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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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

(第一节)残疾人的法律概念

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些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1987年,我国首次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残疾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89%。据此推算,全国约有各类残疾人共5164万,且每年约以80万的速度递增,2008年5月,四川汶川地震后,残疾人权益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党和国家历来关心残疾人的健康保障,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各辅助和扶持措施,包括加强立法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或者外在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节)残疾人的保障法律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这些原则规定,为确立残疾人健康权益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1990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1991年和199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九五纲要》,明确了1991~2000年中,在残疾人康复等各个领域的工作计划指标、任务和措施,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了社会发展总体规划。1997年12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以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为残疾人健康权益保护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节)残疾人健康权益保障组织

《残疾人保障法》第11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节)残疾人健康权益的家庭、国家和社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由于残疾人绝大多数都是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保护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有效手段。《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同时,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关心和照料残疾人健康地生活。

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面对生活,走向社会,国家和社会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的各个方面的措施,包括残疾人健康权益保障方面。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即系统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内容有:(1)康复工作的国家和社会责任。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2)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3)康复机构和康复工作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在医院设立的康复医学科(室),设立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质量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4)康复培训与教育。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的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5)残疾人专用品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残疾人专用品进口,1997年4月7日,海关总署专门发布并施行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

此外,在残疾人劳动就业健康保护方面,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应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在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方面,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使他们能享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在残疾人的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以使残疾人的生命与健康得到基本保障。

(第五节)残疾人预防的法律规定

为避免由于残疾引起的对残疾人个人、家庭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后果,早在1981年,WHO就把残疾人预防工作提上全球残疾人工作的首要战略任务议程,而且列入“人人享有保健”的战略目标中。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系统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以来,一直十分重视残疾的预防工作。在199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中提出,把积极开展预防残疾工作作为仅次于立法和制定政策的第三项任务。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包括:一、系统开展预防,减少残疾发生《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提出,把系统开展预防,努力减少残疾发生作为工作总目标之一,并制定了残疾人预防的详细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把减少遗传性残疾和先天性缺陷,控制传染病、严重营养不良及脑血管疾病致残,降低药物致聋发生率,减少缺碘和氟中毒致残发生率,控制和减少意外事故致残等作为重点预防工程。

二、残疾预防中的国家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把残疾预防作为法律条文规定在总则中,强调残疾预防工作的国家责任是: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六节)农村残疾人权益保护问题与探索

一、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

截至2005年底,中国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累计已达1 80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63.6万。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在第三次全国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上说,过去5年,中国政府通过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培训与服务、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措施,推进了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统计公报》显示,5年来,城乡共有572.6万残疾人得到了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这期间,200万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167.3万。

公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则将今后5年的就业目标定为“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7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1 800万人”。

《纲要》同时要求,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使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帮助中西部地区100万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邓朴方指出,中国目前有6 000万残疾人,其中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应放到农村。“要帮助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脱贫致富的一技之长。”

《纲要》还要求,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5万名,使盲人按摩人员总数达到14万名。据统计,中国目前有877万视力残疾患者。

二、关注农村残疾人

2005年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据最新资料显示,我国现有近6000万残疾人,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生活条件非常困难,在社会的流动中处于处处受阻的狭长毛细管中,是农村扶贫的重点对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应当如何做好农村残疾人的社区服务,特别是低龄残疾人的携助发展工作是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八荣八耻”作为新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全社会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积极地为农村残疾人的生存条件改善而努力,携助其积极进取、自尊自爱,至少和最普通的农民一样地活着。

农村的残疾人是最缺少关爱的弱势人群,不少人长期处于贫困中,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关爱,痛苦地走过人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如何让农村残疾人分享举国奔小康进程中物质精神文明成果,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农村贫困户大多数是残疾人家庭,占70%左右。要全面提高农村的小康生活水平,解决残疾人及家庭的脱贫问题首当其冲。各级政府、各级残联组织,尤其是县以下残联组织要花大力气,拿出过硬措施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而帮扶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核心词就是一个“爱”字,没有爱心是做不好残疾人工作的,解决农村残疾人问题尤其如此。

三、保护好农村残疾人权益

在农村,不少青少年残疾人因残失学,成为文盲;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职业教育体系不健全,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教育稀缺,结果导致残疾人的生存能力很弱,有的年轻人又重蹈因残致贫的覆辙。因此,有关部门建议建立农村残疾人教育专项基金,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此外,一些地方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现象仍有发生。如有些地区仍征收农村残疾人的农业税,让残疾人的生活雪上加霜。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护好农村残疾人的福利权益。

四、如何保障残疾人权益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六、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我国规定了被告人是盲、聋、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就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司法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法律援助对象。

七、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应抓好哪些主要环节为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应抓好以下五个主要环节。首先,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贫困残疾人状况。第二,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第三,按年度逐级分解任务指标,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管理。第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第五,做好统计,加强检查。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主席令第三十六号,19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