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舞、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至少四个总会会员协会。
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举办国另可再对每个参赛国额外邀请一对选手参与比赛。
③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6)世界排名赛
世界排名赛分下列四种
①IDSF超级世界杯
②DSF世界公开赛
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所主导之一系列的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的世界公开赛。本竞赛必须是世界公开性质的比赛并颁发奖金且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③IDSF国际公开赛
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所主导之一系列的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的国际公开赛,其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④世界公开赛
由会员协会经总会授权与注册后,皆可举办世界公开赛。根据执行委员会,将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上述比赛细则之规定由执行委员会不定时公布。
(7)国际邀请赛
①邀请:
除非执行委员会决定者外,邀请函仅能送至总会会员协会。
②费用补助:
参赛者的费用补助由会员协会协议。
(8)国际队形舞邀请赛
①国际队形舞邀请赛的定义:
凡邀请四个以上国家队型舞团队参赛,才称之为国际队形舞比赛。
②邀请:
除执委会决定者外,邀请函仅能送至总会会员协会。
③费用补助:
(9)世界杯
①竞赛的种类:
世界杯计有
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舞、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c)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②邀请:
至少必须邀请包括三大洲18个会员协会。在欧洲以外国家订办比赛,执行委员会将作特别安排。
③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协会,仅能派一对选手参与比赛。
④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参赛者的费用补助会由参赛员协会协议。
(10)洲际杯
①竞赛的种类:
洲际杯计有:
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舞、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c)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d)队形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须遵照本规则办理。
②邀请:
邀请国至少包括本洲十个会员协会。欧洲以外的国家主办比赛,总会执行委员会将作特别安排。
③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国协会,仅能推派一对选手/队形舞团队参与比赛。
④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11)国际团队赛
①竞赛的种类:
国际团队赛计有:
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舞、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②邀请:
国际团队赛系会员国协会间安排之比赛,但相同的会员国家协会成员,在同一国家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团队赛。
③参赛权利(团队定义):
每一团队必须至少有四对依国家排名次序选手组成,且比赛中不得更换选手。
④费用补助:
由主办单位与参与会员协会自行考虑订定。
(12)公开赛
仅允许会员协会的选手参加,非会员协会成员之选手欲参加比赛,则由总会执行委员会考虑决定。
(13)赛曲时间与节拍规定
在比赛时的舞曲如华尔兹、探戈、慢狐步、快步舞、森巴、恰恰舞、伦巴和斗牛舞,其音乐至少得播放1.5分钟,维也纳华尔兹和捷舞则最少1分钟。
每种舞曲的节拍规定:
华尔兹30小节/分钟;
探戈33小节/分钟;
维也纳华尔兹60小节/分钟;
慢狐步30小节/分钟;
快步舞50小节/分钟;
森巴50小节/分钟;
恰恰舞30小节/分钟;
伦巴27小节/分钟;
斗牛舞62小节/分钟;
捷舞44小节/分钟。
在总会所属之比赛里,每种音乐均须具备其舞蹈特色。例如拉丁美洲舞就不宜使用迪斯科音乐。
6规则六——筹办权
(1)筹办权由执行委员会依规则五之1、2、3、4、6、7和8授予并收取权利金。
所有比赛除了规则五之5和6外必须事先通告所有会员协会。
(2)规则五之5所列之竞赛必须先向总会注册登记注册费用为二十瑞士法郎。会员协会可自行决定筹备事宜。
7规则七——邀请
有关国际邀请赛之邀请事宜须由相关会员协会之间作安排,邀请函须含总会注册日期。
8规则八——费用之补助
依据规则五之7和8总会执行委员会可调整参赛之选手、裁判长、裁判员之最低补助费用,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应事先告知会员协会。
9规则九——禁药滥用
(1)严格禁止使用禁药,服用或是提供禁药给舞者均违背国际奥委会之规定。
(2)国家业余协会所指定代表得对舞者提出禁药检验之要求,该舞者必须遵照指示接受检验,若拒做测试则视为阳性反应,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3)任何呈阳性反应的检验结果必须呈报总会执行委员会,并裁定罚则后交由国家协会执行。
(4)任何帮助或诱使他人违反禁药规定者,应视作违规并交付惩戒。
10规则十——国际竞赛程序
(1)裁判长
裁判长(无评分权)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派任,负责控制授权比赛的执行。在国际性的竞赛,裁判长未能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派任时,则由主办单位任命裁判长(无评分权)。
(2)裁判员
国际竞赛,依据规则五之1、2、4、7之比赛,应有七位裁判员执法。
规则五之3、8之比赛,应有五位裁判员执法,团队赛则至少应有三位裁判员执法。
(3)依据规则五之1、2之比赛,裁判员必须多数由合格之职业裁判员担任。总会之裁判员必须持有总会之裁判证书。
(4)依据规则五之(1~4)、7、8之比赛,裁判员由总会执行委员会任命。
(5)依据规则五之(1~4)、7、8之比赛,所邀请之裁判员均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6)对于所有国际竞赛,聘请之裁判员均必须经总会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裁判规则
(1)依据竞赛规则五之1、2、3、4、7、8和10,国际竞赛赛程至少包括初赛、准决赛和决赛。准决赛必须分成两个梯次比赛,决赛时应公开评分。
(2)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排名积分赛,如有24对以上之选手参赛,在初赛时采取双淘汰制(Re-DanceSystem),此两回合资格初赛可让每对选手有2次的机会,双淘汰之参赛队数应由裁判长决定之。
(3)在决赛之前的复赛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手要进入下一回合的比赛。本条款不适用世界排名赛。
(4)国际十项舞全能锦标赛包括预赛、复赛、准决赛和决赛,上述第三款不适用于本条款。
(5)决赛时裁判员须判定选手名次,1是代表第一名的成绩,必须分出高下,不可有同名次之事件发生。
(6)依据竞赛规则五之1、2、3、4、7、8和10,国际赛仅能有六对选手进入决赛,如果有六对以上之选手具备资格,则由大会裁判长来决定参加决赛的对数。
(7)总会采用运动舞蹈计分法(IDSF-SkatingSystem)计算成绩。依据竞赛规则五之1、2、3、4、7和8,在国际赛之决赛时裁判应公开评分。
(8)依据竞赛规则五之1、2、3、4和8,在国际锦标赛时,筹办单位在比赛总结时,必须公布成绩评分表。
(9)团队赛(包括国际团队赛)评分:每一回合应采公开评分,其成绩评定以1、11/2、2、21/2、2、3之方式记录。
实力相同可以给相同成绩。在竞赛过程中,依排序竞赛,不准更换选手。
四、竞技舞蹈评判标准
(一)基本规则
1评判工作自选手进入比赛位置时开始,只有当音乐停止时方告结束。在整个舞蹈表演过程中,裁判必须不断地给选手打分并在必要时修正分数。
2如果音乐尚未结束而选手停止表演,则其该项舞蹈的分数列最后一位。如果在决赛中发生这种情况,处理同上。
3裁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选手的特定舞种的表演进行单独评判。考虑任何其他因素,诸如选手的名气、以往的表现或在其他舞种中的表现,都是不允许的。
4裁判无须向选手解释评分结果。在比赛过程中或两轮比赛之间,不允许裁判和任何人讨论参赛选手或他们的表现。
5对于所有舞种,选手的时值和基本节奏是裁判打分的首要因素。因此,如果选手重复犯此错误,那么其该项舞蹈的分数列最后一位。
(二)评判内容
1时值和基本节奏
裁判必须确定选手是否按时值和基本节奏进行表演。
“时值”是指每一舞步的时间正好与音乐合拍。
“基本节奏”是指舞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且保持舞步之间正确的时间关系。
选手的时值和基本节奏错误时,其该项舞蹈的所得分数必须是最低的。这种错误不能通过其在评判内容第五项的良好表现来弥补。
2身体线条
“身体线条”是指两位选手作为一个整体,在运动中身体各部位构成的整体效果,应表现出优美的舞姿。
这包括:
A手臂线条;
B背部线条;
C肩部线条;
D胯部线条(骨盆姿势);
E腿部线条;
F颈部和头部线条;
G左侧和右侧线条。
3整体动作
裁判必须确定选手是否正确掌握该舞蹈的风格特点,并且评估选手动作起伏,倾斜和平衡。在控制和平衡掌握良好的情况下,动作幅度越大,评分越高。
在拉丁舞中,必须评估每种舞蹈典型的跨部动作。
4节奏表现力
裁判必须评估选手的舞蹈节奏表现力。这显示出选手对舞蹈节奏的感受、理解与适应能力和在舞蹈中对音乐的理解与表现。但若表演与节奏不合,也要按违反第一项处理。
5步法技巧
裁判必须评估选手正确表现舞步的脚法,如每一步足着点是脚掌、脚跟或脚趾等,以及脚步移动的控制和表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