论:“某人是好人”,“某人是坏人”,“这个人道德品质高尚”,“那个人缺德”。这些就是伦理学上的道德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对别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道德评价。

生态伦理学认为,人类有义务尊重生态的平衡。也就是说,人对自然的关系构成道德评价的对象。美国生物学家罗尔斯顿引用了莱奥波尔德的下列论点作为例子:“任何有助于维持生物之完整、稳定和美的措施都是好的。而阻碍这一点的都是不好的。”在这里,罗尔斯顿把基本道德职责“你们应当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同莱奥波尔德的主要“生态系统评价”,“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本身就具有价值”结合了起来。这种评价也就成为生态学知识本身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在自然界中保持的,是我们理解为美的、稳定的、有序的、完整的、和谐的等等东西。这里的问题在于,所有这些观念并不是生态学本身的――它们具有独立于生态学的起源。但下面一点也是正确的:我们并没有把这些观念作为一种外在的、人为的东西放到我们对自然界的理解中去,而是确实发现实际存在的生态系统就是这样。“任何科学研究,不管进行多少次,都永远无法证明应当的东西同最理想的生物群落是一致的。而生物学的论述在肯定应有意义上的生态系统的价值时,它所产生的都正是对自然界的这种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便从‘是’过渡到‘善’,再过渡到‘应该’,于是我们离开科学而转向与伦理学有关的评价。”可见,罗尔斯顿分析的结果,得出一个结论:必须放弃把“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截然分开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是由实证主义哲学提出的,它不符合现代论证科学知识的要求。罗尔斯顿实质上指的是把价值直接包括到生态学知识和研究中去。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人对自然的关系确实存在着道德评价的问题。

虽然自然界的事物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直接地发动“法庭”的作用,但是它们能够按照它们本身固有的规律,常常表现为对人的盲目的破坏作用,从而危害人的利益。能不能以某些生物无用、植物没有痛感为理由来为这种行为(无缘无故地杀死动物和毁坏植物)辩解?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绝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也绝不是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关系,是依赖于其他物种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对生命,人们必须给予极大的尊重。应该将道德行为的领域从人与人之间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那种主观臆造的结果,只是表明我们对于各种生物在生命循环中所起的作用所知甚少的结果。

人对自然界的态度是个道德问题,它渗透着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人的利益,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应该尊重所有的生物,善就是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和发展生命。我们应该用道德纽带将有生命的物质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把某种道德的必要性作为生命完善和正常运转的因素。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在谈论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就应该研究在人类对自然界的作用中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制定环境道德规范,充分运用社会伦理功能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人的利益的目的。还应该研究人对自然界的作用所引起的动物和植物的生存权利的问题,制定生态伦理规范,用以调节人与生物的关系,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的生存权利。这里人的利益与生物生存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为只有保护生物的生存,才能保持人自身的生存以及人对于生物的永续利用。生态平衡的被破坏,不仅对生物不利,而且对人类自身也不利。人的命运是和生物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培养人对自然界的道德态度是人和生物的共同需要,同样,这也是生态伦理学的道德评价的对象。

(二)用道德态度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

人作为自然界中的一员,作为一个物种,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依赖于其他千千万万物种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点我们已经反复强调过了。但是这里面便存在着一个问题,这便是:人要利用自然,以确保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道德就是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的重要手段。

1.道德的态度有助于我们认识人和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和自然的矛盾

在人类生活中,道德总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个人和自然、个人对他人、个人对自然的义务或利害关系上,来反映或认识当时社会的现实状况,并且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来表达反映或认识的成果。与此相联系,道德把现实社会中的现象、关系和行为,区分为有利的和有害的、善的和恶的、应当的和不应当的、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并在这种对立中来说明人与自然的社会现实。道德的这种认识功能,不仅提供了关于现实的人和自然关系状况的知识,而且显示了现实社会的历史趋势,预测或预见社会前进发展的远景。当然,对于人类现状的道德认识,不如科学的或理论的认识那样准确、严密和根据充分。但是,它可以从社会及其发展变化方面,给科学的、理论的研究提供一条线索。除此之外,道德还能从实践―行为的意义上,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生存的价值、自然界各物种生存的价值、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人类在整个自然界中的地位、生活的意义,对整个自然界的责任、道德理想的抉择等问题,从而引导人们按照向善避恶的原则,去积极创造和谐的人和自然的关系和自身完美的人格。

道德的这种认识功能,对于解决人和自然关系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道德不同于政治、法律或宗教,它侧重于确认人们对于自然界的义务,并且只以是否合宜、适当为准,而不以谋取某种个人权利作为义务的前提和归宿。

2.道德可以调节人和自然的关系,使人和自然趋向和谐这是我们主张用道德态度来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矛盾最主要的原因。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道德总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等方式和途径,调节个人和社会、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与交往中的行为。同样,在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中,道德仍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等方式和途径,来调节人类和自然界,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和交往中的行为。它以“应当怎样”为尺度,来衡量和评价人类行为的现状,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这个“应当”要求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这个“应当”要求能引导和激发人们的历史主动性和社会积极性,达到不断调节自然整体和人类关系的目标。在道德的调节过程中,不仅意味着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更重要的还意味着人类对自然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靠着这种尊重,“我们便可以看到我们与宇宙中万物的某种精神上的联系”。因此,要实现道德调节,不仅需要指导人类整体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指导社会活动转化为指导个人行为。在这种指导中,重要的又不是使人们了解关于人和自然关系的知识本身,而是这种知识在抉择道德行为中的价值,并通过社会和个人的努力,使之成为人们内心的命令和信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用道德的态度来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矛盾,虽然是广泛的和重要的,但却不是万能的。因为能否起到解决这一矛盾的作用,关键还在于每一个人自身道德水准的高低,还在于社会舆论、教育和示范的程度如何,更付诸人们的理智、觉悟,等等,虽然这些亦为道德的调节功能,但还取决于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科技发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